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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服務總條款

 

本綜合服務總條款(下稱「本條款」)列出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如適用)(「銀行」)同意向其客戶開立、維持及提供銀行賬戶及銀行服務的條款及條件。甲部分(一般條款)適用於所有賬戶及服務(定義如下)而乙部分(特定條款)只在客戶使用或申請使用相關賬戶或服務時適用。本條款補充並構成銀行與客戶之間(定義如下)就賬戶及/或服務達成協議(定義如下)的一部分。

 

協議及本條款連同任何其他適用於銀行向客戶提供個別類型的賬戶及服務的特定條款及條件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如協議與本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本條款為準。

 

甲部份:一般條款 

 

1.                            定義與釋義

1.1                      除文意另有規定外,在本條款中:

 

賬戶」及「服務」分別指銀行為客戶開立或設立或繼續維持或提供的任何銀行賬戶及任何銀行服務,及如文意許可,包括不時由客戶所指定及被銀行所接納作為在網上銀行或電話銀行項下可供運作的任何附屬賬戶或賬戶(包括只作查詢用途的任何上述附屬賬戶或賬戶)及根據網上銀行或電話銀行為客戶開立或設立的任何賬戶或服務。

 

賬戶地址」就某賬戶或服務而言,指客戶特意指定適用於該賬戶或服務的通訊地址,其可不時更改,惟若未曾指定任何通訊地址,則「賬戶地址」並不適用於該賬戶或服務。

 

關聯公司等」 指,就銀行而言,(i)由銀行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任何實體;(ii) 直接或間接控制銀行之任何實體;或 (iii) 與銀行直接或間接接受同一人士控制之任何實體;而對任何實體或人士的「控制」指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該實體或人士50%以上的已發行普通股或通用股股本(或類似股本),而「關聯公司」須據此解釋。

 

簽署安排」指客戶為操作在銀行開立的某賬戶或(視情況而定)就銀行提供的某服務而指定的特定一組被授權簽字人作出的簽署安排,該簽署安排須由銀行接納,並可於銀行不時同意的情況下予以更改。

 

協議」指客戶與銀行所簽訂之綜合服務總協議(視情況而定)綜合服務及電子理財服務總協議或(視情況而定)綜合服務及綜合投資服務總協議。

 

適用法律」 指任何主管當局不時制定適用、修訂或補充的所有法規﹑成文法則、附例、規則、規例、通知、通告、判決、命令、條例、指引、政策、指令(不論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該等規則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則指任何人士慣常遵守的該等規則)。

 

主管當局」 指香港或任何其他國家的政府或其任何政治分部(不論是國家級別或地區級別的)、及任何機構、當局、媒介、監管(包括自我監管)或監督團體或委員會、中央銀行或銀行委員會、法庭或其他行使與政府相關的法定、監管、司法、行政、稅務或監督權力的實體,或其他監管機構﹑交易所、結算所或該交易所或行業所營運的市場,或其他銀行認為該等實體對銀行集團、客戶、服務及/或賬戶有管轄權的機構。

 

被授權代表人」指由客戶(若客戶為一有限公司或銀行所接納的其他團體或體系)指定的人士,目的為按本甲部份第5.8條向銀行發出通知或通訊。客戶對被授權代表人的指定及有關的簽署指示可由銀行同意而不時更改。

 

被授權簽字人」指客戶為操作在銀行開立的某賬戶或(視情況而定)就銀行提供的某服務而委任的被授權簽字人,該等被授權簽字人須被銀行接納,並可於銀行不時同意的情況下予以更改。為免生疑問,若客戶是個人或由兩個或以上人士組成,該等被授權簽字人可包括該人士或(視情況而定)任何一位或多位組成客戶的人士;及除非文意不許可,否則「被授權簽字人」指該被授權簽字人及其在銀行紀錄內的相關簽字式樣。

 

被授權使用人」應按乙部份附表三第2.1條所賦予的定義詮釋。

 

銀行」指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其在香港的任何辦事處或分行,並且包括其繼承人及承讓人。

 

銀行集團」指銀行及其關聯公司等及其任何分行。

 

營業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日子。

 

綜合結單地址」指客戶特意指定而銀行同意為收取綜合結單的地址,其可按有關條款的條文向銀行作出通知而不時有效地更改;而若客戶沒有如此特意指定該地址,則綜合結單地址應為通訊地址。

 

客戶」指銀行以其名義為其開立或維持賬戶或為其設立或提供服務的人士或每位人士,及如文意許可,包括被授權簽字人、被授權使用人及被授權代表人。

 

通訊地址」指客戶特意於協議或其他銀行接納的文件中指定的通訊地址,其可按有關條款的條文向銀行發出通知而不時有效地更改。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元」指於有關時間香港的合法貨幣。

 

網上銀行」應按乙部份附表三第2.1條所賦予的定義詮釋。

 

電話銀行」應按乙部份附表三第2.1條所賦予的定義詮釋。

 

有關條款」指規管在銀行開立的有關賬戶的操作或(視情況而定)由銀行提供的有關服務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本條款)。為免生疑問,有關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為客戶設立或繼續提供或維持有關賬戶或有關服務的協議所載的規定。

 

印鑑號」指銀行指定以代表某特定一組被授權簽字人連同有關簽署安排的號碼。

 

簽署指示」就被授權代表人而言,指客戶指定而銀行接納為被授權代表人之間的簽署安排。

 

1.2                      在有關條款(包括本甲部份)中的各段標題僅為方便參考而加添,不影響有關條款(包括本甲部份)各條文的解釋。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

(a)       表示單數的字詞亦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b)       表示某性別意思的字詞亦包括所有性別在內;

(c)        」一字及「人士」一詞包括任何個人、公司、商號、合夥商號、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獨資商號或其他法團或非法團團體。  

2.            申請

2.1                      銀行可不時按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於客戶提出申請時為客戶開立任何賬戶及/或提供任何服務。銀行可以任何原因拒絕接納任何賬戶及/或服務的申請。任何開立、維持及/或設立的賬戶及/或服務須受制於協議、有關條款及其他銀行認為合適的條件及要求。

2.2                      為使銀行考慮是否為客戶開立及/或提供任何賬戶及/或服務,客戶須不時向銀行提供下列文件及資料:

(a)       協議連同任何已經由客戶填妥並簽署的有關賬戶及/或服務的特定申請書;

(b)       客戶及/或客戶的擁有人(等)或股東(等)就其身份而向銀行提交的自我證明書(其形式由銀行訂明、或由銀行同意以其他形式作出)或銀行接受的其他證明文件;

(c)        銀行按所有適用法律及其內部政策而進行與客戶有關的盡職調查及識別程序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及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對客戶、其擁有人或股東的身份(視情況而定)、及客戶的資金來源及業務性質進行核證)。

2.3           客戶同意相關賬戶及服務的運作及使用完全符合並遵守所有適用法律。

2.4           客戶現保證、聲明及承諾:

(a)        所有客戶於任何時間向銀行提供的資料(書面的或是其他形式的)在所有要項上是真實及準確的,亦沒有遺漏重要事實;

(b)       為使銀行符合任何適用法律、或符合與任何主管當局現在或將來合約訂明的或其他的承諾下向銀行集團的任何成員上施加的任何責任、或銀行內部的政策及程序,客戶會按銀行不時提出的要求或因銀行認為需要,而不時向銀行提供該等資料及文件(包括任何自我證明書)

(c)        客戶會就任何情況上的改變而導致任何已向銀行提供的資料有所改變,或任何客戶狀況上的改變(包括國籍、稅務居民身分、居所、居住地址及郵寄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銀行。若客戶是合夥商號或公司,則就任何其章程、合夥人(包括其稅務居民身分)、股東(包括其稅務居民身分)、董事或公司秘書、或客戶業務性質的改變,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銀行。

2.5           若客戶由兩名或以上人士組成,下列規定將適用:

(a)       該等人士在協議及/或有關條款或與任何在根據協議及/或有關條款訂立的交易或合同下的責任是共同及個別的。銀行對如此共同及個別承擔責任的客戶其中一人發出的要求將被視為對所有須如此共同及個別承擔責任的構成客戶人士發出的要求;

(b)      銀行可隨意免除或解除構成客戶中任何一位或多位人士在協議及/或有關條款下的責任,或與任何該等人士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接納債務重整協議或作出其他安排,但此舉不會免除或解除構成客戶中任何一位或多位人士在協議及/或有關條款下的責任或在其他方面妨礙或影響銀行針對其他人等的權利及補救方法;

(c)       若構成客戶的其中一人或多人去世,一切有關任何賬戶或(視情況而定)任何服務的指示及交易將受遺產稅署長或任何其他當局所發出之任何索償或反對約束,但不影響銀行根據留置權、抵押、質押、抵銷權、索償、反索償或任何其他依據所享有的任何權利;同時,也不影響銀行由於尚存客戶或已故客戶之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以外的任何人的索償,而全權決定有必要採取的任何步驟或法律行動;

(d)      在受制於上文第2.1(c)條的情況下,若構成客戶的其中一人去世,銀行將繼續為構成客戶的其餘尚存人士或(若全部構成客戶的人士均去世)構成客戶之中最後尚存一人之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客戶所有在賬戶內之全部結餘或餘額、抵押品及物業,及銀行在任何交易及服務下所欠客戶之款項。所有銀行如上的付款會是銀行對客戶(包括已故者及其遺產承繼人及繼承人)責任的絕對、完全及終局性的解除,惟銀行可要求呈示死亡證明文件及/或向去世人士的遺產發出的法定管理權書;及

(e)       銀行可針對任何一位或多位該等人士行使根據本條款項下可行使的抵銷權,令銀行可運用本應付予客戶的款項、財產或所得款項,以清償任何一位或多位(即使不是全部)構成客戶的人士欠負銀行的任何債務或責任。

2.6                   若客戶為商號(無論為獨資經營或合夥商號),除上文第2.1條外,下列規定亦將適用:

(a)       客戶及經營者/合夥人及現在或以後任何時間以有關商號名義進行業務的人士,在協議及/或有關條款下的責任是共同及個別的;

(b)      客戶須立即通知銀行任何以下的改變(i)商號的改組或其成員之變更(無論因成員退休、去世、破產或有新成員加入);或(ii)商號名稱的更改。儘管有任何如此的變更,客戶及所有在協議及/或有關條款上以經營者或合夥人簽署的人士仍將繼續承擔其在協議及/或有關條款下的責任,除非彼等的責任已明確地被解除;

(c)       除非銀行已實際收到客戶有關商號改組或其成員有變更(無論因有人去世或其他原因)的書面通知,否則即使該項變更已向商業登記處或任何其他政府部門或機關申報或於該處的公共紀錄上存檔,銀行紀錄中商號的經營者或合夥人(視情況而定)將仍須以該身分對銀行負責,並被視為由始至終向銀行表示,該商號的組織及名稱保持不變,而銀行有權相應地行事,並且協議及/或有關條款下的所有條款及就賬戶及/或有關服務向銀行發出的授權將持續具約束力並具全面效力;

(d)      為免生疑問,「客戶」一詞包括商號及其當時的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視情況而定)。所有總條款內的條款則作相應的解釋;

(e)       就合夥商號(商號)而言,若任何一位或多位合夥人因去世、退休、破產或其他原因不再是商號的合夥人,銀行有權及被授權:

(i)         視當時尚存或繼續身為合夥人的人士為具全權進行商號的業務及處理與賬戶或(視情況而定)服務有關或因而產生的事務及任何有關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取消任何賬戶的權力),猶如商號並無發生任何改變,而根據該等尚存或繼續身為合夥人的人士的要求或指令訂立的所有交易將對所有合夥人或其個別的遺產及遺產代理人(包括已不應再是合夥人的一位或多位合夥人)具終局性約束力;及/

(ii)       如沒有收到在有關合夥人如上文所述不再是合夥人前的所有合夥人所簽署具相反意向的書面指示前,取消或暫停賬戶的運作或(視情況而定)終止或暫停服務而毋須通知或知會客戶。在客戶任何賬戶中持有的抵押品、物業或收益(在不影響銀行於其中擁有的任何權利或申索的情況下)將由銀行為該合夥人不再是合夥人前的商號之所有合夥人持有;及/

(iii)     在當時尚存或繼續身為合夥人的人士的要求下,為彼等以該商號的名義(新商號)開立新賬戶或(視情況而定)設立新服務,並與彼等進行業務,及不經詢問代其收取及支付任何或所有以該商號為指名抬頭人的支票、欠票、匯票、承付票及/或其他文書(無論該等票據是否應付予商號或新商號),而該代收及付款將有效解除銀行的責任,並終局性地約束商號的所有合夥人及其各自的遺產及/或遺產代理人(包括已不再是合夥人的一位或多位原合夥人),無論該代收及付款是否導致減少或清償商號欠負銀行的任何或所有債項或債務,或以其他方式用於新商號的業務或惠及銀行所知的新商號的合夥人。

為免生疑問,謹此明確聲明,即使商號改組或更改名稱的通知書已發出並由銀行接獲,及即使合夥商號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已解散或不再存在,本第2.2(e)條將持續適用及有效。

2.7                   若客戶為協會、委員會或其他非法團團體,儘管客戶有任何改組或成員的變更,協議及/或有關條款仍將具十足效力及作用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2.8           客戶謹此保證及聲明:

(a)        若客戶為有限公司或其他法團或非法團團體,客戶已根據所有適用法律妥為成立;

(b)       所有必須作出、履行及遵守的行為、條件及事情已經根據所有適用法律及(若適用)客戶的章程文件予以作出、履行及遵守,以使協議及/或有關條款成為客戶的合法、有效及具約束力的責任,並可根據其條款執行。

 

3.             指示

3.1                   客戶或任何被授權簽字人代客戶(當該等人士按有關簽署安排簽署)或任何被授權使用人或任何被授權代表人(當該等人士按有關簽署指示簽署)發出的任何指示須以銀行不時同意並接納的方式或按照簽署安排發出。在不妨礙銀行在協議及/或有關條款下可拒絕接納指示的權利下,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否則銀行有權不接納非以上文所述方式發出的指示。

3.2                   客戶同意及確認,如銀行按其獨有的意見認為任何要求其行事或不行事的指示、或任何已向銀行交付的文件或任何在此預期進行的交易涉及或可能涉及任何違法或非法的行為(包括清洗黑錢、販毒、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賄賂、貪污或任何適用法律禁止或視為違法或非法的行為),或可能構成違背或違反任何主管當局施加的經濟或貿易制裁,銀行擁有絕對的權利:

(a)       不根據任何指示行事或不與客戶或任何人士訂立或簽訂任何交易;

(b)       延遲、凍結或拒絕作出任何在該等指示或交易下或與之有關的付款;

(c)        不處理該等指示、交易或文件。

而銀行對任何付款、該等文件的處理或送回的延誤或不作出或對資料的有關披露,概不負責。

3.3                   客戶同意及確認銀行集團須按適用法律行事,及銀行集團可根據所有該等適用法律及主管當局的要求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行動。銀行可:

(a)       調查任何指示、付款訊息及其他向銀行提供或經過銀行的資料;或

(b)      向相關主管當局報告任何可疑的交易而毋需知會客戶,亦不需對客戶或任何人士負責。

 

4.             被授權簽字人、簽署安排及印鑑號

4.1                   被授權簽字人(當該等人士按有關簽署安排簽署)具完全權限代表客戶與銀行處理關於有關賬戶或(視情況而定)有關服務(參考賬戶)或由此產生的事務,或就該等事務向銀行發出任何性質(無論是設定連續性形式或其他形式)的指令、命令或指示及/或就該等事務與銀行訂立各種協議,包括但不限於:

(a)       取消任何種類的有關賬戶或終止有關服務;

(b)       更改有關賬戶或服務的賬戶地址(若適用);及

(c)        若客戶為一合夥商號或有限公司,而被授權簽字人已憑藉參考賬戶的最高模式的授權簽署安排簽署:

(01)  開立一個或多個新賬戶,惟被授權簽字人(及其簽字式樣)及該()新賬戶的簽署安排須與參考賬戶「相同」而不可為其他的安排;及

(02)  申請發出涵蓋該()新賬戶的綜合結單;

但不包括:

(i)         申請開立新賬戶或(視情況而定)設立新的服務(除上文第4.1(c)(01)條另有提及或相關條款另有規定者外)

(ii)       更改被授權簽字人及/或其簽字式樣及/或有關簽署安排或更改被授權代表人及/或其簽字式樣及/或有關簽署指示;及

(iii)     更改客戶之綜合結單地址、通訊地址或聯絡號碼或其他資料(除相關條款另有規定者外)

4.2                   除非銀行另行同意,或除相關條款另有規定者外,被授權簽字人及/或其簽字式樣及/或有關簽署安排的任何更改及/或有關開立新賬戶或(視情況而定)提供新服務的申請,僅在下列情況下方可生效:

(a)       銀行已收到(i)若客戶為個人(包括獨資商號)或由數名人士組成(包括合夥商號),客戶或(視情況而定)組成客戶的所有人士的書面指示;(ii)若客戶為有限公司,經客戶核證為真實的董事決議案摘錄;及(iii)於任何其他情況下,形式及內容令銀行滿意並妥獲客戶授權的書面指示,表示要求銀行作出有關更改或批准有關申請;

(b)      銀行同意使有關更改或申請生效。

4.3                   銀行可全權決定為客戶指定一個或多個印鑑號。每一印鑑號代表一組協定的被授權簽字人及有關簽署安排。該組被授權簽字人及簽署安排可由客戶特意指定,或由客戶以參考任何現存的賬戶或服務所適用的一組被授權簽字人及有關簽署安排來指定。如以上述後者的方法來指定,客戶將會被視為已經採用了有關的印鑑號於現存的賬戶或服務上。

4.4                   在受制於銀行全權決定的情況下,客戶可以以選用其某一個印鑑號的方式來指定任何賬戶或服務的被授權簽字人及簽署安排。為免生疑問,在此情況下,適用於有關賬戶或服務的被授權簽字人及簽署安排將會是有關印鑑號所代表的一組被授權簽字人及簽署安排。

4.5                   對一個印鑑號項下被授權簽字人、其簽字式樣、或有關簽署安排的任何有效變更,將會適用於採用該印鑑號的所有賬戶及服務。為免生疑問,所有採用其他印鑑號的賬戶及服務都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而且終止或停止採用某一個印鑑號的任何賬戶或服務,將不會影響其他採用同一個印鑑號的賬戶及服務。

4.6                   儘管多於一個賬戶及/或服務可能在同一份文件或協議下訂立,客戶仍可在受制於銀行全權決定的情況下對此等賬戶及/或服務指定採用不同的印鑑號。

4.7                   倘任何賬戶及/或服務(有關賬戶及/或服務)的被授權簽字人及有關簽署安排是指為與參照賬戶相同,則若參照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及/或其簽字式樣及/或有關簽署安排如有任何變動,有關賬戶及/或服務的被授權簽字人、其簽字式樣及/或有關簽署安排將作出相應的改動而毋須另行知會客戶,惟參照賬戶的結束不會影響有關賬戶及/或服務的被授權簽字人及簽署安排的持續性或效力。

4.8                   就任何服務而言,如其簽署安排將以兩種或多種模式的授權組成,所有模式及任何一種模式的授權將同樣作為該等服務的有效簽署安排。

4.9                   儘管賬戶及服務可能在單一文件或協議下同時訂立,各賬戶及服務的被授權簽字人及簽署安排將被銀行獨立處理。故此,任何賬戶或服務的被授權簽字人及/或其簽字式樣及/或簽署安排如有任何改動,將不會影響其他前述賬戶或服務。

4.10                客戶同意於任何時候追認由任何或所有被授權簽字人根據上文第4.1條作出及發出的所有行為、作為、指令、命令或指示,並且承認上述各項行為、作為、指令、命令或指示於任何時候皆對客戶具約束力。

4.11                被授權簽字人具持續權限及權力根據上文第4.1條與銀行交涉,直至及除非銀行實際上收到客戶按上文第4.2條的特定形式並妥為簽署的具相反意圖的書面通知,並且銀行已通知客戶其接納該通知或已實際接納該通知並據其行事為止。

4.12                儘管本文有任何規定,客戶同意及承認銀行具絕對權利隨時未經事先書面通知或給予任何理由而不予接納所有或任何被授權簽字人的任何命令、要求或指示。

4.13                若客戶或組成客戶(在多於一名的情況下)之其中一名或多名或所有人士去世,銀行在有關人士去世後及實際收到有關的書面通知前,根據被授權簽字人或其中任何一位的要求、指示或指令所作出的任何付款、行為、事情或事項,將對客戶、組成客戶之其中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個別的遺產及遺產代理人及透過客戶或組成客戶之其中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進行申索的任何人等具絕對及終局性約束力。

 

5.             通知

5.1                   有關任何賬戶或(視情況而定)任何服務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銀行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客戶發出。銀行向客戶發出的書面通知可以以信件、於報紙刊登廣告或在銀行大堂內張貼告示或以其認為恰當的其他形式發出。當就任何賬戶或服務以信件形式向客戶發出通知或其他通訊時,銀行有權將信件寄往最後所知的客戶通訊地址,惟:

(a)       若客戶就某賬戶或服務指定了一賬戶地址,則銀行可以(但並沒有責任)將關於有關賬戶或服務的通知或通訊寄往該指定的賬戶地址(而並非通訊地址)

(b)      若客戶就某些賬戶指定了一綜合結單地址,則銀行可以(但並沒有責任)將有關該等賬戶的結單或其他通訊寄往該綜合結單地址(而並非通訊地址或賬戶地址);及

(c)       若客戶選擇就其賬戶收取綜合結單,則銀行可以(但並沒有責任)容許被下述客戶所授權的人士:

(i)         (若客戶由多於一人組成)組成客戶的任何一位;

(ii)       (若客戶為一合夥商號)客戶的其中一位合夥人;或

(iii)     (若客戶為一有限公司或銀行所接納的任何其他團體或體系)客戶(當按照簽署指示簽署時)的被授權代表人親自到銀行領取結單。

5.2                   當為銀行行事的任何職員或代理人當面或透過電話口頭通知客戶或(視情況而定)組成客戶當中任何人士或其任何一位被授權簽字人或該等職員或代理人真誠相信為客戶或(視情況而定)組成客戶當中任何人士或其任何一位被授權簽字人的任何人士時,該等口頭通知或通訊將被視為已正式向客戶發出並由客戶收到。

5.3                   在受制於下文第5.5條的情況下,書面通知或通訊被視為已妥為送達及已由客戶收到的時間如下: (a) 若由專人送遞,於交付時;(b)若以郵資預付方式郵遞,於投寄後48小時(就通訊地址、賬戶地址或(視情況而定)綜合結單地址在香港以外的客戶而言,則投寄後7)(c)若以圖文傳真發送,於發送時;(d)若以電報發送,於發送後24小時;及(e)若以任何其他電訊方式發出,於發出時。

5.4                   在受制於下文第5.5條的情況下,銀行向客戶發出的任何書面通知或通訊,若根據協議所載客戶的通訊地址、賬戶地址、綜合結單地址、圖文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及/或客戶不時依據下文第5.7條通知銀行的其他地址、圖文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送出,將被視為妥為送達客戶。

5.5                   所有由銀行發出的書面通知及通告,如已在報章上刊登,或已在銀行全權決定的分行/辦事處的大堂張貼,則被視為已經妥為有效地通知了客戶。

5.6                   若客戶由多於一人組成,任何書面通知或其他書面通訊,寄發至協議所載之通訊地址、賬戶地址、綜合結單地址、圖文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或組成客戶當中任何一人不時最後所知之地址、圖文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客戶依據有關條款的條文通知銀行的其他地址、圖文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即被視作有效地送達客戶。

5.7                   在受制於下文第5.85.9條的情況下,客戶致銀行之任何通知或通訊須以書面作出。該等通知須以銀行之主要營業地點或銀行當時決定並已通知客戶之其他在香港的分行或辦事處註明為收信地址,及送達至該處,或以銀行所接納的其他方式送達至銀行,並只限於銀行實際接獲後才被視為已收到。

5.8                   在受制於下文第5.9條的情況下,任何由客戶作出關於任何賬戶或服務的通知或通訊應按適用的簽署安排簽署,惟若有關通知或通訊是關於更改客戶的綜合結單地址、通訊地址、聯絡號碼或其他資料,則:

(a)       銀行可要求客戶親自發出及簽署有關通知或通訊;

(b)       若客戶由多於一人組成或若客戶是一合夥商號,則銀行可要求任何組成客戶的人士或(視情況而定)客戶的其中任何一位合夥人向銀行發出及簽署有關通知或通訊,而該通知或通訊經如此發出及簽署後對客戶有絕對約束力;

(c)        如客戶是一有限公司或銀行所接納的任何其他團體或體系,則銀行可要求客戶的被授權代表人按簽署指示向銀行發出及簽署通知或通訊,而該通知或通訊經如此發出及簽署後對客戶有絕對約束力。

5.9                   銀行可不時明示同意,在符合銀行不時指定的任何特定要求的前提下,任何由客戶向銀行作出的通知或通訊(包括關於更改客戶通訊地址、綜合結單地址、聯絡號碼或其他資料的通知或通訊)可以非第5.75.8條規定的方式作出。

 

6.             終局性紀錄

銀行的簿冊及紀錄(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銀行職員與客戶交易中取得的任何錄音紀錄及任何手抄資料),除有明顯錯誤外,在所有情況下及在所有法院中將對客戶而言屬終局性及具約束力。

 

7.             通知書、結單及確認書之終局性

7.1                   客戶有責任審閱及核對銀行就任何交易及/或其他附帶事項發出的通知書、結單或確認書上的每項記項之準確性,如客戶認為任何記項有錯誤、不妥當及/或未經授權,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除非銀行在列載有關記項的通知書、結單或確認書發出之日期起計90天內實際上收到上述通知,否則客戶不得基於任何理由(尤其是但不限於以該等交易及/或記項在未經客戶授權的情況下而作出為理由),而對其中任何交易及/或記項提出任何爭議,惟銀行仍有絕對權利(但不應具約束性)隨時對任何錯誤記項作出糾正。

7.2                   上文第7.1條的規定或本條款內或任何有關條款內的規定並不影響客戶就下列事項提出追索的權利:

(a)        由於任何第三者(包括客戶的任何僱員、代理人或傭工)假冒或欺詐而引致的未經授權的交易,而銀行對該等交易未能採取合理程度的謹慎及合理水平的技術;或

(b)       由於銀行的任何僱員、代理人或傭工假冒或欺詐而引致的未經授權的交易;或

(c)        由於銀行或其任何僱員、代理人或傭工蓄意失職或疏忽而引致的其他未經授權的交易。

 

8.             條文之可分割性

在協議及/或有關條款中每一條文及規定與其他條文/規定是可分割開的並獨立於其他條文/規定。假若於任何時間某一項或多項條文或規定失去其效力或合法性或無法強制執行時,其餘協議及/或有關條款項下的條文或規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強制執行性不會因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9.             不可抗力事件

若由於有政府限制、臨時緊急措施的施行、有關市場暫停運作、民間動亂、恐怖行動及其威脅、自然災禍、戰爭、罷工或其他有關方面無法控制之事故的發生,直接或間接令銀行或客戶無法採取行動,因而引致其直接或間接承受任何損失,另一方均毋須負責。

 

10.          個人資料

10.1                客戶同意並承認已知道或將知悉張貼於銀行大堂或以其他方式給予客戶由銀行發出的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通知」,包括銀行不時的更新或修訂)的內容,並同意為開立或延續賬戶或服務,其有需要向銀行提供有關的資料。客戶進一步授權銀行或任何其關聯公司等,可按通知內列出的用途,及其他直接或間接與任何賬戶或(視情況而定)任何服務有關之任何交易或其他事項的目的,使用客戶之資料。客戶知道銀行或任何其關聯公司等會將其持有的資料保密,但客戶允許銀行或任何其關聯公司等將該等資料提供予通知內所列明的人士或任何其他人等(包括收賬代理人)以作通知內所指的用途,或以遵守任何適用法律。

10.2                除上文第10.1條外,銀行及其關聯公司等及其各自的僱員、代理人及代表現被進一步授權並具酌情權,提供及透露有關客戶或有關任何賬戶或(視情況而定)任何服務或據此作出的任何交易的資料(包括戶口結餘及已進行的交易)(無論以書面或其他形式作出)予:(a)任何其他銀行、財務機構、收賬公司、代理人、信貸公司、消費卡或信用卡發行公司、資信調查機構、服務供應商或承包商;(b)任何主管當局,或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或根據銀行或其任何關聯公司等現在或將來與任何主管當局作出的協議或安排(不論是本地或外地的政府、監管、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我監管或金融服務提供者的行業團體或組織,亦不論是法律施加或銀行或任何其關聯公司為保障其在該等司法管轄區或與之有關的財務、商業、業務或合法的權益而承擔的),銀行或上述人士有責任向其提供及披露上述資料的任何人士;及(c)由銀行聘請並向銀行提供服務以維持或運作客戶的賬戶及/或服務的任何人士。

10.3                客戶確認及保證,就任何向銀行提供而與第三者(包括客戶的任何被授權簽字人、被授權使用人、股東、董事、有關聯人士或合夥人)有關的資料,客戶經已取得該第三者的同意,將其資料以本第10條列出的目的向銀行提供並可向本第10條所述的人士作出披露。

10.4                銀行獲客戶進一步授權,可為檢查客戶的資料而接觸客戶的僱主(若適用)、其他銀行、諮詢人或其他資料提供人,以收集或交換任何資料及將銀行收集的資料與客戶所提供的資料作出比較。銀行有權使用比較資料後的結果作出任何行動,即使該等行動對客戶(或如客戶多於一人,其中任何一位)或其利益有不利的影響。

10.5        客戶同意,其資料會被傳送至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並可以以該等資料作出核實程序。客戶知悉銀行及/或其集團公司(於中國註冊)在中國成立了業務後勤中心(中心)為銀行提供服務支援,該中心是由銀行及/或其集團公司(於中國註冊)負責管理。中心所負責的基本上屬於涉及人力密集或規範性的簡單資料處理工序,銀行將繼續就此等工序及客戶資料的保安和保密負全責。至於中心負責提供服務支援的工作人員,亦必須向銀行作出嚴密承諾,確保客戶資料絕對保密。所有客戶資料,除非基於適用法律的規定,或按銀行有關條款中所列明的人士及用作該等條款中所指定的用途,否則絕不會向第三者作任何披露。客戶所有賬戶及所有服務的運作將維持不變。

10.6                客戶明確授權銀行以錄音帶或其他儀器設備,不時將客戶及/或任何被授權人士與銀行之間的電話通訊(包括通過銀行的熱線電話的任何通訊)錄音。客戶進一步同意,若在任何時候有任何關於該等通訊的內容的爭議,除非及直至相反的證明成立,該等通訊的錄音或由銀行職員簽字證實為真確的錄音抄錄本,將成為銀行與客戶之間就該等通訊的內容及性質的終局性的證據,並且可用作該項爭議的證據。

10.7                客戶可給予銀行不少於30天的事先書面通知撤銷所有或任何其在第10.110.5條的同意或授權。客戶知悉,在該等同意或授權撤銷後,銀行可能無法為其開立或向其延續賬戶或服務。

10.8                客戶須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其個人資料、地址、電話號碼、圖文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其任何被授權簽字人或被授權使用人、經營者(若客戶為一獨資經營商號)、股東或董事(若客戶為一有限公司)或合夥人(若客戶為一合夥商號)的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或地址的任何改變。

10.9                為本第10條的目的,所有「客戶」的提述應理解為包括其各被授權簽字人、被授權使用人及被授權代表人。

 

11.          客戶的賠償責任

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客戶須就下列原因賠償銀行所蒙受、合理地招致或產生的任何種類的所有損失、損害、合理開支(律師費用或其他)、訴訟、索求、索償、法律程序(不論實際的或是或有的) :

(a)       客戶在履行其於協議及/或有關條款下的承諾及責任時出現任何違約或失責;

(b)       在客戶交付或代表客戶交付的協議及/或有關條款或任何其他文件(包括自我證明書)中,客戶所作出的任何聲明、保證或陳述在作出或被視為作出時是或已經證明是不正確或具誤導性;或

(c)        由於或自任何賬戶或(視情況而定)任何服務或由於維持或延續任何賬戶或服務下所訂立及/或作出的任何交易、合約、或服務。客戶須應要求向銀行(其決定對客戶屬終局性及具約束力,除涉及明顯錯誤外)支付其蒙受、招致或產生的所有金錢損失(不論實際的或是或有的),連同自銀行首次支付或招致該金錢損失之日起計至客戶實際全數付款時止累計的利息,利率為銀行不時公佈的有關收費表中就未經約定透支指定的利率,該收費表可於客戶要求時發予客戶。

 

12.          抵銷及留置權

12.1                在附加於及不影響法律賦予銀行之任何一般或銀行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利的情況下,銀行有權及於此獲授權隨時及不時當客戶有欠下任何到期未付的款項時,或當客戶違反了相關條款或任何其他與銀行簽訂的協議項下的規定時,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客戶在此明確放棄所有該等通知)

(a)       撥用客戶在銀行任何無論在香港以內或以外的分行/辦事處的任何賬戶中的結餘(不論其以客戶名稱或由客戶與其他人士聯名擁有);及/

(b)       抵銷銀行對客戶之任何債務,包括但不限於由任何交易引致之債務(無論是實際的或是或有的);以清還客戶對銀行的債務或責任,不論其為實際的或是或有的、現在的或將來的、以客戶單獨名義或以客戶與其他人士聯名欠下的債項、亦不論是在協議及/或有關條款下的債務及責任與否。如該等對結餘的抵銷或撥用若需要將貨幣兌換,須以銀行全權決定的即時兌匯率作兌換。

