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瀏覽器版本偏低,爲了更好的體驗效果,請升級瀏覽器(立即更新)!
風險披露聲明
除非文意另有要求,否則綜合投資服務條款(不時經修訂或更改)「投資服務條款」中所定義的詞語於本聲明中使用時應具相同涵義。 就以下客戶在「綜合投資服務」項下所選擇的服務而言,客戶現作以下聲明:

證券交易的風險
(i) 就證券的一般情況而言,客戶完全知悉並明白:
(a) 投資涉及風險,有關詳情應仔細閱讀發售文件。(如有引述往績的情況下)所列示的往績數字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
(b) 經證券賬戶進行的交易可涉及高風險投資工具,在作出任何交易前,應審慎地考慮後再作決定。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c) 證券交給銀行安全保管可能存在風險。例如當銀行持有客戶的證券銀行無力償債時,客戶取回證券的時間可能受到嚴重阻延。客戶願意承擔此等風險。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ii) 就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創業板」)買賣的證券而言,客戶確認及完全明白:
(a) 創業板買賣之證券涉及很高的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客戶了解,創業板買賣之證券可能非常波動及流動性很低;
(b) 客戶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客戶明白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c) 現時有關創業板證券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因此,客戶了解客戶須獲取經由創業板網頁發佈的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最新資料;
(d) 如客戶對此第(ii) 段的內容或對買賣創業板證券的性質及風險有不明確或不明白之處,客戶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的窩輪及牛熊證的風險
(iii) 就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的窩輪及牛熊證而言,客戶確認及完全明白﹕
(a) 窩輪及牛熊證的價格可急升或急跌,客戶或會損失全部投資。掛鉤資產的過往表現並非日後表現的指標。客戶應確保理解窩輪及牛熊證的性質,並仔細研究窩輪及牛熊證的有關上市文件中所載的風險因素,如有需要,應尋求專業意見。沒有行使的窩輪於屆滿時將沒有任何價值。
(b) 發行商失責風險–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客戶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客戶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網站的「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內的「發行商與流通量提供者資料」均載列「發行商之信貸評級」,顯示個別發行商的信貸評級。)
(c) 非抵押產品風險–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客戶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客戶須細閱上市文件。
(d) 槓桿風險 - 結構性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均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客戶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e) 時間損耗風險–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f) 波幅風險–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客戶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g) 有效期的考慮–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客戶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h) 特殊價格移動–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i) 外匯風險–若客戶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j) 流通量風險–聯交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客戶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止。
(k) 強制收回風險–客戶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客戶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 (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l) 融資成本–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客戶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的風險
(iv) 就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而言,客戶確認及完全明白﹕
(a) ETF的目標是要追蹤某個市場或行業股份的表現。ETF可能會投資於場外衍生工具,因此客戶需同時要承擔指數成份證券所涉及的風險,以及ETF為模擬這些證券表現而買入的衍生工具的發行商信貸風險。一旦上述發行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違責,這些ETF或會損失慘重,虧損額可高達衍生工具的全部價值。客戶需了解ETF的投資及指數模擬策略等重要資料,該資料可查閱ETF的銷售文件。
(b) 市場風險–客戶會承受與合成ETF 相關指數有關的政治、經濟、貨幣及其他風險。
(c) 交易對手風險–若合成ETF 投資於衍生工具以追踪指數表現,客戶除了會承受與指數有關的風險外,亦會承受發行有關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此外,註冊機構亦應考慮有關衍生工具發行人的潛在連鎖影響及集中風險( 例如由於衍生工具發行人主要是國際金融機構, 因此若合成ETF的其中一個衍生工具交易對手倒閉, 便可能對該合成ETF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產生「連鎖」影響)。有些合成ETF備有抵押品以減低交易對手風險, 但仍要面對當合成ETF的抵押品被變現時,抵押品的市值可能已大幅下跌的風險。
