您的浏览器版本偏低,为了更好的体验效果,请升级浏览器(立即更新)!
风险披露声明
除非文意另有要求,否则综合投资服务条款(不时经修订或更改)「投资服务条款」中所定义的词语于本声明中使用时应具相同涵义。 就以下客户在「综合投资服务」项下所选择的服务而言,客户现作以下声明:

证券交易的风险
(i) 就证券的一般情况而言,客户完全知悉并明白:
(a) 投资涉及风险,有关详情应仔细阅读发售文件。(如有引述往绩的情况下)所列示的往绩数字并非未来表现的指标。
(b) 经证券账户进行的交易可涉及高风险投资工具,在作出任何交易前,应审慎地考虑后再作决定。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c) 证券交给银行安全保管可能存在风险。例如当银行持有客户的证券银行无力偿债时,客户取回证券的时间可能受到严重阻延。客户愿意承担此等风险。

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ii) 就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创业板」)买卖的证券而言,客户确认及完全明白:
(a) 创业板买卖之证券涉及很高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客户了解,创业板买卖之证券可能非常波动及流动性很低;
(b) 客户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客户明白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
(c) 现时有关创业板证券的数据只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因此,客户了解客户须获取经由创业板网页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最新资料;
(d) 如客户对此第(ii) 段的内容或对买卖创业板证券的性质及风险有不明确或不明白之处,客户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的窝轮及牛熊证的风险
(iii) 就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的窝轮及牛熊证而言,客户确认及完全明白﹕
(a) 窝轮及牛熊证的价格可急升或急跌,客户或会损失全部投资。挂钩资产的过往表现并非日后表现的指标。客户应确保理解窝轮及牛熊证的性质,并仔细研究窝轮及牛熊证的有关上市文件中所载的风险因素,如有需要,应寻求专业意见。没有行使的窝轮于届满时将没有任何价值。
(b) 发行商失责风险–倘若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证券的责任,客户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客户须特别留意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网站的「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内的「发行商与流通量提供者数据」均载列「发行商之信贷评级」,显示个别发行商的信贷评级。)
(c) 非抵押产品风险–非抵押结构性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客户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客户须细阅上市文件。
(d) 杠杆风险 - 结构性产品如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均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客户须留意,结构性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
(e) 时间损耗风险–假若其他情况不变,衍生权证愈接近到期日,价值会愈低,因此不能视为长线投资。
(f) 波幅风险–衍生权证的价格可随相关资产价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客户须注意相关资产的波幅。
(g) 有效期的考虑–结构性产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不值。客户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h) 特殊价格移动–结构性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i) 外汇风险–若客户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j) 流通量风险–联交所规定所有结构性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客户或就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止。
(k) 强制收回风险–客户买卖牛熊证,须留意牛熊证可以即日「取消」或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证的相关资产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证即停止买卖。届时,客户只能收回已停止买卖的牛熊证由产品发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计算出来的剩余价值 (注意:剩余价值可以是零)。
(l) 融资成本–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证被收回,客户即损失牛熊证整个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序载于牛熊证的上市文件。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的风险
(iv) 就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而言,客户确认及完全明白﹕
(a) ETF的目标是要追踪某个市场或行业股份的表现。ETF可能会投资于场外衍生工具,因此客户需同时要承担指数成份证券所涉及的风险,以及ETF为模拟这些证券表现而买入的衍生工具的发行商信贷风险。一旦上述发行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责,这些ETF或会损失惨重,亏损额可高达衍生工具的全部价值。客户需了解ETF的投资及指数仿真策略等重要数据,该数据可查阅ETF的销售文件。
(b) 市场风险–客户会承受与合成ETF 相关指數有关的政治、经济、货币及其他风险。
