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推廣內容,銀行只提供電子版本之條款及細則。請 閣下自行下載並儲存有關文件,以作日後參考。請注意,當推廣期結束後,閣下可能無法再次於網上查閱或下載有關文件。 如 閣下不同意上述安排或如有需要,請與本行網點職員聯絡。


請先閱讀以下的分期貸款產品資料概要、條款及細則。你必須閱讀、明白及同意所有文件方可繼續申請。

 

分期貸款產品資料概要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DreamCash 稅務貸款

2023年11

 

此乃分期貸款產品。

本概要所提供的利息、費用及收費等資料僅供參考,分期貸款的最終條款以貸款確認書為準。

利率及利息支出

實際年利率

貸款金額: 港幣100,000

貸款期

6個月

12個月

24個月

實際年利率(或實際年利率範圍)

不適用

6.78%-7.71%

7.92%-9.10%

實際年利率計算是包括貸款利息和任何有關收費,以反映貸款的總成本。有關實際年利率只供參考,適用於客戶的實際年利率按其財政狀況而定,並由銀行全權決定。

 

逾期還款年化利率 /

就違約貸款收取的年化利率

27%(月息2.25%計算)

 

借款人未能全數償還每月還款額,本行將收取逾期還款利息。有關利息由逾期首天起計,以逾期之每月還款金額按月息單利息計算。逾期還款利息不設最低金額。

費用及收費

手續費

不適用

逾期還款費用及收費

每次逾期還款時,將收取港幣500元。

提前還款 / 提前清償 / 贖回的收費

當客戶提早清還對該貸款餘下結欠時,將被收取貸款金額的2%及港幣200元。

 

於決定提前清還前,可先參閱常見問題:www.hk.bankcomm.com/d.html?cd1

退票 / 退回自動轉帳授權指示的收費

不適用

其他資料

申請人必須為年滿18歲之香港居民並為在職人士,年薪達港幣84,000元或以上。

 

最低貸款額為港幣10,000元及以港幣1,000元作倍數。

 

每月還款金額的利息及本金的分配是以「78法則」之方程式計算。有關78法則的詳情請參考本行網站:www.hk.bankcomm.com/d.html?cd1

 

貸款之利息以每年365日(包括閏年及平年)的基準計算。

 

注意:有關詳情,可參考DreamCash稅務貸款條款及細則。本通知中英文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交通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DreamCash稅務貸款條款及細則

1. 定義及解釋

(A)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在本條款及細則所使用的詞語具有以下含:

「本行」是指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並且包括本行之繼任人和承讓人;

「銀行營業日」指本行在香港開門營業的日子,包括星期六;

「借款人」是指貸款的借款人,而其姓名可能在DreamCash稅務貸款申請表內被稱為申請人;

「貸款」是指本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授予或將授予借款人之貸款(可被稱為DreamCash稅務貸款)之本金款額;

「貸款申請」是指借款人向本行申請的任何貸款(不論本行以任何形式接受該申請);

「公眾假期」是指香港法例第149章公眾假期條例中所定義的公眾假期。

(B)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

(a) 若文意許可,表示單數之詞語亦含複數的意思,反之亦然,而對一種性別之提述應包括所有性別;

(b) 任何提及「本條款及細則」或任何其他文件的地方是指經不時修改、補充或更替的本條款及細則或該等其他文件;

(c) 任何提及條款的地方是指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款。條款標題僅供參考,在解釋本文件時無須理會。

2. 對條款及細則的接受

借款人作出貸款申請即被視為其接受本文所載之條款及細則及受其束。

3. 有條件審批及申請結果的通知

貸款之最終審批亦取決於本行是否信納以下向本行提供的文件及資料:-

(i) 借款人就其身份而向本行提交的自我證明書(其格式由本行訂);

(ii) 本行按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其內部政策而進行與借款人有關的盡職調查及識別程序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及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對借款人身份或地位、及借款人的資金來源及業務或工作性質進行核證);

(iii) 本行信納有關借款人之更新狀況查核,包括借款人於本行的其他信貸設施(如有)是否一直維持良好狀況。本行保留決定最終批核貸款之金額/限額/每月分期還款金額/貸款的利率及其他優惠或拒絕貸款申請而毋須提供任何理由的權利。本行可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聯絡號碼或通訊地址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將貸款申請結果通知借款人。本行與借款人之間不會只因借款人向本行遞交貸款申請而產生任何合約的關係。