(d) 流動性風險–若合成ETF 涉及的衍生工具沒有活躍的第二市場,流動性風險會較高。較大的衍生工具的買賣差價亦會引致虧損。
(e) 追踪誤差–合成ETF 及相關指數的表現可能不一致。原因,舉例來說,可能是模擬策略失效、匯率、收費及支出等因素。
(f) 以折讓或溢價買賣–若合成ETF 所追踪的指數/ 市場就投資者的參與設有限制,則為使合成ETF 的價格與其資產淨值一致的增設或贖回單位機制的效能可能會受到影響,令合成ETF 的價格相對其資產淨值出現溢價或折讓。客戶若以溢價買入合成ETF, 在基金終止時可能無法收回溢價。
(g) 外匯風險–若客戶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槓桿及反向產品的風險
(v) 就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的槓桿及反向產品而言,客戶確認及完全明白﹕
(a) 槓桿及反向產品是在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雖然採用基金的結構,但有別於傳統的基金,它們並非為持有超過一天的投資而設,而是為短線買賣或對沖用途而設。槓桿產品旨在提供相等於相關指數特定倍數的單日回報,例如產品回報是相等於相關指數回報的兩倍。反向產品旨在提供相等於與相關指數相反的單日回報。如相關指數上升,有關反向產品回報就會下跌;如相關指數下跌,有關反向產品回報就會上升;在香港,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槓桿倍數均設有上限。 槓桿及反向產品並非為持有超過一天的投資而設,因為經過一段時間後,期內有關產品的回報,與相關指數的特定倍數回報(如屬槓桿產品)或相反回報(如屬反向產品),可能會出現偏離或變得不相關。 槓桿及反向產品是為短線買賣或對沖而設,並非用作長線投資。槓桿及反向產品的對象是經驗豐富並能夠每日時常監察產品表現的投資者。
(b) 投資風險:買賣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投資風險及並非為所有投資者而設。不保證可取回投資本金。
(c) 波動風險: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使用槓桿和重新平衡活動,因而其價格可能會比傳統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更波動。
(d) 不同於傳統的 ETF:槓桿及反向產品與傳統的 ETF 不同,具有不同的特性及風險。
(e) 長線持有的風險:槓桿及反向產品並非為持有超過重新平衡活動的間距,一般為一天而設。在每日重新平衡及複合效應下,有關產品超過一天的表現會從幅度或方向上偏離相關指數同期的槓桿或相反表現。在市況波動時有關偏離會更明顯。隨著一段時間受到每日重新平衡活動、相關指數波動,以及複合效應對每日回報的影響,可能會出現相關指數上升或表現平穩,但槓桿產品卻錄得虧損。同樣地亦有可能會出現相關指數下跌或表現平穩,但反向產品卻錄得虧損。
(f) 重新平衡活動的風險:槓桿及反向產品不保證每天都可以重新平衡其投資組合,以實現其投資目標。市場中斷、規管限制或市場異常波動可能會對產品的重新平衡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g) 流通風險:為減低追蹤偏離度,槓桿及反向產品一般會在交易日接近完結時才進行重新平衡活動(相關市場收市前的一段短時間)。頻繁的重新平衡活動可能使有關槓桿及反向產品更受市場波動影響和面對較高的流通風險。
(h) 即日投資風險: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槓桿倍數會隨交易日市場走勢而改變,但直至交易日完結都不會重新平衡。因此槓桿及反向產品於交易日內的回報有可能會多於或少於相關指數的槓桿或相反回報。
(i) 重整組合的風險:相對傳統的 ETF,每日重新平衡活動會令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投資交易次數較頻密,因而增加經紀佣金和其他買賣開支。
(j) 關聯風險:費用、開支、交易成本及使用衍生工具的成本,可令有關產品的單日表現,與相關指數的單日槓桿/反向表現的關聯度下降。
(k) 終止運作風險:如所有證券莊家均辭任,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終止運作。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在最後一名證券莊家辭任生效時同時終止運作。
(l) 槓桿風險(僅適用於槓桿產品):在槓桿效應下,當相關指數變動,或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槓桿產品的基準貨幣,而有關貨幣的匯價出現波動時,會令槓桿產品的盈利和虧損倍增。
(m) 有別於傳統的回報模式(僅適用於反向產品):反向產品旨在提供與相關指數相反的單日回報。如果有關指數長時間上升,或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反向產品的基準貨幣,而該計價貨幣的匯價長時間上升時,反向產品可能會損失大部分或所有價值。
(n) 反向產品與沽空(僅適用於反向產品):投資反向產品並不等同於建立短倉。因為涉及重新平衡活動,反向產品的表現可能會偏離短倉表現,特別是當市況波動和走勢經常搖擺不定的時候。
(o) 信貸或違約風險(僅適用於掉期類別的槓桿及反向產品)︰槓桿及反向產品向掉期合約的交易對手支付費用,而交易對手則向有關產品提供相關指數單日回報的倍數或相反回報。投資於掉期類別的槓桿及反向產品會面對掉期合約交易對手的信貸或違約風險。如掉期對手方並未履行其責任,產品可能蒙受重大損失。
(p) 期貨合約風險(僅適用於期貨類別的槓桿及反向產品)︰投資於期貨類別的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特定風險,例如高波動性、槓桿作用、轉倉及保證金風險。期貨合約的表現有可能偏離有關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投資目標,帶來風險。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vi) 就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之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而言,客戶確認及完全明白,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而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咨詢銀行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了解,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存放於銀行的證券的風險
(vii) 客戶確認,按投資服務條款,客戶已給予銀行書面授權,為了適用法律及規例(包括由有關監管機構所制訂的規則)所准許的任何或所有目的,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客戶不論是為了穩妥保管或作為抵押品的目的而存放於銀行的證券。