12.2                再者,銀行有權保留處於任何地方,存放於銀行或銀行以其他方式由銀行持有,作保管或其他用途,或以客戶或組成客戶的其中一人或多人的名義持有的所有或任何抵押品、貴重物品或任何其他財產;銀行亦可透過公開拍賣、私人批售或投標方式,以銀行釐定的價格出售上述各項或其任何部份。銀行亦可聘用代理人及經紀辦理此事,並將出售所得之款項在先扣除所有由銀行合理地產生的合理費用及開支後,抵銷客戶根據協議及/或有關條款訂立之任何交易所產生的任何或所有債項。

 

13.          時間、權利之累加、放棄權利等

就客戶在協議及/或有關條款下的任何責任或在有關任何賬戶或(視情況而定)任何服務中的任何交易下的責任而言,時間為要素。但銀行在行使協議及/或有關條款所賦予之任何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時並不會因任何延誤或遺漏,而減損該等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亦不應視作將彼等放棄。即使銀行行使該等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中任何一類或部份行使該等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銀行仍可進一步行使該項權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在協議及/或有關條款內之權利、權力、特權及補償方法屬累加性,並包括法例所規定之任何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

 

14.          付款不得扣減

所有由客戶根據協議及/或有關條款作出之付款必須在香港以港元向銀行支付,或按照銀行不時發出的指示全數支付。該等款項不得扣除任何現時或將來之稅項、徵費、進口稅、收費、費用或扣款,亦不得受任何抵銷、反申索、限制、附帶條件或扣減所規限。倘若任何適用法律要求客戶必須在該等款項中作任何扣減,客戶必須迅速向銀行繳付一筆額外款項,以使銀行所收之淨額相等於並無該項扣減時銀行應收之金額。所有根據本第14條繳付之額外款項,均不應視為利息,而應視為約定之賠償。

 

15.          現金交易

銀行與客戶或任何其他與銀行交涉的人士之間進行的現金交易的金額將以調減至十仙的整倍數結算。銀行或(視情況而定)客戶或其他人士如以該經下調的金額以現金付款,將清償須予償還的債務(任何因計整數而未付的零碎金額包括在內)。上文並不影響可包括零碎金額的支票或其他付款方式進行的交易。

 

16.          費用及收費

16.1                銀行可就操作或維持任何在銀行開立的賬戶或就提供或維持任何賬戶或服務收取費用、收費及/或佣金,其標準費用列載於銀行不時公佈的任何收費表中,惟銀行可向客戶發出不少於30天事先書面通知(但如屬非銀行所能控制範圍內的更改,則在給予合理通知後),對任何收費金額或收費基準作出調整。該等收費表須在客戶隨時要求時向其提供。所有如此徵收的費用、收費及/或佣金在銀行要求時須由客戶繳付。

16.2                客戶在此授權銀行(未經事先書面通知客戶或知會客戶)在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中扣除該等費用、收費及/或佣金。

 

17.          收賬

銀行有權聘用催收代理人以收取客戶在協議及/或有關條款項下到期未付的任何款項。客戶同意並承認已被忠告,其須以全額賠償基準賠償銀行在聘用催收代理人所合理招致的全部合理費用及開支。

 

18.          協議及/或有關條款的修訂

18.1                銀行可隨時修改協議及/或有關條款的規定或附表,修改之方式與範圍由銀行不時全權決定認為恰當而定。有關修訂的通知將根據本甲部份第5條被視為妥當及有效地向客戶發出。任何銀行對該等條款作出的修訂在通知客戶後立即生效,並對客戶具約束力,惟:(a)影響費用和收費的修訂須按本甲部份第16.1條給予客戶通知及(b)影響客戶的債務或責任的修訂須給予客戶不少於30天事先書面通知後方可生效。

18.2                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客戶拒絕接納有關修訂並選擇終止受修訂影響的有關賬戶或(視情況而定)有關服務,銀行可在客戶申請下,按比例還付客戶已預先就有關賬戶或(視情況而定)有關服務繳付的可獨立分開的任何年費或定期收費(若有),除非涉及的款額很小。

 

19.          銀行的責任

19.1                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銀行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下列事項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無論直接與否)概不負責:

(a)       所有或任何賬戶或(視情況而定)任何服務的取消;及/

(b)       客戶的任何交易遭取消或暫停,或客戶的任何指示或命令未能或延遲實施或執行,若因銀行控制以外的任何情況或事件而導致的(不論直接或間接)或銀行按其獨有的意見認為會對或可能會對任何適用法律或由任何主管當局施加的任何經濟或貿易制裁構成違約或違反;及/

(c)        銀行的電訊及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或彼等的安裝或操作出現任何機械、電子或其他故障、失靈、中斷、失誤或不足;客戶指示或命令的任何不完整或錯誤的傳遞或執行該指示或命令時發生的任何錯誤,或客戶因上述事件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延誤、損失(包括盈利損失或任何經濟損失)、開支或賠償;及/

(d)       任何第三者(包括但不限於服務提供者或設備供應商)引致的任何延誤、中斷或暫停,而使銀行履行於協議下的責任時受干擾、影響或無法繼續執行。

19.2                客戶現同意及確認,若在任何時間及因任何原因,銀行決定其受任何適用法律的要求而需對任何銀行對客戶的應付款項作出扣減或不予支付(不論是作為主事人或為第三方或其他人士作為代理人),銀行有權作出該等扣減或不予支付而毋需取得客戶同意,亦毋需知會客戶。銀行毋需就該等扣減或不予支付而增加任何付款、賠償客戶或就客戶因而招致的損失負責。銀行就該等不予支付或扣減在適用法律下的適用性所作出的決定對客戶具有約束力,而在銀行作出該決定之前,銀行擁有絕對的酌情權去將任何該等款項存入雜項賬戶或其他賬戶及/或以銀行認為適合的方式保留該等款項。

 

20.          賬戶及服務的終止

20.1                銀行可在提供理由或不提供理由的情況下,終止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及/或服務,並且不會影響繼續由協議及/或有關條款管制的其他一個或多個賬戶及/或服務的繼續運作,惟須給予客戶不少於30天的事先書面通知,但若銀行認為出現以下情況,則銀行可在任何時間立即暫停或終止該賬戶或服務而毋須給予任何原因或通知:

(a)       維持相關賬戶及/或提供服務屬違法、非法或受任何適用法律所禁止,或受任何主管當局施加的任何經濟或貿易制裁所限制;

(b)       客戶在履行其在協議及/或有關條款中的承諾及責任時出現重大違反或失責,或就有關客戶的情況出現關鍵性不利改變(包括客戶的法律狀況、資產、財務或業務的情況);

(c)        客戶無力償債,或客戶受制於任何適用法律下的破產、清盤或破產清盤程序,或客戶被提交呈請書要求其破產、清盤(不論是自願或其他原因)、解散或出現任何適用法律下的類似程序;

(d)       客戶全部或相當部分的資產被扣押或就任何人士的判決被強制執行;

(e)       相關賬戶或服務被用作或懷疑被用作清洗黑錢、販毒、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賄賂、貪污或任何適用法律禁止或視為違法或非法的其他行為,或任何主管當局施加的經濟或貿易制裁所限制的其他行為。

20.2                賬戶終止日期起14(或本行同意的較長期間)內,客戶須給予銀行交付客戶的財產(如有)的指示,並支付所有有關費用及合理的開支。假如客戶不依此行事,銀行將繼續根據本條款持有財產,但不附帶任何責任(客戶須承擔風險,並受銀行權利規限)。由終止日期起,任何貸方結餘概不會獲支付利息。

20.3                客戶可發出有關的事先書面通知,並且按銀行不時規定的方式及條件,終止任何賬戶或服務,惟須繳付銀行決定收取的任何手續費,惟儘管有此終止,其他的賬戶及服務將繼續受協議及/或有關條款管制。

20.4                為免生疑問,客戶於協議及/或有關條款下或就有關賬戶或服務涉及的交易而引致或存在的所有債務及責任將不受其因任何原因引致的終止所影響。

 

21.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協議及/或有關條款的有效性、詮釋、解釋及執行將受香港法律管轄。就有關協議及/或有關條款的任何起訴、訴訟或法律程序而言,各方接受香港法院之非專屬管轄權,惟本第21條並不防止各方在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法律程序。

 

22.          繼承人

協議及/或有關條款將對客戶之繼承人、遺產代理人、繼任人及受讓人具約束力。

 

23.          權益不可轉讓

客戶未獲得銀行事先書面同意前,不可將於協議及/或有關條款下或其於任何根據協議及/或有關條款訂立或達成之合約或交易下之任何權利及利益出讓或轉讓,或於該等權利及利益上設立、試圖設立或允許產生任何按揭、質押、押記、留置權或其他形式的產權負擔或抵押。

 

24.          語言

有關條款(包括本甲部份)的中文版僅供參考,若中、英文版文意有任何抵觸,概以英文版為準。

 

25.          第三者權利

並非本條款一方的人無權根據香港法例第623章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條款的任何條款或享有任何條款中的利益。除客戶及銀行外,任何人均沒有強制執行本條款的權利。

 

乙部份:特定條款

 

附表一 賬戶條款

1.                         納入甲部的一般條款

1.1                   本「綜合服務總條款」之甲部份所載的一般條款(一般條款)被納入為本附表一之不可分割部份,正如一般條款全文載於本附表一樣。如一般條款與本附表一所載條款有所抵觸,當以本附表一的條款為準。

1.2                   本附表一內的「本條款」指本附表一明述的條款連同本附表一所收納的一般條款。

1.3           本條款用作規管任何賬戶的開立、延續及操作。

 

2.             定義與釋義

2.1           除文意另有規定外,在本條款中:

賬戶密碼」指用以在銀行櫃面從某個別賬戶或全部賬戶提款的特定密碼,及客戶為此目的而不時選擇或重選的密碼。

 

3.             綜合存款賬戶

3.1                   綜合存款賬戶」是由不同類型的存款賬戶組成,賬戶類型包括:多幣種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港幣支票活期存款、人民幣支票活期存款、美元支票活期存款。本行有絕對酌情確定於「綜合存款賬戶」下開立的賬戶類型。

3.2                   綜合服務總條款」述及與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港幣支票活期存款、人民幣支票活期存款、美元支票活期存款相關的具體條款均適用於「綜合存款賬戶」,但如果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就「綜合存款賬戶」概以本章為準。本章不適用於以往在本行開立的任何現有儲蓄存款/支票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的賬戶,該等存款賬戶不屬於「綜合存款賬戶」的部份。

3.3                   綜合存款賬戶」項下存款賬戶必須使用相同的印鑑號,如需要申請或更改特殊賬戶名稱(包括中英文)、特殊賬戶地址、支取方式、賬戶密碼,則必須共同提出申請,本行不接受「綜合存款賬戶」項下存款賬戶各有不同的印鑑號、特殊賬戶名稱(包括中英文)、特殊賬戶地址、支取方式及賬戶密碼。

3.4                   對於不動戶而言,「綜合存款賬戶」項下賬戶是獨立計算不動的時間,如果在連續2年或本行通知 閣下的其他期間內,本行未收到有關任何提存或資金轉賬指示,本行會把該不動的賬戶歸類為不動戶,除非法例禁止,否則本行有權向閣下發出通知而取消該不動的賬戶,直至「綜合存款賬戶」項下所有存款賬戶被取消後,該「綜合存款賬戶」亦會被結束而毋須另函通知。

 

4.             操作安排

4.1           客戶授權銀行辦理下列事項:

(a)        承認及執行所有撥轉、匯寄、提款及/或付款的指示及/或命令,並從指定賬戶內扣除該筆款項;及

(b)       執行與賬戶、其操作及/或取消賬戶有關的所有要求、指示、命令及/或指令,惟該等要求、指示、命令及/或指令必須(i)依照有關賬戶當時協定及有效的簽署安排簽署;或(ii)以客戶與銀行不時協定的其他方式或安排作出。此等安排如有任何變更,須經銀行及客戶協定。

4.2                   儘管有上文第4.1條,除非銀行另行明示同意,銀行不會接受對任何賬戶的提款、轉賬或付款指示,除非(a)當銀行處理有關指示時,所指定的賬戶內有足夠有關貨幣的款項,並(b)符合銀行適用之規則及規定。惟即使銀行已接受任何賬戶的提款、轉賬或付款指示,如當銀行及後欲執行該等指示時,有關賬戶沒有足夠有關貨幣的款項,銀行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示。為免生疑問,在銀行已接受任何賬戶的任何提款、轉賬或付款指示後,銀行沒有任何責任將有關賬戶的任何款項扣留直至指示的執行,而銀行有權就及後所收到或接受的任何指示支出賬戶中的全部或任何款項。

4.3                   一切在櫃面對賬戶的操作,只可在銀行絕對決定的營業時間內進行。客戶可於開立有關賬戶的銀行分行/辦事處操作賬戶,若經銀行全權決定,亦可於銀行的其他分行/辦事處操作賬戶。所有容許在有關賬戶開立的分行/辦事處以外的地方作出的操作,須遵守銀行不時絕對決定的條款、規限及/或限制。

4.4                   若客戶欲向銀行發出止付支票或其他票據的指示,需以書面通知銀行,而通知需依照該賬戶當時有效的簽署安排簽妥,該通知只在銀行開立該賬戶的分行/辦事處實際收到時方才有效。銀行有權不執行沒有參照上文作出有關止付支票或其他票據的任何要求、指示或指令(該要求、指示或命令下稱「不正規止付指示),而毋須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再者,銀行沒有責任就不正規止付指示向客戶提出查詢。但是,儘管有上文規定,銀行若收到不正規止付指示,則銀行有權(但並無責任)在其認為恰當時決定執行該不正規止付指示,而毋須核對及/或獲客戶或其代理人的書面簽署確認,並可對有關項目不予支付,直至銀行確實收到指示銀行恢復支付的妥為簽署的書面通知為止。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銀行如此行事,毋須由於錯誤拒付或其他原因而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4.5                   客戶授權銀行在銀行認為恰當時不時為客戶收取匯入款項。若銀行選擇為客戶收取匯入款項,客戶須受以下條款及其他由銀行不時所訂立的條款約束:

(a)        匯款扣除了所有費用、收費及開支後,便須存入匯款指示上所指定的客戶賬戶或其他由銀行按當時銀行慣例決定的賬戶(收款賬戶),而為此,銀行可將匯款貨幣兌換成收款賬戶可接受的相關貨幣,而兌換率是銀行當時公佈的即時匯率(有關匯率將由銀行終局性決定)

(b)       假如在匯款款項或其任何部份未存入收款賬戶前,銀行就該等款項或部份收到或獲取任何利息或利益,銀行毋須向客戶支付或負責該等利息或利益,而該等利息或利益(若有)將供銀行使用與受益及屬銀行全權所有;

(c)        為免生疑問,本第4.5條不影響任何銀行的劃撥或抵銷權。

4.6                   客戶授權銀行在銀行認為恰當時,不時為客戶接收銀行同業及銀行本身的賬戶間之轉賬存入指示。若銀行選擇為客戶接收銀行同業或銀行本身的賬戶間之轉賬存入指示,客戶須受以下條款及其他由銀行不時所訂立的條款約束:

(a)        銀行將按當時銀行慣例將款項記入賬戶並更新該賬戶的紀錄。客戶謹此同意如銀行於其後收到需就不論任何原因撤銷銀行同業或銀行本身的賬戶間之轉賬存入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在銀行同業之賬戶間的轉賬存入交易中,轉賬銀行未能結算該項交易的情況)的通知,銀行有權將上述已記入賬戶的紀錄撤銷而不需為客戶因上述紀錄的撤銷而遭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b)       銀行只會按當時銀行慣例發放因銀行同業或銀行本身的賬戶間之轉賬存入指示而記入賬戶的款項,而此等款項之發放並不一定與款項記入收款賬戶的同一日發生。

(c)        客戶只能於銀行已核對轉賬到收款賬戶的款項後才可提取或使用該款項。

4.7           客戶授權銀行收取透過銀行不時指定作有關用途的任何現金存款機存入客戶任何賬戶的現金存款。在本第4.7條中,對「現金存款機」的提述包括設有現金存款功能的任何自動櫃員機。客戶同意,所有如此存入的存款應受制於以下條款及銀行不時訂立的其他條款及條件:

(a)        現金存款機不接受硬幣存款。存款只可透過現金存款機,在銀行不時決定的營業時間內,在受制於銀行不時決定的每日金額限制(就每一收款賬戶或其他方面而言)或其他限制(有關准許存入鈔票的貨幣、數量及/或面額或其他方面)及按照銀行不時決定的程序進行。