4. 手續費

若借款人的貸款申請獲得本行批核,本行將向借款人收取在本行出具的貸款確認書(「貸款確認書」)/或不時由本行出具的適用服務收費表中列明之手續費。

借款人同意本行可先於已批核的貸款的貸款金額(「貸款金額」)內扣除手續費,始將餘款(「放款金額」)付予借款人。

5. 發放貸款

本行會將放款金額存入由借款人為此放款目的而指定或指示的指定銀行賬戶。

借款人確認並同意該指定銀行賬戶的銀行可能因存入放款金額而向借款人收取服務費或其他費用。

本行將不會在星期六或公眾假期發放貸款。

除本行另有決定,列明該貸款詳情之貸款確認書將於發放貸款時郵寄予借款人。該已批核之貸款將受本條款及細則、本行的適用服務收費表、貸款確認書之條款及細則,及任何其他本行不時指定之條款及細則所規限。

6. 利息及還款

貸款之利息將由本行向借款人發放放款金額當日起計算,並按貸款金額及於貸款確認書所載之利率收取,直至有關貸款被完全清償為止。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借款人應按本行向其告知及/或貸款確認書所載之付款期數償還貸款金額以及支付利息。貸款確認書會列明有關該貸款的每月還款額及還款日。

借款人現不可撤銷地要求並授權本行於借款人為還款目的而指定或指示的指定銀行賬戶(「還款賬戶」)中扣除借款人任何有關貸款的欠款。借款人需根據本行要求向本行提供任何本行認為適用的文件以便本行從還款賬戶作出自動轉賬或直接扣賬。

借款人確認並同意該還款賬戶的銀行可能因設立有關從還款賬戶自動轉賬或直接扣賬而向借款人收取服務費或費用。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本行將只接納由借款人還款賬戶透過自動轉賬或直接扣賬作為支付任何有關貸款的欠款的付款方式。借款人確認並同意如還款賬戶並無足夠結餘支付款項,還款賬戶的銀行有權不作出付款,且該銀行可向借款人收取因而產生之費用。

除本條款及細則另有規定外,若任何貸款或其任何部份的指定還款日為星期六或公眾假期,則該還款將延至下一個本行的營業日,但倘若該月份並無下一個本行的營業日,則該還款提前於該指定還款日前一個本行的營業日到期。

所有須向本行支付的款項會一直被視作仍未付妥,直至本行正式收到該等值付款為止。無論任何人士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缺陷或無行為能力,均仍須全數支付,不得作出任何扣減或以抵銷、反索償或其他方式就任何金額作任何預扣。倘若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要求借款人必須在該等款項中作任何扣減,借款人必須迅速向本行繳付一筆額外款項,以使本行所收之淨額相等於並無該項扣減時本行應收之金額。所有根據本條款繳付之額外款項,均不應視為利息,而應視為約定之賠償。

7. 逾期還款費用

若借款人未能於到期日償還任何貸款的任何每月還款額,本行有權向借款人收取按本條款及細則、本行的服務收費表、貸款確認書之條款及細則及/或本行不時指定之適用條款及細則所訂之逾期還款利息、逾期還款手續費及任何其他收費。

借款人同意本行可按以下列明之先後次序(或本行不時酌情決定之其他先後次序)使用本行收到與貸款有關的任何款項(包括因從還款賬戶自動轉賬或直接扣賬收到的款項)作為支付借款人於任何貸款中欠付本行的款項:

a) 利息、逾期還款利息及逾期還款手續費(如適用)

b) 法律費用(如適用)

c) 收賬費用(如適用)

d) 已逾期之分期還款額(如適用)

e) 當月分期還款額

8. 提前還款

如借款人擬提前償還任何貸款,借款人須於最少3個銀行營業日前向本行發出不可撤銷的通知以通知本行提前還款的日期(該日期必須在該貸款的下期還款日前),而借款人必須於該提前還款日償還所有該貸款之本金及支付截至下一個還款日之利息(78法則計算)、所有該貸款之費用及收費及其他與該貸款有關之任何其他欠款。本行只接納由借款人從還款賬戶透過自動轉賬或直接扣賬作為提前支付有關貸款的還款方式(或本行不時酌情決定之其它還款方式)

就任何提前還款而言,本行可向借款人收取不時在貸款確認書及/或服務收費表中列明之提前清還手續費。

9. 經本行要求即時償還貸款

不管本條款及細則或其他文件之任何條文,本行可要求借款人即時清還任何貸款下之本金、利息、其他費用及收費及其他欠款。本行可在任何時候要求借款人立即支付所有或部份該等款項而毋須作事前通知。