提供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的授權書風險等
(viii) 客戶完全知悉並明白:
(a) 客戶向銀行提供授權書,容許銀行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銀行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b)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銀行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 個月。假如客戶是專業投資者,此等限制不適用。
(c) 此外,假如銀行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日前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對於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d)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此等授權書。然而,銀行可能需要此等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以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銀行會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此等授權書。
(e) 倘若客戶簽署此等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或押記權。雖然銀行根據客戶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銀行的譴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f) 客戶明白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包括銀行)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賬戶。假如客戶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質押,客戶不應簽署此等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賬戶。

中華通證券買賣的風險
(ix) 就買賣中華通證券而言,客戶確認及完全明白:
(a) 客戶的中華通證券投資可能受中國及香港法律及規例,以及中國及香港的證券交易所、結算所及監管機構的規則所影響。
(b) 買賣中華通證券須受制於可在無須給予通知的情況下不時予以變更的限制,包括交易日、前端監控、只供沽出的中華通證券、最大跨境投資額度、每日額度(如果北向交易的總額度餘額少於每日額度,北向買盤將於下一交易日暫停,直至總額度餘額回到每日餘額水平為止。如果每日額度用盡,除非另有決定,買盤將不獲接受。除非另有決定,賣盤將繼續獲接受)。北向交易將只可在香港市場及相關中國市場均開放進行交易及交收,以及兩地市場的銀行均提供銀行服務的日子進行交易。在落賣盤訂單時,客戶必須確保有足夠股份存放在其設於銀行的證券賬戶。如果股份乃存放在該證券賬戶之外,則客戶必須在沽出日(T日)開市之前將股份轉移至該證券賬戶;否則客戶將不得在T日出售有關股份。
(c) 客戶的中華通證券可能受制於證券交易所或結算所規定的強制出售安排。概無保證可在所有情況下或在任何時間購買或沽出任何中華通證券。
(d) 客戶買賣中華通證券的指示可能不獲接受,客戶可能須受中國監管機構調查,客戶的資料可能須予披露,以及如果客戶違反或未能符合相關中國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適用的法律及規例,客戶須承擔法律後果。
(e) 北向交易(即在中國的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只會以人民幣進行結算,而現時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並須受中國政府的規例所規限。人民幣兌換港元或客戶所在地貨幣的匯率波動將會影響客戶投資的價值,即使人民幣投資的價格維持不變。
(f) 北向交易並不受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與投資者透過香港經紀買賣其他外地股票的情況相類似),亦不受中國投資者保障基金及其背後的理據所涵蓋。
(g) 銀行的責任將只限於向客戶交代其在實際記存於其經紀設於香港結算所的賬戶內的任何證券或以任何貨幣為單位的款項中所佔的份額。如果中國結算所違約,香港結算所的法律責任將只限於通過可用的法律途徑及中國結算所的清盤程序(如適用)向中國結算所追討所欠的股票及款項。
(h) 客戶將承擔須在中國及在香港以人民幣及以港元支付的一切稅項、費用、收費及徵費,包括中國的印花稅、所得稅及/或預扣稅。
(i) 客戶的資料或會被披露予在中國及在香港的相關經紀、代理人、交易所、結算所、監管機構及稅務機構或其他主管機構。