(b)       存款時現金存款機發出的客戶通知單(若有)只申述客戶聲稱以現金存款機存入銀行的款項,在任何情況下該通知單對銀行均無約束力。

(c)        所有經現金存款機接受的存款均須經銀行核對。該核對工作未必在存款當天進行。不論客戶聲稱所存入的金額是多少,除涉及明顯錯誤外,銀行在核對時本著真誠所作的決定對客戶屬終局性及具約束力。在不影響上述銀行決定的終局性的原則下,若銀行發現該決定與客戶聲稱存入的金額有任何分歧,銀行會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客戶該分歧。

(d)       在銀行根據上文(c)段核對存款並將該存款記入賬戶後,客戶方可提取或使用經現金存款機存入的存款。儘管有上文規定,銀行可在其根據上文(c)段已妥為核對該存款前,將該存款存入有關賬戶。若在妥為核對後,銀行決定與客戶聲稱存入的金額有任何分歧,銀行應有權據此撤銷該等賬戶紀錄,而若銀行已因此而蒙受任何損失,客戶須應要求就所有該等損失對銀行作完全彌償。

(e)        若任何現金存款機有任何失靈及/或不能使用,而該失靈或不能使用是明顯的或已有關於該失靈或不能使用的信息或通知顯示出來,則銀行對由此引起的任何後果概不負責。

4.8           (a)   在本第4.8條中:

條件指令」指與外匯買賣有關的客戶有條件指令或指示,當中包括「週期指令」及 「限價指令」;

週期指令」指客戶可按個人需要選取指定週期,於有效期內進行外匯買賣;

限價指令」指客戶可設定目標匯率,於有效期及銀行指定執行時間內,由系統進行查核外匯買/賣價,並自動執行到價指令;及

外匯」指銀行不時所指定的貨幣種類(包括港元)

(b)       客戶可向銀行發出條件指令,而銀行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接納或拒絕接納該等條件指令。銀行可不時訂明最高及/或最低金額及/或客戶可就該等條件指令預先設定的條件。在不影響前述各項的原則下,銀行只會接納涉及港元為其中一種外匯的條件指令。除非獲得銀行另行同意,條件指令只應於銀行收到及接納該條件指令的營業日有效。

(c)        在符合由客戶就條件指令所預先設定的所有條件時,銀行應獲授權(i)從客戶所指定的賬戶(付款賬戶)扣取進行買入所必需的資金,(ii)將所扣取並以付款賬戶貨幣計值的資金兌換為依據條件指令進行買入外匯,及(iii)將所買入的款項存入客戶指定且以擬存入款項的貨幣計值的賬戶(收款賬戶)

(d)       在符合由客戶就條件指令所預先設定的所有條件時,銀行應獲授權(i)從客戶所指定的賬戶(付款賬戶)扣取擬賣出的外匯,及(ii)透過將擬賣出的外匯按依據條件指令進行兌換為收款賬戶的貨幣,將代表賣出所得款項的資金存入客戶指定的賬戶(收款賬戶)

(e)        客戶同意接納 (i)若客戶發出「週期指令: 銀行有權按銀行不時報出的即期匯率為客戶進行貨幣兌換,及 (ii)若客戶發出「限價指令: 如銀行當時公佈的匯率符合客戶選擇的目標匯率,銀行有權按客戶選擇的目標匯率進行貨幣兌換,銀行並無責任將客戶選擇的目標匯率核對有關外匯市場的即時匯率,或按該等匯率進行貨幣兌換。

(f)         如在依據條件指令進行買賣時,在付款賬戶內並無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額,銀行有權拒絕進行買賣,在該情況下,銀行可收取慣常收費及可取消該條件指令。銀行不須就在該等情況下銀行不能執行條件指令所引致的任何後果負上任何責任。

(g)       儘管付款賬戶內並無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額,銀行可按其絕對酌情權(但並無責任)執行條件指令,不須事先書面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批准。客戶須負責由此導致的結欠或透支、預支或信貸(或其任何增加)及與此有關的所有利息及銀行劃一收費。該等欠款連同其利息須於銀行要求時償還。該利息由執行條件指令日期計至實際償還日期(不論是判決前或後)(包括首尾兩日),並以銀行不時就未獲授權透支公佈的利率及以銀行不時釐定的結息期複式計算。

(h)       銀行並沒有責任在並非營業日或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的任何日子執行任何條件指令。在該等情況下,該條件指令可於緊接之後的營業日執行,但須已符合客戶所預設的條件,且前提是在客戶所指明的條件指令有效期後不會執行該條件指令。

(i)         客戶承認知悉,儘管銀行接納某條件指令,該條件指令最終可能由於市場狀況及/或根據任何法律、規則或規例而不時對銀行設定的任何限制(例如對任何外匯買賣的任何限額、外匯管制或其他方面的限制)而不獲構成任何外匯買賣。在不影響前述各項的原則下,如果基於任何理由,銀行於本應執行某宗交易時未能交付相關貨幣,則銀行不須依據任何條件指令執行任何交易,即使該條件指令已被接納亦然。

(j)         銀行可不時決定是否會向客戶發出列明由銀行依據條件指令所進行交易的通知書。

 

5.             被授權簽字人

5.1                   在附加於及不影響一般條款第4條的情況下,某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可享有下列權力及權限(由被授權簽字人按有關簽署安排行使),而銀行有權據此行事:

(a)       可從有關賬戶提取、支付及/或撥轉及/或匯寄款項(不論該賬戶當時是存有餘款或出現透支或由於該等付款而致出現透支),並可為此簽署及/或背書各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支票、匯票、欠票、承付票、提款單、書面要求、指令、指示、各種付款、撥轉及/或匯寄款項的長期指示及/或命令,及/或各類型的收據),及為此或與此有關而與銀行訂立各種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各種貨幣買賣協議),儘管上述支付、撥轉及/或匯寄款項:

(i)         是給予被授權簽字人或其中任何一人或數人,及/或是為被授權簽字人或其中任何一人或數人的目的及/或為其使用及/或利益作出;及/

(ii)       令被授權簽字人或其中任何一人或數人對銀行的任何或所有債務及/或責任減少、清償及/或解除;及

(b)      可就與有關賬戶及/或彼等的操作有關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止付、暫停及/或取消該賬戶、截留該賬戶內款項及/或其可使用的授信額度及/或申請領取支票簿,但不包括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及/或簽署安排的任何更改)向銀行發出各種指示及/或簽署各種文件及/或與銀行訂立各種協議;及

(c)       可為以下各項或為與以下各項有關(i)支票、欠票、匯票、承付票、付款票據及/或任何其他項目的代收;及/(ii)存於銀行的各種存款的敘做、重做及/或續期,而向銀行發出各種指示及/或簽署各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背書及/或簽署任何或所有代收項目)/或與銀行訂立各種協議(包括但不限於賠償擔保書、各種貨幣買賣協議及/或憑任何或所有代收項目進行貼現/買入及/或放款/預支的協議);及

(d)      可收取及/或簽署與該賬戶有關的一切文件、結單及/或資料及/或確認(包括證明)彼等的正確性;及

(e)       若容許以賬戶密碼在銀行櫃面從賬戶提款,可書面指示銀行為該賬戶取消該安排,生效時間視乎銀行所同意。

(f)         但該()被授權簽字人並沒有權:

(i)         向銀行申請憑密碼在銀行的櫃面從任何賬戶提款;或

(ii)       選擇或重選賬戶密碼。

 

6.             賬戶密碼

6.1                   若客戶於協議指定使用密碼在銀行櫃面從賬戶提款,則客戶可隨時(受銀行同意所限)在銀行櫃面選擇賬戶密碼。

6.2                   客戶或下文第6.3條及6.4條所述的人士可不時按銀行不時訂出之程序選擇或重選賬戶密碼。

6.3                   若客戶由多於一人組成或若客戶是一合夥商號,則組成客戶的任何一人或(視情況而定)客戶的任何一位合夥人將獲客戶的全部授權可選擇或重選賬戶密碼,銀行有權容許該等人士在沒有預先知會其他組成客戶的人士或(視情況而定)客戶的其他合夥人而作出該選擇或重選。

6.4                   若客戶是一有限公司或銀行所接納的任何其他團體或體系,則銀行有權容許客戶的一位代表選擇或重選賬戶密碼,惟該代表應按銀行絕對認為恰當的方式獲取客戶的授權。

6.5                   任何經銀行櫃面提供的儀器設備輸入賬戶密碼的方式授權或確認作出的提款指示,均視為由客戶妥為授權及不可撤銷地發出,不論該賬戶密碼是否由客戶或任何其授權的人士輸入的。

6.6                   客戶承認知悉銀行對客戶選擇或重選的賬戶密碼並無紀錄,而客戶謹此承諾會於任何時候將賬戶密碼保密,並且不可將其向任何人洩露。

6.7                   客戶進一步同意並承認銀行並無任何責任查明或確定使用賬戶密碼的人士是客戶本人或其授權的人士(若有),但銀行可(如其認為恰當)在容許使用賬戶密碼的人士使用或輸入密碼前要求其出示任何身份證明文件或任何資料以核對其身份。

6.8                   當賬戶密碼被遺失或實際或有可能被未經授權使用或披露時,客戶須立即書面通知銀行,而通知須由客戶妥為簽署,或致電銀行不時指定用以報告此類事項的熱線電話通知銀行。在銀行實際收到該通知前,上文第6.5條將適用於所有以輸入適用的賬戶密碼授權或確認的提款指示,惟本第6條並不影響客戶在一般條款第7.2條所列出關於未經授權交易的追索權。

6.9                   客戶謹此承認知悉賬戶密碼有被未經授權人士使用或被用作未經授權目的的風險,並同意絕對承擔該等風險。

 

7.             付款票據的代收及貼現

7.1                   銀行保留權利拒絕接受代收任何支票、欠票、匯票、承付票、付款票據及/或其他票據(合稱「付款票據)及將其存入賬戶。所有被接受收賬的付款票據須待最後收妥(即銀行已確實收到該等付款票據可自由調撥及可即時使用及處理的款項)才能作實,除非經銀行同意,否則,該等付款票據在收妥前將不得支取。並且,不論銀行准許在最後收妥前予以支取與否,銀行有權從有關賬戶記賬或扣除日後被拒付退回的付款票據,連同(a)其利息;及(b)任何由銀行合理地產生的合理費用及開支。

7.2                   凡在香港以外付款的所有代收付款票據,將以下列為依據及受其約束:(a)由國際商會出版及當時有效的「代收統一規則」及其修訂及/或取代規定,但除非經銀行要求,否則可免除書面代收指令;及(b)有關項目付款地的法律及/或該地銀行的實務做法。銀行有絕對及不受約束的決定權,委任一間或多間往來銀行為其支付或承兌(視情況而定)而提交付款票據,及為代收程序引起的任何其他有關事項而提交付款票據及/或提交付款票據予任何被妥為授權的第三者以透過彼等將該等付款票據提交代收。銀行在保管及提交付款票據時應採取合理的謹慎,但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銀行對於該等往來銀行或該等第三者的任何錯誤、疏忽、過失、遺漏、資不抵債或結業,或對客戶因為付款票據的遺失或毀滅而承受的任何損害,或因為付款票據在透過彼等提交或提交代收該等付款票據的任何往來銀行或第三者的保管之下而有任何提交上的延誤而承受的任何損害,均毋須負上任何責任。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銀行毋須對付款票據的遺失或毀滅或提交上的延誤而引致的相應損害負上任何責任。並且,除非經客戶特別書面指示,否則,銀行對付款票據將不予辦理拒付證書。

7.3                   只有與有關賬戶內的貨幣或多個貨幣相同的項目,才可存入該有關賬戶。

7.4                   所有在香港付款的付款票據在正常交收時間以後存入者,則當作於下一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存入有關賬戶處理。

7.5                   經代收及存入賬戶的任何付款票據,儘管未經抬頭人背書,亦不論該等付款票據是否有「入抬頭人賬戶」或「限入抬頭人賬戶」的劃線,銀行有權及獲授權(但沒有責任)(a)若屬聯名賬戶,可將應付給賬戶持有人中任何一人或數人(但非所有)的任何付款票據進行代收及存入有關賬戶;及(b)若賬戶以獨資或合夥商號名義開立,可將應付給獨資經營者個人或合夥人中任何一人或(視情況而定)數人(但非所有)的任何付款票據進行代收及存入有關賬戶。

7.6                   銀行可在客戶要求下及按其接受的條款,向客戶買入或貼現付款票據,惟銀行可全權決定拒絕買入或貼現任何付款票據而毋須給予任何解釋。若銀行選擇買入或貼現任何付款票據,客戶須受下列條款及銀行訂定的其他條款約束:

(a)       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對於任何延遲出示付款票據以獲付款或承兌(視情況而定),或對於未能或延遲發出可能由付款票據的出票人或其付款銀行提出的任何索償的通知,銀行概不負上任何責任。法律對銀行須發出任何索償通知(若有)而諸加的任何責任,特此由客戶絕對豁免;

(b)      客戶明確同意,銀行有全面及不受約束的權力及決定權,若遇拒付或不支付的情況,可處理該等付款票據,包括但不限於決定是否(並且於何時)就該等付款票據提出拒付證明或作出通知,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銀行就該等付款票據作出或不予作出的一切,將不於任何方面影響銀行對客戶的全部追索權;

(c)       付款票據的正本若因任何理由未能供取用發還,客戶將接受付款票據的副本及支持文件(若有)作為未支付/發還的付款票據的終局性的證據。客戶不得要求銀行向其提供及發還付款票據的正本。

7.7                   在附加於及不影響上文第7.6條的情況下,銀行就任何或所有其向客戶買入或貼現的付款票據對客戶有全面追索權,客戶須在銀行隨時要求下(不論在付款票據的到期日前或其他時間),向銀行退回向其就買入或貼現付款票據而支付的款項,連同自銀行向客戶付款之日起以本附表一第18條所述的未經約定透支的利率或銀行可決定的其他利率計算至客戶全數退還款項之日止的利息。

7.8                   代收的款項及銀行買入及/或貼現付款票據而須支付的任何金額,須於扣除一切利息及一切銀行合理地產生的合理費用、收費及支出(包括銀行因執行付款指示而合理地產生的費用)後,存入客戶指定的賬戶內。若客戶未有指定收款賬戶,銀行在客戶有進一步指示前有絕對及不受約束的決定權,將上述款項存入客戶於銀行開立的任何一個賬戶或一個不生息的暫記賬戶內。

7.9                   客戶承認知悉,外匯交易須以港元或銀行及客戶同意的任何其他貨幣結算(結算貨幣),並按銀行就其最終決定以有關付款票據的貨幣買入結算貨幣的外匯報出的即期匯率兌換。

7.10                就客戶向銀行出示的代收、貼現或買入的付款票據而言,客戶保證其擁有付款票據的妥善所有權,並可隨意處置及控制該等付款票據。

7.11                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客戶進一步同意,將以全面彌償基準就下列事項向銀行作出賠償並使銀行獲得賠償:銀行因為、就或有關每項及各項不時為客戶作出的代收、買入及/或議付,或有關該等代收、買入及/或議付而向銀行提出或進行或威脅向銀行提出的任何申索或法律程序而銀行須對之作抗辯,而蒙受、招致或合理地產生的所有(無論實有的或是或有的及無論是合約項下的或侵權法項下的)訴訟、起訴、法律程序、索償、要求、損失、賠償及任何形式的責任以及一切合理費用、手續費、佣金、收費及支出(包括銀行因執行或嘗試執行其有關的權利而可能合理地產生的一切法律及其他合理費用、收費及支出)

7.12                就或有關銀行接受作代收、買入及/或議付(視情況而定)任何付款票據,銀行可向客戶收取銀行不時公佈的任何收費表中所列載的手續費及/或費用。該等收費表將隨時應要求向客戶提供。此外及在附加於上述條款的情況下,客戶須應銀行要求就任何該等付款票據賠償及償付銀行一切費用、收費、索償、債務、償付、費用及支出。

 

8.             香港銀行公會規則

所有賬戶均須受不時對銀行有約束力的香港銀行公會規則所限制(包括對賬戶的費用及收費規則)。當香港銀行公會規則與賬戶的條款有抵觸時,以香港銀行公會規則為準。

 

9.             支票活期存款賬戶

9.1           下列規定僅適用於支票活期存款賬戶:

(a)       提款指示可(i)書面以支票或提款單作出,但除非得銀行另行同意,否則必須使用銀行提供的表格,或(ii)憑銀行與客戶不時協定的其他方式;

(b)      只有在客戶按照銀行不時訂明及絕對決定的手續向銀行作出申請及支付了銀行不時公佈的收費表上所列載的收費的情況下,才會獲發支票簿;

(c)       銀行保留絕對權利決定支票的式樣及內容,並有權決定每次發給客戶的支票數量,及其於有關賬戶的使用;