(c) 交易对手风险–若合成ETF 投资于衍生工具以追踪指數表现,客户除了会承受与指數有关的风险外,亦会承受发行有关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的信贷风险。此外,注册机构亦应考虑有关衍生工具发行人的潜在連锁影响及集中风险( 例如由于衍生工具发行人主要是国际金融机构, 因此若合成ETF的其中一个衍生工具交易对手倒闭, 便可能对该合成ETF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产生「連锁」影响)。有些合成ETF备有抵押品以减低交易对手风险, 但仍要面对当合成ETF的抵押品被变现时,抵押品的市值可能已大幅下跌的风险。
(d) 流动性风险–若合成ETF 涉及的衍生工具没有活跃的第二市场,流动性风险会较高。较大的衍生工具的买卖差价亦会引致亏损。
(e) 追踪误差–合成ETF 及相关指數的表现可能不一致。原因,举例來說,可能是模拟策略失效、汇率、收费及支出等因素。
(f) 以折让或溢价买卖–若合成ETF 所追踪的指數/ 市场就投资者的參与设有限制,则为使合成ETF 的价格与其资产净值一致的增设或赎回单位机制的效能可能会受到影响,令合成ETF 的价格相对其资产净值出现溢价或折让。客户若以溢价买入合成ETF, 在基金终止时可能无法收回溢价。
(g) 外汇风险–若客户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杠杆及反向产品的风险
(v) 就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的杠杆及反向产品而言,客户确认及完全明白﹕
(a) 杠杆及反向产品是在交易所买卖的衍生产品,虽然采用基金的结构,但有别于传统的基金,它们并非为持有超过一天的投资而设,而是为短线买卖或对冲用途而设。杠杆产品旨在提供相等于相关指数特定倍数的单日回报,例如产品回报是相等于相关指数回报的两倍。反向产品旨在提供相等于与相关指数相反的单日回报。如相关指数上升,有关反向产品回报就会下跌;如相关指数下跌,有关反向产品回报就会上升;在香港,杠杆及反向产品的杠杆倍数均设有上限。 杠杆及反向产品并非为持有超过一天的投资而设,因为经过一段时间后,期内有关产品的回报,与相关指数的特定倍数回报(如属杠杆产品)或相反回报(如属反向产品),可能会出现偏离或变得不相关。 杠杆及反向产品是为短线买卖或对冲而设,并非用作长线投资。杠杆及反向产品的对象是经验丰富并能够每日时常监察产品表现的投资者。
(b) 投资风险:买卖杠杆及反向产品涉及投资风险及并非为所有投资者而设。不保证可取回投资本金。
(c) 波动风险:杠杆及反向产品涉及使用杠杆和重新平衡活动,因而其价格可能会比传统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更波动。
(d) 不同于传统的 ETF:杠杆及反向产品与传统的 ETF 不同,具有不同的特性及风险。
(e) 长线持有的风险:杠杆及反向产品并非为持有超过重新平衡活动的间距,一般为一天而设。在每日重新平衡及复合效应下,有关产品超过一天的表现会从幅度或方向上偏离相关指数同期的杠杆或相反表现。在市况波动时有关偏离会更明显。随着一段时间受到每日重新平衡活动、相关指数波动,以及复合效应对每日回报的影响,可能会出现相关指数上升或表现平稳,但杠杆产品却录得亏损。同样地亦有可能会出现相关指数下跌或表现平稳,但反向产品却录得亏损。
(f) 重新平衡活动的风险:杠杆及反向产品不保证每天都可以重新平衡其投资组合,以实现其投资目标。市场中断、规管限制或市场异常波动可能会对产品的重新平衡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g) 流通风险:为减低追踪偏离度,杠杆及反向产品一般会在交易日接近完结时才进行重新平衡活动(相关市场收市前的一段短时间)。频繁的重新平衡活动可能使有关杠杆及反向产品更受市场波动影响和面对较高的流通风险。
(h) 即日投资风险:杠杆及反向产品的杠杆倍数会随交易日市场走势而改变,但直至交易日完结都不会重新平衡。因此杠杆及反向产品于交易日内的回报有可能会多于或少于相关指数的杠杆或相反回报。
(i) 重整组合的风险:相对传统的 ETF,每日重新平衡活动会令杠杆及反向产品的投资交易次数较频密,因而增加经纪佣金和其他买卖开支。
(j) 关联风险:费用、开支、交易成本及使用衍生工具的成本,可令有关产品的单日表现,与相关指数的单日杠杆/反向表现的关联度下降。
(k) 终止运作风险:如所有证券庄家均辞任,杠杆及反向产品必须终止运作。杠杆及反向产品必须在最后一名证券庄家辞任生效时同时终止运作。
(l) 杠杆风险(仅适用于杠杆产品):在杠杆效应下,当相关指数变动,或者当相关指数的计价货币不同于有关杠杆产品的基准货币,而有关货币的汇价出现波动时,会令杠杆产品的盈利和亏损倍增。
(m) 有别于传统的回报模式(仅适用于反向产品):反向产品旨在提供与相关指数相反的单日回报。如果有关指数长时间上升,或者当相关指数的计价货币不同于有关反向产品的基准货币,而该计价货币的汇价长时间上升时,反向产品可能会损失大部分或所有价值。
(n) 反向产品与沽空(仅适用于反向产品):投资反向产品并不等同于建立短仓。因为涉及重新平衡活动,反向产品的表现可能会偏离短仓表现,特别是当市况波动和走势经常摇摆不定的时候。
(o) 信贷或违约风险(仅适用于掉期类别的杠杆及反向产品)︰杠杆及反向产品向掉期合约的交易对手支付费用,而交易对手则向有关产品提供相关指数单日回报的倍数或相反回报。投资于掉期类别的杠杆及反向产品会面对掉期合约交易对手的信贷或违约风险。如掉期对手方并未履行其责任,产品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p) 期货合约风险(仅适用于期货类别的杠杆及反向产品)︰投资于期货类别的杠杆及反向产品涉及特定风险,例如高波动性、杠杆作用、转仓及保证金风险。期货合约的表现有可能偏离有关杠杆及反向产品的投资目标,带来风险。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vi) 就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之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而言,客户确认及完全明白,按照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而客户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咨询银行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客户了解,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非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存放于银行的证券的风险
(vii) 客户确认,按投资服务条款,客户已给予银行书面授权,为了适用法律及规例(包括由有关监管机构所制订的规则)所准许的任何或所有目的,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客户不论是为了稳妥保管或作为抵押品的目的而存放于银行的证券。