槓桿式貴金屬及外匯合同買賣的風險
(x) 就貴金屬及外匯孖展買賣而言,客戶完全知悉並明白槓桿式貴金屬及外匯買賣的虧損風險可以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損可能會超過客戶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客戶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 等指示,亦未必可以將虧蝕局限於客戶原先設想的數額。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客戶仍然要對客戶的賬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負責。客戶確認客戶明白,銀行對額外保證金的要求並非為投資服務條款所列出的情況下將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平倉的先決條件或在任何方面局限銀行將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平倉的權利。客戶已根據客戶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客戶。

一般投資的風險
(xi) 就投資的一般情況而言,客戶完全知悉並明白,在進行任何投資前,客戶必須閱讀有關投資的組成文件、章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以了解詳情。

投資基金的風險
(xii) 就投資基金而言,客戶完全知悉並明白,投資基金之單位或股份的價格及收益(如適用)可升可跌。投資於投資基金涉及風險。

非於交易所買賣的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風險
(xiii) 下文為非於交易所買賣的股票掛鈎結構產品(「股票掛鈎結構產品」)所涉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股票掛鈎投資、股票掛鈎票據及股票掛鈎投資存款。
股票掛鈎結構產品不適合所有人士,尤其是經驗較淺的投資者。客戶應考慮是否能夠承受當中涉及的風險及熟悉相關股票市場之投資。
客戶須謹慎考慮:
  • 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投資策略,就其自身的財務狀況,風險承擔能力、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而言是否適合。
  • 避免過度投資於任何一類金融產品(以該項投資佔整個投資組合的比例計),以避免任何投資風險過高,並應於有需要時諮詢其專業財務顧問。