(d)      銀行可將支票簿交與客戶本人或獲客戶妥善授權的人,或按照客戶於銀行紀錄中的通訊地址或賬戶地址(若適用)郵寄給客戶,一切費用及支出概由客戶承擔。客戶在使用支票簿前須小心檢查列印在支票上的資料,並點算支票簿內的支票數目,任何不妥當的事應儘快通知銀行。若銀行依照一般條款第5條將支票簿交發,如發生延誤、遺失或誤遞等情況,銀行概不負責;

(e)       於任何時候支票簿及未發出之支票應放置於可上鎖的安全地方,並作定期檢查以致未經授權人士不可使用。所有未用的支票應在取消賬戶時退還銀行;

(f)         客戶有責任小心簽發支票,並同意不使其簽發之支票有機會被塗改或促使欺詐或冒簽的發生;

(g)      若銀行同意就支票活期存款賬戶的餘額支付利息,則下列規定將適用:

(i)                 在受制於下文各分段的情況下,利息按賬戶結餘以銀行不時絕對決定的息率及實際過去日數就銀行不時決定的貨幣以1365日或360(包括閏年和非閏年)或按市場慣例的其他每年日數於每營業日預核並以四捨五入計算至仙位(日元至元位)作累計;

(ii)               為免生疑問,若賬戶結餘有不同貨幣,該等結餘的適用息率可能不同。銀行可對不同存款額訂定不同的息率,而最低的息率可能是零。該等存款額可由銀行向客戶作出不少於30天事先書面通知而更改;

(iii)             代收項目只在款項實際收到並記入有關賬戶時才開始累計利息;

(iv)             累計利息將會每月或由銀行不時絕對決定的其他期間記入賬戶內,記付累計利息時以四捨五入計算至仙位(港幣至仙位,日元至元位)

(v)               若賬戶於累計利息到期可記入賬戶的日期前取消,則利息將視為計付至前一個月的月底日或其他由銀行絕對決定的日期,惟銀行並沒有任何責任就支票活期存款賬戶的結餘支付利息;

(h)      客戶同意:

(i)         由客戶所開出並已獲支付的支票,在以電子形式予以記錄後,可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結算公司)保留,保留期為與由結算公司為所有持牌銀行操作支票結算的有關規則所列明的期間,而在該期間之後,代收銀行或結算公司(視情況而定)可銷毀該等支票;及

(ii)       銀行獲授權按上文第(i)分段條款與包括代收銀行及結算公司訂立合約。

 

10.          儲蓄存款賬戶

10.1         下列規定僅適用於儲蓄存款賬戶:

(a)        儲蓄存款賬戶可為存摺儲蓄或結單儲蓄存款賬戶。就存摺儲蓄存款賬戶而言,銀行將發出存摺給客戶憑以操作有關賬戶。儲蓄存款賬戶不可使用支票作提款;

(b)       在櫃面從儲蓄存款賬戶提款時,除非銀行全權決定同意,否則必須出示有關賬戶的存摺(若屬存摺儲蓄存款賬戶)。銀行若按下述人士指示:(i)存摺出示者(若屬存摺儲蓄存款賬戶,及如銀行選擇要求出示存摺時);及(ii)聲稱經被授權簽字人按簽署安排簽署的提款單出示者或經某人正確輸入賬戶密碼而認證的提款單作付款或撥款,銀行即告絕對免除責任,惟銀行有權(但並無責任)在其認為恰當時,要求客戶或任何被授權簽字人親自到銀行提款及出示銀行認為滿意的身份證明;

(c)        存摺屬於銀行的財物,客戶不得竄改及/或胡亂處理存摺及/或當中的紀錄。任何賬戶的存摺若被遺失或損壞,銀行只在按照其全權決定的條款及向客戶收取銀行不時公佈的任何收費表中所列載的手續費/費用才另行補發。該等收費表將隨時在客戶要求時向客戶提供;

(d)       存摺不得出讓或轉讓及不得質押作抵押品;

(e)        就存摺儲蓄存款賬戶而言,因某些交易可能毋須提交存摺而作出及可能尚未記入存摺,故存摺中所示餘額僅供參考。惟客戶有責任審閱及核對存摺中每項記項的準確性,若其中有任何錯誤、不妥當及/或未經授權的項目,客戶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開立有關賬戶的銀行分行/辦事處。除非銀行在該有關該項記入存摺後90天內確實收到此項通知,否則,客戶即被視作已終局性地確認及接受該等記項,並且不再有權在日後以未經授權交易為理由就該等記項提出任何索償或爭議,惟一般條款第7.2條所列出關於未經授權的交易除外;

(f)          儲蓄存款賬戶可為單種指定貨幣或多種貨幣。就多種貨幣的賬戶而言,只有銀行不時絕對決定接受的貨幣才可存入該賬戶;

(g)       若銀行同意就儲蓄存款賬戶的餘額支付利息,則本附表一第9.1(g)條的規定將適用於儲蓄存款賬戶,如同其適用於支票活期存款賬戶。

 

11.          定期存款賬戶

11.1                下列規定適用於各種形式(不論定期或通知及不論一般存款或零存整付存款或其他)而為銀行接納或設立的存款賬戶:

(a)        定期存款」指以任何貨幣存放於銀行直至所固定的時間完結或雙方協定的一個日期為止的存款。此等固定存款期的最後一日或上述雙方協定的日期以下稱為「到期日」;為免生疑問,定期存款包括但不限於零存整付存款;

(b)       通知存款」指以任何貨幣存放於銀行,而客戶在提款前必須於規定期限之前向銀行以書面發出提款通知的存款;

(c)        存款」一詞在本第11條中指定期存款及/或通知存款,視情況而定;

(d)       在接受客戶的存款後,銀行會向客戶發出一份存款確認書(存款確認書),以證明該項存款及其適用的主要條款;

(e)        銀行保留可全權決定拒絕接受任何存款的權利;

(f)          若敘做存款時涉及貨幣兌換,則所適用的兌換率將會由銀行全權報出和決定;

(g)       銀行保留絕對權利要求敘做存款之款項須為即時可用並與存款為相同貨幣。如銀行決定同意接受敘做一項仍未確實收到款項的存款,則(i)該存款只會在銀行確實全數收妥該款項後才開始生效;(ii)若最終銀行不能全數收到該款項,銀行可不經通知將有關存款取消;及(iii)客戶在銀行要求下須償付銀行由於未全數收妥該款項所引起的一切損失及付款以及合理費用及支出;

(h)       提取任何存款時,銀行有權(但並無責任)要求出示並向銀行交回有關存款確認書、存款收據/存款證明書;

(i)          除非經銀行另行同意,定期存款只限於適用的到期日或之後提取,而通知存款只限於客戶向銀行發出所規定的提款通知期過後提取。提取存款不可以支票作出。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否則所有提款須在香港作出並按銀行不時規定的手續在香港由銀行支付;

(j)          若定期存款(短於五年存期)的到期日或客戶有權提取通知存款的日子並非營業日,則該到期日或客戶有權提款的日子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五年存期之定期存款於到期日將按照客戶指示存入指定賬戶,即使到期日為非營業日。

(k)        定期存款利息將以相關存款確認書所列明的利率計算至相關存款確認書所列明的到期日並以實際過去日數就銀行不時決定的貨幣以1365日或360(包括閏年和非閏年)或按市場慣例的其他每年日數計算,記付累計利息時以四捨五入計算至仙位(日元至元位)。除非銀行及客戶另有協定,累計利息只會於到期日支付。除非銀行同意,定期存款於到期日前不得提取,若銀行同意於到期日前提取定期存款,則銀行將不需對該項存款支付利息,並有權收取手續費。為免生疑問,除非定期存款及其累計利息或其任何部份已經按新的存款條件續期,否則由相關到期日開始,銀行將不需對該項存款支付利息;

(l)          至於通知存款,其利息將會每日計算並以實際過去日數就銀行不時決定的貨幣以1365日或360(包括閏年和非閏年)或按市場慣例的其他每年日數計算,利率將按銀行參考相類似的金額和相類似的存款期的存款安排而全權決定報出的利率為準,該等利率會隨時變化。通知存款利息只會在所規定的提款通知期過後才會支付,若通知存款於該提款通知期到期前被提取,則銀行不需支付利息;

(m)     就定期存款而言,客戶可以向銀行發出於相關到期日如何處理存款及其累計利息的持續性指示。銀行有權按照該等由客戶發出的持續性指示來處理該等定期存款及利息,直至銀行收到由客戶發出其他的相反指示為止;

(n)       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存款及其累計利息只可由客戶於存放及敘做該項存款的銀行分行/辦事處提款。另外,除非銀行另行同意,所有有關處理該等存款及其累計利息或續期的指示必須直接向該分行/辦事處發出。

11.2         下列附加規定將適用於零存整付存款:

(a)       客戶將需要在適用的到期日前的期間按照相關存款確認書上所列明的金額和時間供款;

(b)       若客戶按照上文第11.2(a)條要求供款的日子並非營業日,則供款日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而客戶亦需於該日供款。若客戶按照上文第11.2(a)條要求供款的日子是星期六,則供款日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而客戶亦需於該日供款,除非該順延的營業日是在下一個月,則客戶在這情況下須在前一個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供款;及

(c)        除了銀行另行同意,除非客戶已經恰當及準時地履行了上文第11.2(a)11.2(b)條的供款要求,否則銀行並不需於相關到期日就有關零存整付的任何存款向客戶支付利息。

 

12.          外幣賬戶

12.1         下列規定適用於各種外幣賬戶及以各種外幣作出的存款:

(a)       外幣」指港元以外的所有其他貨幣,並包括國際接受為等同於貨幣的記賬單位;

(b)      外幣賬戶可分為外幣電匯賬戶(電匯戶)或外幣現鈔賬戶(現鈔戶)。除非明確表明為現鈔戶,否則所有外幣的賬戶均為電匯戶。就電匯戶而言,銀行保留絕對權利拒絕接受現鈔存入有關賬戶,如銀行予以接受,則必須支付匯兌差價及/或在銀行不時公佈的收費表中所列載的其他費用或收費,該等收費表將在客戶要求時向客戶提供;

(c)       當客戶從賬戶提取外幣時,銀行可以下列任何一種或混合兩種或多種其絕對決定的方式付款給客戶:

(i)         如屬電匯戶,以電匯方式將提取的款項以原貨幣轉匯至開立於一家財務機構的賬戶,該等賬戶須由客戶指定及經銀行同意,惟須收取按銀行不時公佈的收費表中所列載的有關費用及收費,該等收費表將在客戶要求時向客戶提供;及/

(ii)       如屬電匯戶,開出以提取的款額的原貨幣支付的支票或匯票,支付銀行及地點由銀行絕對決定,惟須收取按銀行不時公佈的收費表中所列載的有關費用及收費,該等收費表將在客戶要求時向客戶提供;及/

(iii)     就所有賬戶而言,在銀行有足夠外幣現鈔的情況下,以原貨幣現鈔支付提取的款額,惟須收取按銀行不時公佈的收費表中所列載的有關費用及收費,該等收費表將在客戶要求時向客戶提供;及/

(iv)     就所有賬戶而言,按照提款時銀行對該貨幣所報適用的外匯牌價,折付等值港元,電匯戶按電匯買入價折算,若是現鈔戶則按現鈔買入價折算。

 

13.          客戶對支票及存摺的責任

客戶有責任(a)將所有未簽發的支票及存摺保管及保存;及(b)在發現彼等遺失及/或被盜竊等情況時,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上述任何文件如發生遺失及/或被盜竊等情況,在銀行實際收到有關書面通知前,對由於偽冒或其他任何原因而使有關賬戶發生任何不妥當及/或未經授權的提款,銀行對客戶概不負責,惟本第13條並不影響客戶在一般條款第7.2條所列出關於未經授權交易的追索權。

 

14.          客戶對於賬戶結單的責任

14.1                客戶有責任審閱及核對銀行向其發出的每一份及所有賬戶結單。如發現任何記項有錯誤、不妥當及/或為未經授權,必須立刻以書面通知銀行。除非銀行在有關賬戶結單發出後90天內確實收到上述通知,否則,客戶即被視作已終局性地確認及接受其中所列全部記項,並且不再有權對該等記項在日後以未經授權交易為理由提出任何索償或爭議,惟一般條款第7.2條所列出關於未經授權的交易除外。

14.2                就支票活期存款賬戶、結單儲蓄存款賬戶及由銀行定期寄發結單的任何其他賬戶而言,客戶如在有關賬戶結單的任何期間(即有關賬戶通常發出定期結單的期間)於有關該賬戶進行過交易,而在該期間後15天內未收到該定期結單期間的結單,則客戶有責任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其並未收到該結單。除非銀行確實收到此項通知,否則,若結單已依一般條款第5條的規定發出,客戶即終局性地被視為已收到該定期結單期間的結單,同時,客戶將不得指稱並未收到該等賬戶結單。再者,在銀行發出有關結單90天後,客戶亦不得以未經授權交易為理由,而對其中任何記項在日後提出任何索償或爭議,惟一般條款第7.2條所列出關於未經授權的交易除外。

14.3                就支票活期存款賬戶、結單儲蓄存款賬戶及由銀行定期寄發結單的任何其他賬戶而言,若在任何該期間內其有關賬戶並無進行交易,銀行有權不向客戶發出有關賬戶在有關期間內的任何賬戶結單。

 

15.          銀行改正賬目及紀錄的權利

儘管有任何相反的規定(不論明示的或默示的),銀行保留絕對權利於發現與任何賬戶及/或其中交易有關的(a)任何錯誤記項;及/(b)任何記項遺漏;及/(c)任何錯誤計算時,可隨時(不論在發出賬戶結單及/或將賬項記入有關賬戶存摺之前或之後)更正其賬目及紀錄,並將正確記項(不論記於貸方或借方)記入有關賬戶結單及/或存摺。為免生疑問,上述銀行權利對客戶根據本附表一第10.1(e)條及14.1條規定所承擔的責任和所受的約束均無任何影響。

 

16.          取消賬戶、不動戶及低於最低存款額賬戶的處理

16.1                在不損害銀行可按照一般條款第20.1條終止任何賬戶的權利下,銀行亦有權按照本第16條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任何賬戶。此後,有關賬戶即被視為已經取消,而銀行有權將該賬戶內任何結餘轉入不計利息的暫記賬戶內,留待客戶提取。

16.2                若儲蓄存款賬戶或支票活期存款賬戶或定期存款賬戶於連續2年或銀行不時決定的其他期間內並沒有任何交易,銀行有權在向客戶發出不少於14天的事先書面通知後對該等賬戶收取費用;而若該賬戶於其後仍然繼續沒有運作,銀行有權在沒有再另行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對該賬戶每半年或銀行不時決定的其他期間收取費用。若有關賬戶仍然繼續沒有運作及該賬戶的餘額降到零的時候,銀行有權在給予客戶合理時間的通知下取消該賬戶。

16.3                在附加於及不影響上文第16.2條的情況下,銀行保留權利:(a)若儲蓄存款賬戶或支票活期存款賬戶之累積餘額降到零,向客戶發出不少於14天事先書面通知而取消賬戶,及(b)若定期存款賬戶項下連續2年沒有存放存款,在給予客戶合理時間的通知下取消賬戶。

16.4                若某賬戶的結餘降到低於銀行就該類賬戶所不時訂定的最低存款額,則銀行有權對該賬戶每月或銀行不時決定的其他期間收取費用,直至該賬戶的結餘回復至最低存款額。

 

17.           暫停賬戶的運作

17.1                作為銀行的權利並且在不需向客戶承擔責任的前提下,銀行保留於下列情況即時在銀行認為恰當的時間內暫停任何賬戶運作(包括但不限於暫停付款或提款)的權利︰

(a)        銀行絕對決定有關賬戶在運作上出現或似乎出現不正常的情況;及/

(b)       銀行就有關賬戶收到互相抵觸的指示;及/

(c)        銀行並不接受任何對有關賬戶於有關時間的被授權簽字人及/或簽署安排的修改建議;及/

(d)       銀行收到由第三者發出對有關賬戶內的存款或其任何部份的申索;及/

(e)        銀行絕對認為客戶可能因任何原因失去其於法律上繼續處理或授權任何被授權簽字人或被授權使用人繼續處理有關賬戶的能力;及/

(f)          一項要求客戶清盤或破產的呈請已經向法庭遞交;及/

(g)       賬戶被懷疑用作非法用途。

 

18.          未經約定透支的利息

客戶須在銀行要求時,清償賬戶內所有未經約定或超過預約限額但為銀行接受作出的透支。此項透支將自透支日至實際償還日止累算利息,利率為銀行不時公佈的有關收費表及/或利息表中就未經約定透支指定的利率(法院裁決前後亦同)。惟銀行有權在給予客戶不少於30天事先書面通知後,更改有關利率的計算基礎。應付而未付的利息亦將按同樣利率累算利息,銀行並可將此項利息自有關賬戶內支取或按每月複式計算利息。

 

19.          /副本文件的處理

有關賬戶的任何或所有支票、欠票、匯票、承付票、付款票據及/或其任何其他文件的正本及/或副本,一經縮影或經其他記錄儀器設備處理後,銀行即可任意銷毀。

 