提供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的授权书风险等
(viii) 客户完全知悉并明白:
(a) 客户向银行提供授权书,容许银行按照某份证券借贷协议书使用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银行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b) 假如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是由银行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客户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客户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 个月。假如客户是专业投资者,此等限制不适用。
(c) 此外,假如银行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14日前向客户发出有关授权将被视为已续期的提示,而客户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对于以此方式将该授权延续不表示反对,则客户的授权将会在没有客户的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d)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客户必须签署此等授权书。然而,银行可能需要此等授权书,以便例如向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以获准将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银行会向客户阐释将为何种目的而使用此等授权书。
(e) 倘若客户签署此等授权书,而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对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或押记权。虽然银行根据客户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须对客户负责,但银行的谴责行为可能会导致客户损失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f) 客户明白大多数持牌人或注册人(包括银行)均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账户。假如客户毋需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质押,客户不应签署此等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账户。

中华通证券买卖的风险
(ix) 就买卖中华通证券而言,客户确认及完全明白:
(a) 客户的中华通证券投资可能受中国及香港法律及规例,以及中国及香港的证券交易所、结算所及监管机构的规则所影响。
(b) 买卖中华通证券须受制于可在无须给予通知的情况下不时予以变更的限制,包括交易日、前端监控、只供沽出的中华通证券、最大跨境投资额度、每日额度(如果北向交易的总额度余额少于每日额度,北向买盘将于下一交易日暂停,直至总额度余额回到每日余额水平为止。如果每日额度用尽,除非另有决定,买盘将不获接受。除非另有决定,卖盘将继续获接受)。北向交易将只可在香港市场及相关中国市场均开放进行交易及交收,以及两地市场的银行均提供银行服务的日子进行交易。在落卖盘订单时,客户必须确保有足够股份存放在其设于银行的证券账户。如果股份乃存放在该证券账户之外,则客户必须在沽出日(T日)开市之前将股份转移至该证券账户;否则客户将不得在T日出售有关股份。
(c) 客户的中华通证券可能受制于证券交易所或结算所规定的强制出售安排。概无保证可在所有情况下或在任何时间购买或沽出任何中华通证券。
(d) 客户买卖中华通证券的指示可能不获接受,客户可能须受中国监管机构调查,客户的数据可能须予披露,以及如果客户违反或未能符合相关中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适用的法律及规例,客户须承担法律后果。 (e) 北向交易(即在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只会以人民币进行结算,而现时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并须受中国政府的规例所规限。人民币兑换港元或客户所在地货币的汇率波动将会影响客户投资的价值,即使人民币投资的价格维持不变。
(f) 北向交易并不受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与投资者透过香港经纪买卖其他外地股票的情况相类似),亦不受中国投资者保障基金及其背后的理据所涵盖。
(g) 银行的责任将只限于向客户交代其在实际记存于其经纪设于香港结算所的账户内的任何证券或以任何货币为单位的款项中所占的份额。如果中国结算所违约,香港结算所的法律责任将只限于通过可用的法律途径及中国结算所的清盘程序(如适用)向中国结算所追讨所欠的股票及款项。
(h) 客户将承担须在中国及在香港以人民币及以港元支付的一切税项、费用、收费及征费,包括中国的印花税、所得税及/或预扣税。
(i) 客户的资料或会被披露予在中国及在香港的相关经纪、代理人、交易所、结算所、监管机构及税务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

杠杆式贵金属及外汇合同买卖的风险
(x) 就贵金属及外汇孖展买卖而言,客户完全知悉并明白杠杆式贵金属及外汇买卖的亏损风险可以极大。客户所蒙受的亏损可能会超过客户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客户设定了备用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 等指示,亦未必可以将亏蚀局限于客户原先设想的数额。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客户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客户仍然要对客户的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负责。客户确认客户明白,银行对额外保证金的要求并非为投资服务条款所列出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未平仓合约平仓的先决条件或在任何方面局限银行将客户的未平仓合约平仓的权利。客户已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客户。

一般投资的风险
(xi) 就投资的一般情况而言,客户完全知悉并明白,在进行任何投资前,客户必须阅读有关投资的组成文件、章程、说明书及销售文件以了解详情。

投资基金的风险
(xii) 就投资基金而言,客户完全知悉并明白,投资基金之单位或股份的价格及收益(如适用)可升可跌。投资于投资基金涉及风险。

非于交易所买卖的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风险
(xiii) 下文为非于交易所买卖的股票挂钩结构产品(「股票挂钩结构产品」)所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挂钩投资、股票挂钩票据及股票挂钩投资存款。
股票挂钩结构产品不适合所有人士,尤其是经验较浅的投资者。客户应考虑是否能够承受当中涉及的风险及熟悉相关股票市场之投资。
客户须谨慎考虑:
  • 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投资策略,就其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承担能力、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而言是否适合。
  • 避免过度投资于任何一类金融产品(以该项投资占整个投资组合的比例计),以避免任何投资风险过高,并应于有需要时咨询其专业财务顾问。