10. 違約情況

除第10條之規定外,如以下任何違約情況發生,所有貸款、累計利息及所有其他有關費用及收費將立即到期,本行無須作出任何還款要求,而借款人須立即向本行清還該等款項:-

a) 除貸款外,借款人欠本行的任何貸款、債務、付款責任或其他債項因借款人違約而被宣佈提早到期,或借款人未能於到期繳款日支付任何款項、或任何此等貸款、債務、付款責任或其他債項的任何抵押變為可被強制執行;

b) 借款人違反本條款及細則之任何條款及/或細則,或借款人在本條款及細則或在其他向本行交付的文件(包括自我證明書)中所作出的任何聲明、保證或陳述是不正確或具誤導性的;

c) 任何人士提交呈請書或任何管轄法院或其他相關機構頒發命令旨使借款人破產,或旨委任破產管理人、受託人或類似人士處理借款人的所有或任何之資產。

11. 抵銷

本行可在任何時候毋須作事前通知,運用或合併借款人(不論以借款人名稱單獨或由借款人與其他人士聯名擁有)於本行開設的任何賬戶的結餘以償還並抵銷借款人欠本行任何全部或部份的債項,包括任何貸款之欠款。倘此等賬戶內之款項需兌換成任何其他貨幣以作上述目的之用途,則本行可按照在兌換時本行所最終釐定之匯率進行上述兌換。

借款人現同意及確認,若在任何時間及因任何原因,本行決定其受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的要求,或受其他由任何香港或境外的政府或監管當局向本行施加的責任所要求而需對任何本行對借款人的應付款項作出扣減或不予支付(不論是作為主事人或作為第三方的代理人或以其他身份),本行有權作出該等扣減或不予支付而毋需取得借款人同意,亦毋需知會借款人。本行毋需就該等扣減或不予支付而增加任何付款、賠償借款人或就借款人因而招致的損失負責。本行就該等不予支付或扣減在適用法律或法規,或在其他由任何香港或境外的政府或監管當局向本行施加的責任下的適用性所作出的決定對借款人具有約束力,而在本行作出該決定之前,本行擁有絕對的酌情權去將任何該等款項存入雜項賬戶或其他賬戶及/或以本行認為適合的方式保留該等款項。

12. 外判

除本行在「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致客戶的通知」的權利及權力外,本行可不時將行政、營運、電訊、電腦、數據資料處理、客戶服務及/或其他與銀行業務有關的銀行或信貸服務(包括為借款人提供有關任何貸款的任何服務)外判予其絕對酌情認為合適的(不論是否處於香港的)第三者服務供應商以作銀行以其絕對酌情認為合適的外判活動。

13. 電話指令

本行可在秉誠行事下,在核查來電者身份後,接受及依賴任何由借款人或擬似由借款人經電話通話發出的要求或指示。

借款人同意:-

a) 本行可依賴能夠符合本行以其絕對酌情權設定之身份核查準則及程序而聲稱是借款人的任何人士透過電話所作出的任何要求或指示。該要求或指示將被視為由借款人所發出,並對借款人具約束力且不可被撤銷;

b) 本行可(但並無責任)保存任何此等電話要求或指示之錄音及/或其他記錄至本行認為合適的保存期;

c) 向本行提供充足的資料以供本行進行身份核查程序;

d) 在本行要求之下,對本行因依賴根據此程序發出的任何電話要求或指示而蒙受的申索及法律責任(不論發出該要求或指示的人的真正身份),予以彌償。

借款人同意及確認,如本行按其獨有的意見認為任何要求其行事或不行事的指示、或任何交易涉及或可能涉及任何違法或非法的行為(包括清洗黑錢、販毒、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賄賂、貪污或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禁止或視為違法或非法的行為),或可能構成違背或違反任何對本行或與本行屬同一集團的公司具司法管轄權的香港或境外的政府或監管當局所施加的經濟或貿易制裁,本行擁有絕對的權利:-

a) 不根據任何指示行事或不接受或不支付任何由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簽訂或付諸執行的交易;

b) 延遲、凍結或拒絕作出任何在該等指示或交易下或與之有關的付;

c) 不處理該等指示或交易;

而本行對任何付款、該等文件的處理的延誤或不作出或拒絕接受該等交易,或對資料的有關披露,概不負責。

借款人同意及確認本行須按適用法律或法規行事,及本行可根據所有該等適用法律或法規及任何香港或境外的政府或監管當局的要求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行動。本行可:-

a) 調查任何指示、付款訊息及其他向本行提供或經過本行的資料;

b) 向相關當局報告任何可疑的交易而毋需知會借款人,亦不需對借款人或任何人士負責。

14. 本行作出之修訂

本行可不時在給予借款人不少30天的書面通知後修訂利息、利率、費用、收費或本條款及細則。若借款人於該等修訂的生效日後繼續保留該貸款戶口或仍未全數償還貸款,則該等修訂對借款人具有約束力。