20.          費用及存款收費

20.1                銀行有權就提供及/或繼續提供賬戶及/或賬戶的運作收取手續費及其他收費。該等費用或收費將會列載於銀行不時公佈的收費表中,該等收費表將會在客戶要求時向客戶提供。

20.2                儘管有任何相反的規定,銀行在此保留向客戶就任何賬戶內的結餘收取存款費用的權利,該等存款費用的計算方式將會由銀行不時決定。

 

21.          賬戶支付利息

銀行向客戶支付任何賬戶項下的累計利息是受制於利息稅及預扣稅(若有)

 

22.          人民幣服務

22.1                下列規定僅適用於人民幣賬戶(人民幣儲蓄存款賬戶、人民幣支票活期存款賬戶及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

(a)       客戶知悉並同意賬戶的操作應受制於可能不時施加於銀行的任何限制(如香港或中國內地的任何監管機構或其他當局或香港有關人民幣票據交收及結算服務的票據結算/交換機構如此要求,該等限制可即時有效);

(b)       客戶須遵守適用於有關人民幣服務的香港或中國內地的一切法律、香港或中國內地的任何監管機構或其他當局不時適用的一切規則、條款及規定;及

(c)  客戶須根據適用的香港法例、法規及規則操作該等賬戶,且不得違反中國內地的任何適用法例、法規或規則。

22.2         下列規定僅適用於香港居民的人民幣賬戶:

(a)       每位客戶只可開立一個人民幣支票活期存款賬戶;

(b)       只限個人客戶人民幣支票(個別稱「支票)可簽發用以支付客戶在廣東省(包括深圳)的個人消費性支出。在廣東省(包括深圳)使用人民幣支票以可能不時施加於銀行的限額為限(上限),任何一張超過上限(如有)而要求在廣東省(包括深圳)兌現的支票會被退票。若銀行在某一日所收到要求在廣東省(包括深圳)兌現的多張支票合計超過上限(如有),銀行可以拒付並退回該等支票中的任何一張。每張支票的有效期為6個月。支票不得轉讓;

(c)        客戶不應簽發任何支票作非上文第22.2(b)條所許可的用途,並且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從賬戶支付的有關客戶在廣東省(包括深圳)的個人消費性支出合計款項不會超過上限(如有);

(d)       在香港使用人民幣支票須遵循香港銀行業務的常用規則;

(e)       個人客戶向在其名下的中國內地賬戶匯款受限於可能不時向銀行施加的限額及自中國內地銀行之前所匯來的任何資金的未用部分;

(f)         客戶委辦匯至內地的跨境人民幣匯款,收款人及匯款人必須為同一人;及

(g)       如果客戶不再持有香港身份證,客戶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此後,客戶的賬戶將被更改為非香港身份證持有人的賬戶,但不影響現有的交易完成。

22.3                下列規定僅適用於非香港居民(由銀行不時釐定,並已具備銀行不時規定的條件)的人民幣賬戶:

(a)       每位客戶只可開立一個人民幣支票活期存款賬戶;

(b)       人民幣支票不可在中國內地使用;

(c)        個人客戶應取得中國內地當局要求的有關客戶匯款至中國內地的任何批准。如果匯款被拒絕,客戶仍須支付收費;及

(d)       如果客戶成為香港身份證持有人,客戶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此後,客戶的賬戶將被更改為香港身份證持有人的賬戶,但不影響現有的交易完成。

22.4         下列規定適僅用於企業及其他非個人客戶的人民幣賬戶:

(a)        人民幣支票不可在中國內地使用;

(b)       客戶須確保透過其賬戶匯進匯出中國內地的匯款遵守中國內地的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及

(c)        客戶須在銀行規定的時間內,提供銀行可能需要的與其賬戶及交易相關的一切資料及文件。

22.5        銀行可:

(a)        通知或無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採取任何行動以遵守有關香港人民幣票據交換及結算服務的票據結算/交換機構、銀行經營人民幣票據交換及結算服務所透過的位於中國內地的任何代理銀行,或香港或中國內地任何監管機構或其他當局作出的任何規定;

(b)       不影響上文第22.5(a)條的原則下,向上文第22.5(a)條段提及的任何機構提供有關客戶、其賬戶及交易的任何資料;

(c)        無須說明理由及無須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延遲或拒絕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或接受任何人民幣存款;及

(d)       任何方式更改、暫停、撤銷或終止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人民幣服務,或施加任何條件或限制,無論任何該等行動是否適用於銀行的任何其他客戶。

 

23.          電子支票服務

23.1        電子支票服務

(a)        本第23條的條文適用於銀行有關電子支票的服務。協議及有關條款中適用於實物支票或一般適用於賬戶及服務的條文,凡內容相關的且不與本第23條的條文不一致的,將繼續適用於電子支票及電子支票服務。就電子支票服務而言, 若本第23條的條文跟協議及有關條款的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本第23條的條文為準。

(b)       就電子支票服務為目的,下列詞語具下列定義:

匯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19章〈匯票條例〉,可被不時修訂。

結算所」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存入途徑」指銀行不時提供用作出示電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徑。

電子證書」指由銀行接受的核證機關發出的並獲結算所不時為簽發電子支票目的而承認的證書。

電子支票」指以電子紀錄(按香港法例第553章〈電子交易條例〉定義)形式簽發的支票(包括銀行本票),附有電子支票或電子銀行本票(視情況適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並可以港元、美元及人民幣簽發,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或「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指由結算所提供接受出示電子支票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但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方可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者戶口,每位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其使用者戶口方可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指由結算所不時指定的條款及細則,以規管由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及「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指由銀行不時向客戶分別為簽發電子支票(包括任何有關電子證書的服務)及存入電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務,而「電子支票服務」則一併指「電子支票簽發服務」及「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業界規則及程序」指結算所及銀行業界就規管電子支票的處理而不時採用的規則及運作程序。

受款人銀行」指受款人戶口所在的銀行。

受款人戶口」就每張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出示以存入的電子支票而言,指該電子支票的受款人在銀行持有的銀行戶口,而該戶口可以是受款人的個人名義戶口或受款人的聯名戶口。

付款人銀行」指為其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作出數碼簽署的銀行。

23.2         電子支票服務的性質及範圍

(a)        銀行可選擇提供電子支票服務。如銀行向客戶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客戶可以簽發電子支票及存入電子支票。為使用電子支票服務,客戶須提供銀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資料及文件,並須接受銀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條款及條件。客戶亦可能需要簽署銀行不時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b)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讓客戶可按下文第23.3條簽發由銀行出票的電子支票。

(c)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讓客戶及其他人士可按下列第23.4條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使用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不論向客戶及/或受款人戶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銀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d)       銀行可為銀行不時指定的貨幣(包括港元、美元或人民幣)簽發的電子支票,提供電子支票服務。

(e)        銀行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使用電子支票服務的條件。該等條件可包括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

(i)         電子支票服務的服務時間(包括簽發、止付或出示電子支票的截止時間);及

(ii)       客戶在任何指定時段可以簽發電子支票的最高總金額或最多支票總數量;及

(iii)     客戶須就電子支票服務支付的任何費用。

23.3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

(a)        電子支票的版式及簽發電子支票的步驟

(i)         客戶須按銀行不時指定的步驟及輸入銀行不時指定的資料,並按指定的版式規格簽發每張電子支票。客戶不可加入、移除或修改電子支票的內容、版式、排列或影像。

(ii)       每張電子支票必須由客戶(作為付款人)及銀行(作為付款人銀行)按銀行設定的次序分別以客戶及銀行的數碼簽署式樣簽署,但如電子支票為銀行本票,則無須由付款人簽署。

(iii)     當客戶由聯名戶口簽發電子支票,客戶須自行負責確保該電子支票按聯名戶口持有人不時授權的電子支票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等)簽署。

(iv)     如客戶為公司或任何其他實體,客戶須自行負責確保每張電子支票均按客戶不時授權的電子支票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等)代表客戶簽署。

(b)   電子證書

(i)         客戶在電子支票上的數碼簽署必須由有效的電子證書產生,該電子證書必須在產生該數碼簽署時有效,並且未過期或被註銷。

(ii)       客戶在電子支票上的數碼簽署可由一般用途電子證書或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

(iii)     如客戶選擇用一般用途電子證書產生數碼簽署,客戶須遵從上述第23(b)(i)條維持一般用途電子證書持續有效。

(iv)     銀行可選擇提供有關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服務。銀行的服務可包括代客戶申請、持有、維持、更新、註銷及管理特定用途電子證書(或上述任何一項服務)。如銀行提供該等服務,且客戶選擇用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客戶的數碼簽署,客戶應指示及授權銀行:

(1)       按銀行不時設定的範圍及方式提供該等服務,這可包括代客戶持有特定用途電子證書及相關密碼匙及/或密碼,及代客戶按客戶不時指示在電子支票上產生客戶的數碼簽署;及

(2)       作出所有需要步驟(包括向發出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核證機關提供所有需要的資料及個人資料),以實現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目的。

(v)       代客戶申請特定用途電子證書時,銀行有權依賴客戶提供的資料。客戶須自行負責向銀行提供正確及最新的資料。如銀行根據客戶提供的不正確或過時資料獲取了特定用途電子證書,客戶仍須受由該電子證書產生的數碼簽署所簽發的任何電子支票約束。

(vi)     每張電子證書皆由核證機關發出。就客戶的電子證書,客戶受發出該電子證書的核證機關的指定條款及細則的約束。客戶須自行負責履行客戶在該等條款及細則下的責任。

(c)    向受款人傳送電子支票

(i)         當客戶確認簽發電子支票,銀行會產生電子支票檔案。客戶可下載電子支票檔案用以自行傳送予受款人。銀行亦可代客戶向受款人以電子方式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如銀行有提供此項服務。

(ii)       客戶不應向受款人簽發電子支票(或指示銀行代客戶簽發電子支票),除非該受款人同意接受電子支票。客戶須自行負責下列各項事宜:

(1)       在向受款人簽發電子支票(或指示銀行代客戶簽發電子支票)前,通知該受款人其可以同意或拒絶接受電子支票;

(2)       使用安全電子方式及採取適當電郵加密及其他保安措施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及

(3)       向銀行提供受款人的正確及最新的聯絡資料,讓銀行代客戶以電子方式向受款人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如銀行有提供此項服務。

(iii)     電子支票檔案於銀行以電子方式按客戶向銀行提供的受款人的聯絡資料向受款人傳送後,即被認定為已經送達至受款人。銀行無責任核實受款人是否實際收到該電子支票檔案。銀行建議客戶跟受款人查明其是否已實際收到該電子支票檔案,不論該電子支票檔案由客戶或銀行傳送。

(d)   豁免出示要求

每張電子支票的出示只須按業界規則及程序以電子紀錄形式傳送。銀行有權支付每張以該方法出示其電子紀錄的電子支票,而無須要求任何其他的出示形式。在不減低上文第23.3(a)(i)條及下文第23.5(a)23.5(b)條的效果的情況下,客戶明確接受不時在每張電子支票上列明的出示要求豁免。

23.4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a)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可容許透過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銀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b)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i)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由結算所提供。就客戶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客戶受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約束。客戶須自行負責履行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下的責任。

(ii)       為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要求客戶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連同一個或多個受款人戶口,以供出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容許客戶以客戶同名戶口或客戶同名戶口以外的其他戶口作為受款人戶口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客戶須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客戶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出示的所有電子支票負責(包括任何向客戶同名戶口以外的受款人戶口出示的電子支票)。

(iii)     任何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事宜須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處理。銀行可以(但無責任)向客戶提供合理協助。因銀行沒有任何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存入的電子支票的電子紀錄或影像,如客戶要求,銀行可以(但無責任)提供使用客戶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存入的電子支票日期、電子支票金額、電子支票編號、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銀行同意提供有關該電子支票的資料。

(iv)     銀行對結算所是否提供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所提供服務的質素、適時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無作出明示或隱含的表述或保證。除非電子支票存票條款另有指明,客戶須承擔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責任及風險。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其有關的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

(c)    存入途徑

銀行可選擇提供存入途徑。銀行可不時指定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徑而無須通知;及(ii)任何存入途徑的條款。

23.5         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銀行的責任

(a)   電子支票的處理

客戶須明白銀行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由客戶簽發或向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銀行有權以下列方法為客戶支付或收取電子支票:

(i)         任何客戶在銀行簽發的電子支票向銀行出示時,按業界規則及程序支付該電子支票;及

(ii)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款項。

(b)   銀行責任的限制

在不減低協議及有關條款的條文效果的情況下:

(i)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服務,或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簽發的電子支票,或通過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由於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ii)       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

(1)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2)        客戶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服務的責任,包括提防未獲授權人士簽發電子支票的責任;

(3)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由客戶簽發或向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而無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及

(4)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銀行可合理控制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銀行均無須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iv)     如銀行全權酌情認為電子支票不完整、載有不正確資料或存在其他銀行認為適當的理由,則銀行有權不予兌付及/或退還該電子支票,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及

(v)       銀行保留不予兌付任何票面日期在出示日期之前六個月或以上的電子支票的最終權利。儘管有如前所述,客戶須就銀行所支付及交收此類電子支票承擔一切責任。

(c)    客戶的確認及彌償

(i)         客戶須接受銀行及結算所分別就電子支票服務及結算所提供的服務施加的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客戶須接受及同意,承擔簽發及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及責任。

(ii)       在不減低客戶在協議及有關條款下提供的任何彌償或銀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銀行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客戶使用電子支票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全面彌償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客戶須作出彌償並使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損失。

(iii)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因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

(iv)     上述彌償在電子支票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附表二 自動櫃員機服務條款

1.             納入甲部的一般條款

1.1                   本「綜合服務總條款」之甲部份所載的一般條款(一般條款)被納入為本附表二之不可分割部份,正如一般條款全文載於本附表一樣。如一般條款與本附表二所載條款有所抵觸,當以本附表二的條款為準。

1.2                   本附表二內的「本條款」指本附表二明述的條款連同本附表二所收納的一般條款。

1.3           本條款用作規限該卡及自動櫃員機服務(定義見下文)的使用。

 

2.             定義與釋義

2.1           除文意另有規定外,在本條款中:

自動櫃員機」指JETCO/PLUS/或中國銀聯「銀聯」聯網及銀行不時公佈的任何其他聯網內使用的自動櫃員機,並且包括銀行不時指定為客戶的賬戶收取現金存款的任何現金存款機。

自動櫃員機服務」指下述可在或經自動櫃員機通過使用該卡而獲得的任何一項、多項或所有的服務:

(a)        從任何指定賬戶內提取現金;

(b)       將現金或支票存入任何指定賬戶(限於由銀行指定的自動櫃員機作出 )

(c)        在受制於第13條的情況下,查詢任何指定賬戶的結欠或結餘;

(d)       申領任何指定賬戶的結單;

(e)        申領任何指定支票活期存款賬戶的新支票簿;

(f)        各指定賬戶之間或從某一指定賬戶向其他賬戶的結餘或協定透支額度內的金額轉賬;

(g)       僅透過銀聯聯網,在中國的銷售點終端機支付貨品及服務的費用;

(h)       僅透過銀聯聯網,在互聯網上付款;及

(i)         銀行不時提供的其他服務。

該卡」指銀行應客戶申請向客戶發予可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的任何卡(包括聯營卡)。

指定賬戶」指基本賬戶或附屬賬戶。如屬雙幣卡,指定賬戶指客戶開立並指定為多種貨幣的賬戶,而客戶如此指定已被銀行接納的。

指示」指使用該卡所發出的任何交易指示。

聯網」指該等由銀行不時指定提供自動櫃員機服務的聯網。

密碼」就某特定的該卡而言,指由銀行指定及/或經客戶自行選定或重選可憑之供客戶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的辨明號碼或代碼。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條款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及台灣)。

基本賬戶」就客戶而言指客戶開立於銀行的任何賬戶並不時指定為可以用某特定的該卡運作的基本賬戶,而客戶如此指定已被銀行接納的。

附屬賬戶」就客戶而言指客戶開立於銀行的任何賬戶並指定為可以用某特定的該卡運作的附屬賬戶,而客戶如此指定已被銀行接納的。

交易貨幣」指進行交易的幣種。

 

3.             以該卡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

3.1                   銀行可決定向客戶發出該卡供客戶憑該卡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銀行可不時指定或重新指定可以用該卡運作的自動櫃員機服務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在何處可使用何種網絡、可提供何種貨幣,及若可使用及提供,則須按照甚麼條款。除文意另有規定外,本條款對管制任何指定賬戶之其他條款均不構成影響。

3.2                   該卡可用於(a)銀行裝設、擁有或指定的自動櫃員機;及(b)以電子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銀行不時指定的銷售點終端機)支付或轉撥款項的其他終端機或儀器設備。