客戶須注意股票掛鈎結構產品不同的產品特點可能會帶來不同級別的風險。就任何要約,客戶必須謹慎行事。倘客戶對本合約任何內容存有疑問,及/或對股票掛鈎結構產品交易的任何文件存有疑問,客戶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客戶於購買、認購或訂立任何股票掛鈎結構產品前,應閱讀相關發售文件,並明瞭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運作方式及其中涉及的風險。
股票掛鈎結構產品可能涉及重大風險,並僅適合於對金融及商業事宜上具備評估股票掛鈎結構產品投資風險及好處所需的知識及經驗的投資者。於投資股票掛鈎結構產品前,客戶應謹慎考慮其自身的財務狀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經驗、投資期、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目標,以及本合約就下文交易及特定產品風險所載的所有資料。倘客戶對本合約或股票掛鈎結構產品有任何疑慮,應諮詢其專業財務顧問。
下列產品風險並未盡列所有在作出股票掛鈎結構產品投資決定時的相關考慮因素。
(a) 非普通定期存款-股票掛鈎結構產品有別於普通定期存款,故不應被視為普通定期存款或其替代品。
(b) 非受保存款-股票掛鈎結構產品並非受保障存款,不會受香港存款保障計劃的保障,且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亦不會為股票掛鈎結構產品提供償還擔保。
(c) 損失本金的風險
(1) 非保本的股票掛鈎結構產品
就非保本的股票掛鈎結構產品而言,概無作出於到期時償還本金的保證。於非保本的股票掛鈎結構產品到期時,客戶可能會收到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相關股票以代替本金,其市值可能遠低於客戶原本的投資金額,若有關產品以現金結算或與指數掛鈎,客戶則可能收到一筆現金,數目可能遠低於客戶原本的投資金額。股價或指數或會大幅波動,投資者必須願意收取有關數量的相關股票或股票籃子內的某隻相關股票或接受本金出現大幅虧損(視乎情況而定)。
(2) 保本股票掛鈎結構產品
就保本的股票掛鈎結構產品而言,僅在客戶於到期時仍持有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情況下,方會提供保本保障。倘客戶在到期前終止股票掛鈎結構產品,客戶可能會損失所投資的金額。
(d) 市場風險-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價值將根據相關股票/指數的表現/走勢上升或下跌。相關股票/指數的價格或價格變動不能預測,亦可能會出現突發變動及重大變動。有關變動或會對股票掛鈎結構產品於到期時的回報及/或收益造成負面影響。在最壞情況下,投資者將會損失其於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所有投資金額。投資者亦須留意,投資價值可升可跌,而過往表現不一定預示未來表現。
(e) 影響回報的風險-除非產品文件另有訂明,否則不保證客戶可從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投資中獲利。股票掛鈎結構產品支付的回報不一定屬固定回報,並可能視乎相關股票/指數的表現而定。有關回報(如有)可升可跌,或僅於達成相關產品文件所訂明的條件時方獲支付。倘相關股票/指數的價格走勢與客戶的看法不一致,股票掛鈎結構產品可能不會帶來任何回報。股票掛鈎結構產品可能設有收益上限。影響股票市場的表現的因素有許多,包括但不限於全球及本地市場的投資氣氛、利率政策、資金流向、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本地市場商業及社會狀況的轉變。
(f) 發行商或對手方的信貸風險-投資於股票掛鈎結構產品須承受產品發行商或客戶的對手方(倘銀行為該產品的發行商或客戶的對手方,則為銀行)的信貸風險。概無就該產品的發行商或客戶的對手方未能履行付款或還款責任而作出保障保證。若該產品的發行商或客戶的對手方於到期時未能履行其責任,客戶須承擔可能損失全部或部份投資的風險。
(g) 提前終止或解除的風險-客戶必須願意在整個合約期間內持有股票掛鈎結構產品,且在未經產品發行商或對手方的事先同意前,不得提前終止、解除或轉讓股票掛鈎結構產品。倘產品的發行商或客戶的對手方決定準許客戶提前終止或解除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產品發行商或客戶的對手方或會因違約而蒙受損失,客戶必須賠償產品發行商或客戶的對手方因違約而蒙受損失,有關損失將由產品發行商或客戶的對手方釐定,並可能十分重大。
(h) 事件調整-客戶須注意,倘出現任何影響相關股票/指數的事件,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發行商或客戶的對手方可能會調整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條款。有關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已經或可能對相關股票/指數的理論價值產生集中或攤薄效果的事件、指數調整事件、特殊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合併事件、暫停買賣股票、收購要約、國有化、破產、除牌、對沖中斷、法律變動及清盤呈請等),以及ETF調整事件。倘發生任何有關事件,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發行商或客戶的對手方可因應有關事件而對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條款作出任何其認為適合的調整,並釐定任何有關調整的生效日期。調整可包括相關價格及水平的調整,替換股份/指數及/或終止股票掛鈎結構產品。
(i) 集中投資的風險-客戶應避免過度投資於任何一類投資產品(以該項投資佔整個投資組合的比例計)以避免投資組合過度受某一種投資風險所影響。
(j) 匯率風險-客戶應注意與匯率相關的風險:倘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交易貨幣並不是客戶的本地貨幣而客戶選擇將之兌換成客戶的本地貨幣,或倘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計值貨幣與相關股票/指數的計值貨幣不同,客戶可能因匯率波動而獲利亦可能因此蒙受損失。
(k) 非於交易所買賣的產品及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股票掛鈎結構產品並不會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經營的任何市場或任何其他股票市場上買賣。由於股票掛鈎結構產品並非於香港的交易所買賣的產品,倘客戶的仲介人違約,客戶亦不會受到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險。
(l) 於申請時作出的購買承諾-客戶應確保其明瞭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性質及與之相關的風險因素,並仔細閱讀股票掛鈎結構產品及其發售文件的內容。客戶務必注意,在發出申請、購買或認購指示時,客戶將被視為同意悉數支付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購買價或投資金額。
(m) 不享有相關股票的權利-擁有股票掛鈎結構產品並不等同擁有相關股票。因此,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市值與相關股票的當前股價未必有直接的直線關係。身為股票掛鈎結構產品的持有人,客戶將不會擁有任何投票權,收取股息的權利或相關股票持有人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
(n) (適用於一籃子股票掛鈎)以表現最差資產釐定潛在分派-籃子股票掛鈎投資的潛在分派與籃子內各個原定交易日的表現最差資產(由發行商根據該日籃子內各參考資產的收市價釐定)表現掛鈎。各個原定交易日的表現最差資產可以不同。不論籃子內其他參考資產的表現如何出色,籃子股票掛鈎投資的潛在分派只會根據籃子內所有參考資產當中表現最差的參考資產釐定。