客户须注意股票挂钩结构产品不同的产品特点可能会带来不同级别的风险。就任何要约,客户必须谨慎行事。倘客户对本合约任何内容存有疑问,及/或对股票挂钩结构产品交易的任何文件存有疑问,客户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客户于购买、认购或订立任何股票挂钩结构产品前,应阅读相关发售文件,并明了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运作方式及其中涉及的风险。
股票挂钩结构产品可能涉及重大风险,并仅适合于对金融及商业事宜上具备评估股票挂钩结构产品投资风险及好处所需的知识及经验的投资者。于投资股票挂钩结构产品前,客户应谨慎考虑其自身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经验、投资期、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目标,以及本合约就下文交易及特定产品风险所载的所有数据。倘客户对本合约或股票挂钩结构产品有任何疑虑,应咨询其专业财务顾问。
下列产品风险并未尽列所有在作出股票挂钩结构产品投资决定时的相关考虑因素。
(a) 非普通定期存款-股票挂钩结构产品有别于普通定期存款,故不应被视为普通定期存款或其替代品。
(b) 非受保存款-股票挂钩结构产品并非受保障存款,不会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的保障,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亦不会为股票挂钩结构产品提供偿还担保。
(c) 损失本金的风险
(1) 非保本的股票挂钩结构产品
就非保本的股票挂钩结构产品而言,概无作出于到期时偿还本金的保证。于非保本的股票挂钩结构产品到期时,客户可能会收到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相关股票以代替本金,其市值可能远低于客户原本的投资金额,若有关产品以现金结算或与指数挂钩,客户则可能收到一笔现金,数目可能远低于客户原本的投资金额。股价或指数或会大幅波动,投资者必须愿意收取有关数量的相关股票或股票篮子内的某只相关股票或接受本金出现大幅亏损(视乎情况而定)。
(2) 保本股票挂钩结构产品
就保本的股票挂钩结构产品而言,仅在客户于到期时仍持有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情况下,方会提供保本保障。倘客户在到期前终止股票挂钩结构产品,客户可能会损失所投资的金额。
(d) 市场风险-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价值将根据相关股票/指数的表现/走势上升或下跌。相关股票/指数的价格或价格变动不能预测,亦可能会出现突发变动及重大变动。有关变动或会对股票挂钩结构产品于到期时的回报及/或收益造成负面影响。在最坏情况下,投资者将会损失其于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所有投资金额。投资者亦须留意,投资价值可升可跌,而过往表现不一定预示未来表现。
(e) 影响回报的风险-除非产品文件另有订明,否则不保证客户可从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投资中获利。股票挂钩结构产品支付的回报不一定属固定回报,并可能视乎相关股票/指数的表现而定。有关回报(如有)可升可跌,或仅于达成相关产品文件所订明的条件时方获支付。倘相关股票/指数的价格走势与客户的看法不一致,股票挂钩结构产品可能不会带来任何回报。股票挂钩结构产品可能设有收益上限。影响股票市场的表现的因素有许多,包括但不限于全球及本地市场的投资气氛、利率政策、资金流向、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本地市场商业及社会状况的转变。
(f) 发行商或对手方的信贷风险-投资于股票挂钩结构产品须承受产品发行商或客户的对手方(倘银行为该产品的发行商或客户的对手方,则为银行)的信贷风险。概无就该产品的发行商或客户的对手方未能履行付款或还款责任而作出保障保证。若该产品的发行商或客户的对手方于到期时未能履行其责任,客户须承担可能损失全部或部份投资的风险。