3.3                   客戶須在其指定賬戶內有足夠款項的情況下方可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提款或轉賬(如屬使用雙幣卡,則須以交易貨幣存入足夠款項)。若指定賬戶內的款項不敷提款或轉賬而出現透支,客戶須在銀行要求時,立即償還該等未經約定的透支提款或轉賬的金額及按銀行不時對未經約定的透支賬戶訂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適用於未經約定透支的利率列載於銀行不時公佈的收費表內,將隨時應客戶要求向客戶提供。

3.4           銀行有權不時在金額或其他方面對任何該卡的使用作限制。

3.5                   所有經自動櫃員機接受之存款(無論存款是以現金或支票形式存入)均須經銀行核對。該核對工作不限定在存款當天進行。不論客戶聲稱所存入之數目是多少,除涉及明顯錯誤外,銀行在核對時本著真誠所作之決定對客戶屬終局性及具約束力。在不影響銀行的決定如上之終局性的情況下,若銀行發現該決定與客戶聲稱存入的數額有任何分歧,銀行會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客戶該分歧。

3.6                   在銀行根據上文第3.5條核對現金存款並將該存款記入指定賬戶後,客戶方可提取或使用經自動櫃員機存入的現金。儘管有上文規定,銀行可在其按上文所述已妥為核對該存款前,將該存款存入指定賬戶。若在妥為核對後,銀行決定與客戶聲稱存入的金額有任何分歧,銀行應有權據此撤銷該等賬戶紀錄,而若銀行已因此而蒙受任何損失,客戶須應要求就所有該等損失對銀行作完全彌償。經自動櫃員機存入的支票亦須根據上文第3.5條經銀行核對後,銀行方接受代收。客戶須待支票清算及銀行收妥款項後,方可支用票款。

3.7                   存款時自動櫃員機發出的客戶通知單(若有)只申述客戶聲稱以自動櫃員機存入的款項,在任何情況下該通知單對銀行均無約束力。自動櫃員機不接受硬幣存款。儘管銀行在香港一般銀行營業時間外接收客戶的指示,該指示不一定可於當日完成。

3.8                   就通過自動櫃員機從指定賬戶轉出款項而言,下列規定將適用。如任何本條款的其他規定與本第3.8條有任何抵觸或矛盾,則以本第3.8條為準:

(a)        客戶承認知悉把款項轉賬至第三者賬戶所涉及的風險,如客戶因該等轉賬而遭受任何損失,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客戶都不會令銀行因提供銀行同業轉賬服務而使該等轉賬交易完成而負上任何責任。

(b)       當銀行收到指示把款項由指定賬戶轉出至一個收款賬戶,銀行將即時於指定賬戶扣除該款項。客戶謹此同意由轉賬服務的服務供應商向銀行發出的通知為客戶轉賬指示的終局性的證據,而任何因該轉賬導致的款項扣除將對客戶具約束力。

(c)        當指定賬戶沒有足夠的結餘(如屬使用雙幣卡,則須以交易貨幣存入足夠的結餘款項)或(視情況而定)於協議透支安排下沒有足夠金額以進行轉賬指示,銀行可(但並沒有責任)拒絕該等指示,及並不需為客戶因未能或延遲進行該等轉賬指示而遭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d)       儘管銀行已進行轉賬指示並因此從指定賬戶中扣除款項,但這並不代表收款銀行會立即把相應金額記入收款賬戶。該等金額只會根據收款銀行當時慣例記入賬戶,銀行不需為客戶因收款銀行未能或延遲將金額記入收款賬戶而遭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e)        如收款銀行未能或延遲將金額記入收款賬戶,在任何情況下銀行都不會負責對收款銀行採取任何要求取回已轉賬到收款銀行的款項的行動。雖然指定賬戶已被扣除款項,但若收款銀行於收到客戶的款項前未能完成銀行同業間的結算,則該等款項將不會付予收款銀行,而指定賬戶的扣除款項紀錄亦將於適當時候撤銷。

3.9                   自動櫃員機服務的被授權簽字人及其簽字式樣以及簽署安排在任何時候均與基本賬戶相同。

3.10                自動櫃員機服務的被授權簽字人當按照簽署安排簽署時,可不時指定客戶的任何賬戶為指定賬戶,致使該()賬戶可透過自動櫃員機服務操作,即使該()賬戶有其有效的簽署安排。

 

4.             該卡之擁有權

4.1                   任何由銀行所發的該卡於任何時候均屬銀行財物,客戶無論在甚麼原因下取消或終止使用該卡時須立即將該卡交回銀行。

4.2           該卡只供客戶使用,並不得轉讓。

 

5.             發出該卡及設立適用密碼等

5.1                   銀行發出任何該卡時客戶應以所規定的方式確認收妥。在受制於銀行決定的情況下,客戶可在銀行櫃面選擇該卡的相關密碼或由銀行向客戶發出相關密碼。當客戶收到相關密碼時應確認收妥,而客戶可能需以該卡於自動櫃員機重選新密碼,方可開始以該卡及其相關密碼享用自動櫃員機服務。

5.2                   若客戶由多於一人組成或若客戶是一合夥商號,則組成客戶的任何一人或(視情況而定)客戶的任何一位合夥人將獲客戶的全部授權可於銀行首次發出該卡予客戶時確認收妥任何該卡及/或由銀行所發出的相關密碼,或(視情況而定)在銀行櫃面選擇相關密碼。

5.3                   若客戶是一有限公司或銀行所接納的任何其他團體或體系,則銀行有權容許客戶的一位代表可於銀行首次發出該卡予客戶時確認收妥任何該卡及/或由銀行所發出的相關密碼,或(視情況而定)在銀行櫃面選擇相關密碼,惟該代表應按銀行絕對認為恰當的方式獲客戶的授權。

5.4      客戶確認銀行已經忠告客戶,當客戶自行選取密碼,客戶不宜使用容易讓人取得的個人資料,如電話號碼或出生日期作為密碼,客戶亦不應以密碼接駁其他服務(如接連互聯網或其他網址)。

 

6.             正確使用該卡及密碼的責任

6.1                   客戶須對任何該卡及相關密碼的正確使用負責,客戶並須採取合理措施保管該卡及將密碼保密,並且不可容許任何未經授權人士使用該卡或密碼。

6.2                   客戶不得使用或容許使用該卡及/或相關密碼進行任何非法活動或違法或法律禁止的任何安排。

6.3           客戶承認知悉銀行對客戶選擇或重新選擇的任何密碼並無紀錄。

6.4                   若客戶知道或相信任何該卡被遺失或被盜,或相關的密碼已被遺失或實際或有可能被未經授權使用或披露,客戶須在可能情況下儘快以書面或致電銀行不時指定用以報告此類事項的熱線電話通知銀行。在收到該報告後,不論是以書面或電話作出,如銀行真誠接受該報告為正確及真實的,銀行有權採取其認為恰當的行動。

6.5                   在附加於上文第6.4條的情況下,若發生密碼實際或有可能被未經授權使用或披露的情況,客戶應在可能情況下儘快在就近自動櫃員機更改密碼。

6.6                   若遺失該卡,在客戶要求下銀行可全權決定及以其認為恰當的條款發出補發的該卡。若客戶尋回已被報失的該卡,除非及直至得到銀行的事先准許,否則客戶不可使用被尋回的該卡。

6.7                   客戶在此承認知悉密碼及/或相關的該卡是有被未被授權人士使用或被用作未經授權目的的風險並同意對所有或任何因此而產生的損失負責,本附表二第9.1條內述及的損失及/或因一般條款第7.2條所列出關於未經授權的交易所引致的損失除外。

 

7.             從指定賬戶扣除

客戶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銀行,可不經事先通知客戶而自其指定賬戶扣除因使用相關的該卡以提取、轉賬及/或在其他交易中支付的款項,不論交易是否已獲客戶知悉或授權。

 

8.             無權貸款或透支

本條款並不賦予客戶任何貸款及透支的權利。

 

9.             損失的責任

9.1                   儘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規定,銀行將承擔因以下情況而引起的全部損失:

(a)        在發出任何該卡後但客戶未收到該卡前,該卡被誤用;

(b)       按本附表二第6.4條銀行收到有關該卡或相關密碼被遺失、被盜或被透露予未被授權的人的通知後而產生的所有未經客戶授權的交易;

(c)        終端機或其他系統發生故障,引致客戶直接蒙受損失,惟若有關故障是明顯的,或已顯示故障的信息或通知則除外;及

(d)       交易是以偽造的卡進行的。

9.2                   若銀行是一共用電子系統的參與者,銀行不可藉使用任何該卡所產生的損失是因該電子系統的其他參與者所引致或促成為理由,而對客戶的責任(若有)免責。

9.3                   除上文第9.1條內述及及/或因一般條款第7.2條所列出關於未經授權的交易所引致的損失外,銀行毋須對因任何指示使客戶或任何人的損失或損毀負責,不論該指示是否由客戶發出或授權的。特別是(但不限於)如客戶作出欺詐、嚴重疏忽行為或無執行其按本附表二第6.16.26.46.5條內的責任,客戶須對所有損失負責。

9.4                   在受制於本規定的情況下,銀行根據本附表二的規定需對客戶的責任只限於錯誤地從客戶的指定賬戶中扣除的金額及其任何利息。

 

10.          該卡、自動櫃員機等失靈

10.1                銀行對任何該卡的不能使用或失靈或所引起的任何延誤概不負責。倘若任何該卡非因客戶的錯誤使用而損壞或失靈,在符合銀行指定的條款後,銀行可向客戶發出全新或補發該卡。

10.2                涉及使用任何該卡的交易若因任何原因未能兌付或進行,或若自動櫃員機或提供自動櫃員機服務的終端機或儀器設備有任何失靈及/或不能使用,而已有關於該失靈或不能使用的信息或通知顯示出來,則銀行對由此引起的任何後果概不負責。

10.3                若任何該卡因任何原因被取消、暫停使用或無效,與該卡相關的指定賬戶仍可繼續操作及可經其他適用方式操作。

 

11.          銀行對第三者行為不負責任

對於任何第三者商號、店舖或機構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或客戶使用任何該卡從其購買的任何貨品或所獲提供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其拒絕兌付或接受任何該卡,其作出的任何陳述或其他訊息,或其提供的任何貨品或服務有任何糾紛、瑕疵或不足,銀行概不負責。客戶須直接與該等商號、店舖或機構處理和解決所有索償或糾紛,而該等索償或糾紛不會影響客戶已因使用該卡而完成的任何轉賬或付款,客戶亦無權取消、質疑或更改因使用該卡而完成的任何轉賬或付款。

 

12.          外幣交易

12.1                在受制於第12.1條的情況下,客戶如透過自動櫃員機服務以港元以外的任何貨幣進行交易,銀行可毋須徵詢客戶或取得其同意的情況下,把該交易貨幣兌換為港元,兌匯率於交易進行時由銀行絕對釐定。在不影響上文的一般性原則下,客戶如透過自動櫃員機服務提取港元以外的任何貨幣(提款貨幣),銀行可毋須事先獲得客戶同意或未經通知客戶的情況下,而以其絕對釐定的適用兌匯率進行象徵式兌換,隨後從指定賬戶扣除相等於以提款貨幣提取的款額之港元的款額。

12.2                客戶如透過自動櫃員機服務進行與在中國使用雙幣卡有關的交易,客戶可以人民幣提取或轉撥款項,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交易,而人民幣款額將從指定賬戶扣除。

 

13.          查詢賬戶餘額

13.1                如屬雙幣卡,如果客戶在自動櫃員機查詢指定賬戶的餘額,則只會顯示以港元或人民幣存入款項的結欠∕結餘,視乎透過何種聯網作出查詢而定。

13.2         銀行對交易(包括查詢餘額)將會透過何種聯網進行並無控制權。

 

14.          資料披露

在不影響使用及/或披露有關賬戶及/或客戶資料的任何其他規定(若有)的一般性原則下,銀行有權未經客戶同意或未經通知客戶,而在其認為需要或適當的情況下,將客戶就任何該卡或有關任何該卡的使用的指定賬戶資料向任何聯網的任何成員及/或任何其他機構披露。

 

15.          取消該卡

銀行保留於任何時候可全權決定給予客戶不少於30天事先書面通知而取消或終止使用任何該卡的權利。

 

16.          費用及收費

銀行可就任何該卡的使用及/或補發及/或涉及使用該卡或自動櫃員機服務的任何交易收取費用/收費,有關費用按銀行不時公佈的任何收費表收取。銀行有權在任何賬戶扣除該等費用及收費。

 

17.          申領支票簿

若客戶為其指定的支票活期存款賬戶透過自動櫃員機服務申領支票簿,該申領與由客戶向銀行遞交已妥善填寫及簽署之按銀行標準格式的支票簿申請書具同等效力。

 

18.        自動櫃員機無卡提取現金

 

18.1       除文意另有規定外,在本第18條中:

 

(a) 「流動應用程式」指由銀行提供或指定的流動應用程式,以供客戶裝置於流動電話內,而客戶可透過其使用流動電話銀行(按附表三內定義)

 

(b) 「流動電話」指客戶可以或由客戶通過流動應用程式使用無卡提現服務發出現金提款指示的流動電話(或任何其他銀行允許的設備);

 

(c)  「無卡提現自動櫃員機」指支援無卡提現交易及銀行指定之聯網的自動櫃員機;及

 

(d) 「無卡提現服務」指客戶可通過流動應用程式發出現金提款指示,並以流動電話掃描[無卡提現自動櫃員機上顯示或提供的]二維碼(「[無卡提現二維碼」)或通過銀行允許或批准的其他通信方式或技術,便可從無卡提現自動櫃員機提取現金,而毋須使用該卡之實物的銀行服務。

      

18.2        就與無卡提現服務有關的範圍內,一般條款的附表三被納入為本第18條之不可分割部份。如附表三的條款及細則與本第18條有歧異,概以後者為準。

 

18.3     銀行可向符合第[18.5]條所列出之條件的客戶提供無卡提現服務。

 

18.4       除銀行另行同意外,否則於不時訂立、修改或補充的而規管與無卡提現服務有關的賬戶和其他服務的所有其他協議和條款及細則應繼續適用。就無卡提現服務而言,本第18條如與該等其他協議和條款及細則有歧異,概以本第18條的條文為準。

 

18.5      客戶確認知悉及同意,為了使用無卡提現服務,客戶須(除銀行另

        行允許或要求外):

 

(a)   已獲銀行發出一張可通過自動櫃員機提款而有港幣指定賬戶的該卡;

(b)  已獲銀行提供網上銀行和流動電話銀行;

(c)  已通過流動電話銀行或網上銀行啟用了對該卡及/或有關指定賬戶的無卡提現服務。

(d)   擁有一部已安裝了流動應用程式的流動電話;

(e) 登錄流動應用程式以使用無卡提現服務;及

(f)    遵守銀行可不時規定的任何其他程序或要求。

 

18.6        銀行有權訂立或修訂客戶的無卡提現服務每日累計提款額度的最高金額,而毋須另行通知客戶。該提款額度可能會被包含計算在使用該卡之實物提款的額度內。

 

18.7        如該卡是發給由多於一位人士組成的聯名客戶,則與該卡及有關指定賬戶有關的無卡提現服務只提供予由該客戶當中成功啟用了該卡的無卡提現服務的人士使用,而其他組成該客戶的人士並不可使用。

 

18.8       客戶可按照銀行不時規定的程序,使用無卡提現服務從任何無卡提現自動櫃員機提取港幣現金。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

 

(a) 如銀行接受了現金提款指示,銀行會在流動應用程式上向客戶發出載有參考編號的指示確認書;及

(b) 在客戶提取現金後,銀行會向客戶發出載有交易詳情的手機短訊及/或電子郵件。

 

18.9     無卡提現服務下發出的每項現金提款指示的有效期(由銀行不時規定或允許的)由客戶成功在流動應用程式上發出該現金提款指示起計。如客戶在有效期內未使用無卡提現自動櫃員機提款,則該現金提款指示將失效並自動被取消。

 

18.10     客戶在流動應用程式上發出現金提款指示之前以及在無卡提現服務下提款時,須確保相關提款賬戶中有足夠的可被提取現金。如提款賬戶沒有足夠的可被提取現金,銀行將不接受該指示及/或無卡提現自動櫃員機將不允許該提款。

 

18.11    客戶可於提款前,在現金提款指示的有效期內通過流動應用程式取消任何現金提款指示。

 

18.12    客戶確認知悉並不是每一部自動櫃員機都是可以使用無卡提現服務提

款的無卡提現自動櫃員機。

 

18.13      如無卡提現自動櫃員機已顯示一個無卡提現二維碼,但不論任何原因客戶不能提款,則相關現金提款指示可能會自動被取消。如客戶希望繼續進行該現金提款,則客戶可能須要使用無卡提現服務發出新的現金提款指示。

 