15. 欠款收賬及強制執行費用

本行可以僱用任何第三方收賬人或其他代理向借款人追收、追討或收取借款人於任何及所有貸款下之欠款。借款人現:-

a) 授權本行在追收賬項的目的下,向任何此等人士披露借款人的個人或其他資料;

b) 同意在本行要求下即時向本行繳付及彌償所有本行在此等收賬行動下所引致之合理費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因追討或試圖追討借款人於借款下之欠款所引致的所有合理律師費及收賬代理人費用、收費及支出)

在不損害前文的原則下,借款人須在本行要求後向本行彌償本行採取有關本條款及細則或貸款的任何強制執行、維護或保護本行權利的行動而引致的一切合理的費用、收費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16. 更新信息的責任

為使本行符合所有適用法律或法規、或符合與任何香港或境外的政府或監管當局現在或將來合約訂明的或其他的承諾下,向本行或與本行屬同一集團的公司施加的任何責任、或本行內部的政策及程序,借款人會按本行不時提出的要求或因本行認為需要,而不時向本行提供該等資料及文件;

如借款人之財政狀況、或個人或聯絡資料有任何變動,或就任何情況上的改變而導致已向本行提供的資料有所改變,或任何借款人狀況上的改變(包括國籍、居所、居住地址及郵寄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借款人須於14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借款人提供任何有關貸款申請或貸款的失實資料將視為違反本條款及細則,本行可因此取消貸款的審批或撤銷貸款,並向借款人收取合理的手續費。

借款人須就因借款人在履行其於本條款及細則的承諾及責任時出現任何違約或失責,或借款人在本條款及細則或在任何向本行交付的其他文件(包括自我證明書)中,借款人所作出的任何聲明、保證或陳述,在作出或被視為作出時是或經證明是不正確或具誤導性而令本行所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所有損失、損害、合理開支(律師費用或其他)、訴訟、索求、索償、法律程序向本行作出彌償。

17. 信貸資料事宜

為審核借款人的貸款申請,本行將需要取得及使用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有的資料。借款人可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有的借款人資料作查閱及更新或更改。如借款人有任何查閱資料或更新資料的要求,可要求銀行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本行亦將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借款人的資料。借款人有權:

a) 獲告知本行例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披露的資料類別;

b) 於悉數清還貸款及結束賬戶時,指示本行要求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刪除該貸款賬戶資料,惟該賬戶在貸款賬戶結束之前五年內須無拖欠超過60天的記錄。假如該貸款賬戶有拖欠超過60天的記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保留有關記錄,直至欠款悉數清還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或借款人接獲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五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18. 個人資料

借款人確認已收取及閱讀本行的「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致客戶的通知」(本行會在借款人要求下提供副本或借款人可自行到本行分行或於本行網站www.hk.bankcomm.com查閱)並同意他/她的個人資料可由本行按該通知上所載的方式及目的被使用。

借款人有權查閱本行持有借款人的資料,並在有需要時更新及更正該等資料。本行可就此等查閱或改正收取合理費用。任何該等要求,借款人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致函至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環畢打街20號資料保護主任。

19. 通訊

除本條款及細則另有規定或本行另行同意外,任何本行與借款人之間的通告及其他正式通訊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給予借款人的書面通訊將寄往借款人於本行記錄內的任何地址,並於寄出後2天或借款人實際收到該通訊時(以較早者為準)被視為有效的送遞。借款人給予本行的通訊則以本行實際收到該通訊時方被視為有效的送遞。

20.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區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制,並按其解釋。借款人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有非專屬管轄權。

21. 其他

如本條款及細則之任何條款因任何理由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此等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將只影響該條款,而不應影響其他條款之有效或強制執行性。

若本行沒有或延遲行使或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下之任何權利,並不表示本行放棄行使該等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本行就任何貸款而備存之賬冊及記錄,除有明顯錯誤外,就各方面而言及在任何法庭均為對借款人之不可推翻之證據。

本條款及細則對借款人的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遺產代理人具有約束力。

本行可將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或任何貸款下的任何利益、權利或義務轉讓或轉移給任何其他人士,而毋須事前通知借款人。借款人不得轉讓或轉移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或任何貸款下的任何利益、權利或義務。