(g) 提前终止或解除的风险-客户必须愿意在整个合约期间内持有股票挂钩结构产品,且在未经产品发行商或对手方的事先同意前,不得提前终止、解除或转让股票挂钩结构产品。倘产品的发行商或客户的对手方决定准许客户提前终止或解除股票挂钩结构产品,产品发行商或客户的对手方或会因违约而蒙受损失,客户必须赔偿产品发行商或客户的对手方因违约而蒙受损失,有关损失将由产品发行商或客户的对手方厘定,并可能十分重大。
(h) 事件调整-客户须注意,倘出现任何影响相关股票/指数的事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发行商或客户的对手方可能会调整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条款。有关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已经或可能对相关股票/指数的理论价值产生集中或摊薄效果的事件、指数调整事件、特殊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并事件、暂停买卖股票、收购要约、国有化、破产、除牌、对冲中断、法律变动及清盘呈请等),以及ETF调整事件。倘发生任何有关事件,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发行商或客户的对手方可因应有关事件而对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条款作出任何其认为适合的调整,并厘定任何有关调整的生效日期。调整可包括相关价格及水平的调整,替换股份/指数及/或终止股票挂钩结构产品。
(i) 集中投资的风险-客户应避免过度投资于任何一类投资产品(以该项投资占整个投资组合的比例计)以避免投资组合过度受某一种投资风险所影响。
(j) 汇率风险-客户应注意与汇率相关的风险:倘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交易货币并不是客户的本地货币而客户选择将之兑换成客户的本地货币,或倘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计值货币与相关股票/指数的计值货币不同,客户可能因汇率波动而获利亦可能因此蒙受损失。
(k) 非于交易所买卖的产品及不受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股票挂钩结构产品并不会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经营的任何市场或任何其他股票市场上买卖。由于股票挂钩结构产品并非于香港的交易所买卖的产品,倘客户的中介人违约,客户亦不会受到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险。
(l) 于申请时作出的购买承诺-客户应确保其明了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性质及与之相关的风险因素,并仔细阅读股票挂钩结构产品及其发售文件的内容。客户务必注意,在发出申请、购买或认购指示时,客户将被视为同意悉数支付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购买价或投资金额。
(m) 不享有相关股票的权利-拥有股票挂钩结构产品并不等同拥有相关股票。因此,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市值与相关股票的当前股价未必有直接的直线关系。身为股票挂钩结构产品的持有人,客户将不会拥有任何投票权,收取股息的权利或相关股票持有人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n) (适用于一篮子股票挂钩)以表现最差资产厘定潜在分派-篮子股票挂钩投资的潜在分派与篮子内各个原定交易日的表现最差资产(由发行商根据该日篮子内各参考资产的收市价厘定)表现挂钩。各个原定交易日的表现最差资产可以不同。不论篮子内其他参考资产的表现如何出色,篮子股票挂钩投资的潜在分派只会根据篮子内所有参考资产当中表现最差的参考资产厘定。