電子買賣服務的風險
(xiv) 就電子買賣服務而言,由於存在不可預測的通訊量擠塞及其他原因,客戶確認互聯網或其他電子或電訊媒體在本質上並非是可靠的通訊媒體,而通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或電訊媒體進行的交易
(a) 可能在傳送及接收任何或一切交易指示或其他資料時,會出現故障或延誤;及
(b) 可能無法執行或延遲執行,或執行價格與客戶發出指示時的現行價格不同。
客戶確認存在系統風險,包括硬件及/或軟件故障,而任何該等系統故障,可能令致客戶任何或一切交易指示不能執行。客戶確認存在傳送中斷、失真、遺漏或被封鎖、任何或一切交易指示被截取,以及任何通訊被誤解或出錯等風險。客戶確認任何或一切交易指示一經發出,一般無法取消。客戶接受一切前述風險以及通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或電訊媒體執行交易的一切其他風險。

自動化音頻電話證券交易服務及報價服務風險
(xv) 本行、香港交易所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其控股公司及項下附屬公司均竭力確保提供資訊的準確和可靠度,但不能保證其準確和可靠度,亦不會承 擔因任何不準確或遺漏而引起的損失或損害的責任(不管是否侵權法下的責任、合約責任或其他責任)。

不同意收取本行的證券交易短訊/電郵提示的風險
(xvi) 客戶如不同意收取證券交易短訊/電郵提示,客戶將可能未能及時偵測賬戶被網上黑客攻擊或被執行未經授權交易,客戶因而無法即時採取必要措施而引致客戶賬戶資產出現損失。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xvii) (在客戶曾向銀行提供授權書,允許銀行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時適用)就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而言,客戶確認及完全明白,客戶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的賬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xviii)客戶完全知悉並明白,銀行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一般風險
(xviv) 客戶確認本風險披露聲明並非旨在披露本協議項下之所有交易所涉及的所有風險。客戶明白,在進行各項交易前,如客戶認為適當,客戶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和自行就該項交易進行資料搜集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