本條款及細則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義之處,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服務收費表

服務

收費

貸款手續費

每年貸款金額的1%

貸款期不足一年的部份亦當作一年計算

逾期還款利息

逾期之每月還款金額按月息2.25%計算,

由逾期首天起計

逾期還款手續費

每月港幣500

提早清還手續費

貸款金額的2%計算及港幣200

202212月30日起生效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銀行」)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致客戶的通知

(一)                客戶在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銀行提供服務時,需要不時向銀行提供有關的資料。

(二)                若未能向銀行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銀行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提供銀行服務。

(三)                客戶與銀行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例如:當客戶開出支票或存款時,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作爲銀行所提供服務一部分的交易時,銀行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銀行亦會向第三方(包括客戶因銀行產品及服務的推廣以及申請銀行產品及服務而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收集與客戶有關的資料(包括從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接收個人資料)。

(四)                客戶的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i)                     考慮及評估客戶有關銀行產品及服務的申請;

(ii)                    提供服務和信貸融通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iii)                  在客戶申請信貸時,及於通常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進行信貸調查;

(iv)                  編制及維持銀行的信貸評分模式;

(v)                    協助其他在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信貸提供者」)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vi)                  確保客戶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vii)                 設計供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i)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情請參閱以下(七)段);

(ix)                  計算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債權和債務;

(x)                    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i)                  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銀行或銀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稅務條例及其條文,包括該等涉及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條文)

(2)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例如:由稅務局作出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南,包括該等涉及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指引或指南);及

(3)                    銀行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ii)                 遵守銀行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銀行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i)               使銀行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銀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擬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xiv)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五)                銀行會對其持有客戶資料保密,但銀行在認為有需要或適當時可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作以上()段列出的用途: 

(i)                     就銀行業務運作向銀行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有關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者;

(ii)                    任何對銀行有保密責任的人士,包括銀行集團內已承諾保持該資料保密的成員公司; 

(iii)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iv)                  客戶因申請銀行產品及服務而選擇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以及在客戶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vi)                  銀行根據對銀行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銀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銀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vii)                 銀行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銀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viii)                

(1)                    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及優惠計劃提供者;

(4)                    銀行及銀行集團成員公司合作的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6)                    銀行聘用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郵遞機構、電訊公司、電話銷售及直銷代理人、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作以上() (viii)段所列的用途。

有關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

(六)                就客戶(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以及不論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於201141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銀行可能會把下列客戶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銀行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i)                     全名;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爲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iii)                  香港身分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iv)                  出生日期;

(v)                    通訊地址;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號碼;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vii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狀況(如有效、已結束、已撇賬(因破産令導致除外)、因破産令導致已撇賬);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上述由銀行提供的資料統計客戶(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信貸提供者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七)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銀行擬把客戶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銀行爲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銀行可能把銀行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産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爲、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

(1)                    財務、保險、信用卡、銀行及相關服務及産品;

(2)                    獎賞、客戶或會員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産品;

(3)                    銀行合作品牌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産品(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産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4)                    爲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銀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提供者;

(4)                    銀行及銀行集團成員公司合作的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産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除由銀行促銷上述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以外,銀行亦擬將以上(七)(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七)(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銀行爲此用途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                    銀行可能因如以上(七)(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如銀行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銀行會於以上(七)(iv)段所述徵求客戶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客戶。

 

如客戶不希望銀行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通知銀行行使其選擇權拒絶促銷。

 

(八)           使用銀行應用程式介面(「API」)向客戶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個人資料

       銀行可根據客戶向銀行或客戶使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發出的指示,使用銀行的API向第

       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客戶的資料,以作銀行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通知客戶的用途及/或客

       戶根據條例所同意的用途。

   

(九)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客戶有權:

(i)                     查核銀行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銀行改正任何有關他/她的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銀行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和獲告知銀行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iv)                  查詢並獲銀行回覆,例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的資料類別,及獲銀行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                    就銀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爲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賬後結束賬戶時,指示銀行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删除該等賬戶資料,但指示必須於賬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五年內沒有任何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欠款。賬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銀行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賬戶資料前不多於31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十)                如賬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60日届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賬(因破産令導致撇賬除外),否則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九)(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

(十一)                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産令而導致任何賬戶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還款,該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九)(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或由客戶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産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出現的情况為準)。

(十二)          根據條例的條款,銀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十三)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環畢打街20

傳真: 2833 6561

(十四)          銀行在批核信貸申請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報告,可要求銀行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十五)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日期:2022年9月

注意:本通知中英文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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