电子买卖服务的风险
(xiv) 就电子买卖服务而言,由于存在不可预测的通讯量挤塞及其他原因,客户确认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或电讯媒体在本质上并非是可靠的通讯媒体,而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或电讯媒体进行的交易
(a) 可能在传送及接收任何或一切交易指示或其他数据时,会出现故障或延误;及
(b) 可能无法执行或延迟执行,或执行价格与客户发出指示时的现行价格不同。
客户确认存在系统风险,包括硬件及/或软件故障,而任何该等系统故障,可能令致客户任何或一切交易指示不能执行。客户确认存在传送中断、失真、遗漏或被封锁、任何或一切交易指示被截取,以及任何通讯被误解或出错等风险。客户确认任何或一切交易指示一经发出,一般无法取消。客户接受一切前述风险以及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或电讯媒体执行交易的一切其他风险。

自动化音频电话证券交易服务及报价服务风险
(xv) 本行、香港交易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控股公司及项下附属公司均竭力确保提供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保证其准确和可靠度,亦不会承 担因任何不准确或遗漏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不管是否侵权法下的责任、合约责任或其他责任)。

不同意收取本行的证券交易短讯/电邮提示的风险
(xvi) 客户如不同意收取证券交易短讯/电邮提示,客户将可能未能及时侦测账户被网上黑客攻击或被执行未经授权交易,客户因而无法实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引致客户账户资产出现损失。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xvii) (在客户曾向银行提供授权书,允许银行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时适用)就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而言,客户确认及完全明白,客户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客户的账户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xviii)客户完全知悉并明白,银行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一般风险
(xviv) 客户确认本风险披露声明并非旨在披露本协议项下之所有交易所涉及的所有风险。客户明白,在进行各项交易前,如客户认为适当,客户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和自行就该项交易进行数据搜集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