18.14      客戶必須對與相關流動電話及/或流動電話銀行有關的密碼、賬戶及保安資料保密。 客戶必須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流動電話及與流動電話及/或流動電話銀行有關的密碼、賬戶及保安資料或其他機密信息遺失、被盜竊或未經授權或欺詐地被使用。

 

18.15     客戶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以銀行可不時接受的任何方式,盡快將可能影響銀行提供或客戶使用無卡提現服務的任何事項通知銀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a)   客戶知道或懷疑任何人知道其流動電話及/或流動電話銀行的密碼或保安資料;

(b) 客戶知道或懷疑有人未經授權使用了其流動電話;或

(c)    [客戶的流動電話號碼已被更改。]

 

18.16     客戶須單獨負責:

(a)   支付流動電話及有關電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或與之有關的任何費用、收費及開支;及

(b)   遵守有關電訊服務提供者不時規管提供的服務之條款及細則。

 

 

18.17      銀行可在任何時候暫停或終止客戶登入或使用無卡提現服務,或拒絕任何現金提款指示,而毋須事前作出通知。

 

 

附表三 網上銀行、流動電話銀行、電話銀行、短訊服務及電郵服務條款

1.             納入甲部的一般條款

1.1                   本「綜合服務總條款」之甲部份所載的一般條款(一般條款)被納入為本附表三之不可分割部份,正如一般條款全文載於本附表一樣。如一般條款與本附表三所載條款有所抵觸,當以本附表三的條款為準。

1.2                   本附表三內的「本條款」指本附表三明述的條款連同本附表三所收納的一般條款。

1.3                   本條款用作規限客戶對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途徑使用銀行服務及就其賬戶或與銀行訂立交易而向銀行給予電話指示。

 

2.             定義與釋義

2.1           除文意另有規定外,在本條款中:

網上銀行或電話銀行(視情況而定)的「被授權使用人(若有)指銀行同意及客戶授權代表客戶使用網上銀行或電話銀行的人士或每一人士。為免生疑問,若客戶是個人或由多於一人組成,被授權使用人可包括該個人或(視情況而定)任何一位或多位組成客戶的人士;

公司」指交通銀行信託有限公司。

儀器設備」指銀行提供予客戶或客戶以其他方式取得用以使用網上銀行的任何儀器設備(包括但不限於保安編碼器、任何數碼或電子證明或加密軟件或銀行不時指明以供為流動電話銀行的目的而使用的該等流動電話)

開機密碼」指用於啓動保安編碼器的密碼。

電子輸入」指使用流動電話透過互聯網或使用電話、電腦終端機或銀行不時要求或指定的其他設備向銀行發出並獲銀行電腦或其他系統接收及認可的任何電子訊號。

識別號碼」指網上銀行號碼及電話銀行號碼或其中之一。

指示」指任何網上銀行指示或電話銀行指示。

網上銀行」指銀行向客戶提供的網上銀行服務(包括流動電話銀行),據此客戶可透過發出網上銀行指示進行銀行交易或從銀行獲取其他銀行服務。

網上銀行指示」指客戶或(視情況而定)被授權使用人在符合本附表三第5.3條所載的要求或程序後,透過電子輸入向銀行發出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流動電話銀行發出的指示)

網上銀行號碼」指銀行為客戶使用網上銀行而發予的識別號碼或客戶號碼。

網上銀行密碼」指為與銀行進行網上銀行交易而由銀行向客戶發予或(視情況而定)客戶或代表客戶選擇的私人識別號碼或代碼,其可按銀行同意的方法不時更改。

流動電話銀行」指客戶使用流動電話透過互聯網使用銀行的銀行及投資服務,享用流動電話銀行服務被視作享用網上銀行服務,並須受本條款的相關條文規限。

強積金」指強制性公積金。

強積金服務」指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由公司提供的產品及服務。

密碼」指網上銀行密碼及電話銀行密碼或其中之一。

電話銀行」指銀行向客戶提供的電話銀行服務,據此客戶可透過發出電話銀行指示進行銀行交易或從銀行獲取其他銀行服務。

電話銀行指示」指客戶或(視情況而定)被授權使用人在符合本附表三第5.4條所載的要求或程序後,透過電話以口頭或電子輸入向銀行發出的任何指示。

電話銀行號碼」指銀行為客戶使用電話銀行而要求輸入並向客戶發予的結算賬戶賬戶號碼或識別號碼或客戶號碼。

電話銀行密碼」指為與銀行進行電話銀行交易而由銀行向客戶發予或(視情況而定)客戶或代表客戶在銀行櫃面選擇的私人識別號碼或代碼,其可按銀行同意的方法不時更改。

保安編碼」指由保安編碼器產生供客戶用作雙重認證的一次性密碼。

保安編碼器」指由銀行提供客戶用作獲取保安編碼的電子裝置。

結算賬戶」指協議或銀行為網上銀行或(視情況而定)電話銀行接納的其他文件上不時指定的任何賬戶。

短訊服務」指發送至流動電話或類似儀器的任何形式的簡短文字訊息。

交易提示短訊服務」指在本條款規限下,由銀行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據此,銀行將文字訊息透過短訊服務發送至已向銀行登記或已為銀行所知的客戶流動電話號碼或其他儀器設備(流動電話)

電郵服務」指發送至電郵地址的文字訊息。

交易提示電郵服務」指在本條款規限下,由銀行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據此,銀行將文字訊息透過電郵服務發送至已向銀行登記或已為銀行所知的客戶電郵地址。

交易」指銀行不時全權決定指定可通過網上銀行、流動電話銀行或電話銀行進行的銀行業務或銀行服務。

雙重認證」指合用兩種不同性質的資料以核實客戶身份的方法。

用戶名稱」指由客戶選擇的名稱或別名,將會用以代替網上銀行號碼。

 

3.             網上銀行、流動電話銀行及電話銀行範圍

3.1                   銀行可不時及隨時指定或重新指定透過網上銀行、流動電話銀行及電話銀行可進行的交易性質、範圍及操作。

3.2                   銀行可隨時全權決定在毋須事先通知及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執行任何指示或撤回經網上銀行、流動電話銀行或電話銀行可進行的任何交易。並且,若銀行認為恰當,可撤銷或暫停網上銀行、流動電話銀行及電話銀行或其任何部份。

3.3                   銀行可隨時全權決定接受客戶的指示作為客戶的代理人,代其與其他第三者執行交易。在該情況下,銀行的唯一責任是將有關指示轉達至第三者,當有關指示被轉達後,銀行即被視作已對客戶全部履行其責任。銀行一概毋須就該等第三者的行為、失職、不作為、不遵守、不履行、延誤、詐騙或疏忽而負上合約法或侵權法、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法律責任或負責(包括但不限於該等第三者的任何未執行或延誤執行銀行代客戶發出的指示)。客戶承認及確認該等由銀行作為其代理人與第三者所執行的交易受該等交易的適用條款所管轄,並且,為與第三者執行該等交易,客戶授權銀行可向該等第三者披露客戶本身的任何資料。

3.4                   客戶承認知悉,使用網上銀行、流動電話銀行及電話銀行以作出交易乃銀行提供的服務,若不論任何原因網上銀行、流動電話銀行或電話銀行或可向銀行發出或使銀行接收指示的媒體被暫停或取消,客戶不能藉此向銀行追討及須自行採用其他方法達成其擬執行的交易。

 

4.             管轄任何個別交易的條款

4.1           在使用網上銀行及/或電話銀行而進行任何交易時,除受本條款約束外,亦同時受到管轄有關交易種類(無論客戶是否已經書面或電子或其他由銀行不時指定的途徑接受)的條款所約束。客戶承認知悉其將繼續遵守該等條款及受其約束。

4.2           若管轄有關交易種類的條款與本條款有任何抵觸,則: 

(a)       倘交易的有關個別條款載有本條款與有關個別條款之間的優先次序,則在決定以哪一條款為準時需按該優先次序處理;

(b)       倘交易的有關個別條款並未載有本條款與有關個別條款之間的優先次序,則以有關個別條款為準。

4.3                   儘管除網上銀行及電話銀行以外的每宗交易在某一個時間有其有效簽署的安排,所有與網上銀行或(視情況而定)電話銀行有關或有關由網上銀行或(視情況而定)電話銀行生效的交易的所有文件及通訊若按相關的網上銀行或(視情況而定)電話銀行的簽署安排簽署即為有效及生效。

 

5.             被授權使用人及使用網上銀行及電話銀行

5.1           客戶須自費設置及維修合適之設備以享用網上銀行及/或電話銀行。

5.2                   除非銀行及客戶另行書面同意,否則網上銀行或電話銀行的任何一位被授權簽字人將成為客戶的網上銀行或(視情況而定)電話銀行的被授權使用人。若有關的簽署安排由多於一種模式的授權組成,則只有享有最高層次模式授權的被授權簽字人可有權成為網上銀行及/(視情況而定)電話銀行的被授權使用人。在受制於本條款的情況下,客戶可向被授權使用人披露有關識別號碼或用戶名稱及密碼及可允許該被授權使用人使用保安編碼器以容許彼等使用網上銀行及/(視情況而定)電話銀行。

5.3           所有網上銀行指示須按以下方式發出:

(a)        只可以銀行為網上銀行不時指定的電子通訊途徑及方式發出有關指示;及

(b)       採用適當的電腦終端機、機器或其他設備以使用網上銀行;及

(c)        應銀行要求(該等要求可以是以電子影像或數碼聲音或其他電子形式發出,視情況而定),客戶或被授權使用人須透過電子輸入輸入:

(i)         其網上銀行號碼或用戶名稱;及

(ii)       其網上銀行密碼;及

(iii)     保安編碼;及/

(iv)     任何銀行可能要求的其他涉及客戶或被授權使用人身份的資料(例如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及

(d)       應銀行要求(表達方式如上),客戶或被授權使用人須選擇所需的交易種類及輸入銀行要求的資料及詳情;及

(e)        就某一項由銀行不時指定的交易,客戶或被授權使用人須應銀行要求以銀行要求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經銀行不時接受的保安編碼、數碼或電子證明或加密軟件)確認其身份。

5.4           所有電話銀行指示須按以下方式發出:

(a)        只可致電銀行不時指定的接收擬進行交易的電話銀行指示的有關電話號碼;及

(b)       應銀行要求,客戶或被授權使用人須透過電子輸入或其他方法輸入:

(i)         電話銀行號碼;及

(ii)       電話銀行密碼;及/

(iii)     任何銀行可能要求的其他涉及客戶身份的資料(例如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及

(c)        應銀行要求,客戶或被授權使用人須透過電話以電子輸入或口頭選擇所需的交易種類及報出或輸入銀行要求的資料及詳情。

5.5                   在不影響本附表三第3.2條列載銀行拒絕接受任何指示的權利的情況下,所有指示一經上文第5.3條或第5.4條的情況下發出後,即屬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終局性約束力,不管該等指示是由客戶自己或由被授權使用人所發出或由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有否被授權)代其發出。

5.6                   儘管除網上銀行及電話銀行以外的每宗交易在某一個時間有其有效簽署的安排,銀行獲授權執行由任何獲授權使用人單獨發出的指示,只要銀行真誠相信該等指示是由獲授權使用人發出及據此進行的所有交易均對客戶有約束力。

5.7                   在經銀行同意的情況下,單獨行事的被授權使用人應具完全權限代表客戶就在網上銀行或(視情況而定)電話銀行項下可供運作的任何賬戶或服務所涉及或引致的任何事宜,發出任何性質(無論是以常設指示或其他形式)的指示。

5.8                   客戶或在經銀行同意的情況下,(如客戶由多於一人組成)任何一位組成客戶的人士應具完全權限代表客戶發出網上銀行指示,以申請開立新賬戶或設定新服務,惟該申請一經銀行接納,(a)新賬戶或新服務的被授權簽字人及簽署安排應與客戶或任何一位組成客戶的人士(視情況而定)所指定及被銀行系統所接納作有關用途的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及簽署安排相同,(b)(只適用於申請開立新賬戶)除銀行另行明確述明外,新賬戶的操作亦應受本乙部份附表一內所列出的條款及條件規限,及(c)新賬戶或新服務應視作已被客戶指定為可在網上銀行項下運作並且受制於本條款。客戶承認知悉,銀行其後可拒絕該網上申請並(如有需要)據此撤銷所有賬戶紀錄,即使銀行系統已接納該申請。

5.9                   客戶或在經銀行同意的情況下,(如客戶由多於一人組成)任何一位組成客戶的人士應具完全權限代表客戶發出網上銀行指示,更改客戶之綜合結單地址、賬戶地址、通訊地址或聯絡號碼或其他資料。

5.10                在經銀行同意的情況下,單獨行事的網上銀行被授權使用人應具完全權限代表客戶發出網上銀行指示,以指定在客戶同一名下的任何賬戶為網上銀行的附屬賬戶或為在網上銀行項下可供運作的賬戶(不論是只作查詢用途或作其他用途)。客戶承認知悉,任何賬戶一經按照前述各項指定為有關賬戶,則除管限該賬戶的特定條款及條件外,本條款亦應適用。

5.11                在不影響第5.10條的原則下,網上銀行及/或電話銀行的被授權簽字人當按照簽署安排簽署時,可不時及隨時授權銀行將客戶的任何賬戶分別納入於網上銀行及/或電話銀行的範圍內,致使該()賬戶可以透過網上銀行及/或電話銀行操作,即使該()賬戶有其有效的簽署安排。

5.12                網上銀行及/或電話銀行的被授權簽字人及其簽字式樣以及簽署安排在任何時候均與結算賬戶相同。

 

6.             接受及執行指示

6.1                   就任何指示而言,當銀行接獲本附表三第5.3(c)(i)(ii)(iii)條及(若適用)5.3(e)條或(視情況而定)5.4(b)(i)(ii)(iii)條列載的資料後,銀行有權視由此產生的指示為客戶所發出的。客戶須就該等指示執行的所有交易及因而產生的所有責任負責。

6.2                   除非在有關時間內另有協定,銀行只接納或執行涉及交易的指示。但若涉及其他安排的指示為銀行所接納或執行,不管接納或執行的理由為何,該等指示及據該等指示執行的安排均對客戶具約束力。

6.3                   銀行只會在以下情況接受及執行任何種類的交易指示:(a) 如該指示是在銀行不時指定為可接受及敘做該種類交易的指定時間內由銀行接收;及(b) 如該指示具銀行所要求清楚度及詳情。銀行保留權利在收到指示後及接受或執行指示前要求客戶提供進一步資料或作進一步澄清。倘由於銀行未能得到足夠清晰的指示或詳情致使銀行未能或延遲執行任何指示,銀行一概毋須對由此導致的任何後果負責。為免生疑問,客戶同意並承認銀行並無責任在收到或接受一個指示後隨即立刻進行任何交易。

6.4                   儘管管轄擬定進行的個別種類的交易有任何相反的規定,銀行有權發出任何命令或訂立或執行任何安排或作出任何記賬,以進行任何指示,而毋須事先查明(a)客戶的指定賬戶內有否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餘額;及/(b)客戶賬戶內存在或有足夠擬用作按指示執行的項目。

6.5                   若客戶的指示中指定的賬戶內並無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餘額以執行擬定交易,則銀行不會接納或執行指示。倘由於並無足夠資金及/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餘額,致使銀行未能執行任何指示,銀行一概毋須對由此導致的任何後果負責。

6.6                   儘管客戶的指定賬戶內並無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額,而且不論擬定進行交易的個別交易種類的任何條款有相反規定,銀行可全權決定,毋須事先書面通知客戶或獲得其同意便可接納及執行指示。客戶須負責由此導致的結欠或透支、預支或信貸(或其任何增加)及有關的所有銀行劃一收費。該等欠款連同其利息須於銀行要求時償還。該利息由執行有關指示日計至實際償還日止(包括首尾兩日),並以銀行不時公佈之利率(不論是判決前或後)及以銀行不時自行訂定的結息期複式計算。

6.7                   若根據上文第6.6條下存在任何欠款時,銀行有權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但並無責任),按其認為需要的時間及價錢,訂立其他交易,以抵銷或對銷根據指示執行的交易。由此導致遭受或合理地招致之任何損失、損害、債務或合理費用一概由客戶承擔,並由銀行選擇從客戶的任何賬戶中扣除;但任何收益則絕對歸銀行所有並供其保留以供銀行使用及受益。銀行對該等損失、損害、債務或費用款額所發出之書面證明對客戶具約束力及屬終局性,除涉及明顯錯誤外。

6.8                   在不影響上文第6.3條的情況下,儘管銀行在香港一般銀行營業時間外接獲指示並立即執行指示,在銀行決定下,根據指示而立即執行的有關交易可被視為在隨後一個營業日生效。

6.9                   就客戶通過網上銀行或電話銀行自任何賬戶轉出款額予第三者的交易而言,若純粹因收款銀行拒絕或延遲將款項給予擬收款人,銀行概不負任何責任。

6.10                客戶在指示銀行執行交易前須小心審查每宗交易詳情。客戶授權銀行以短訊服務、電郵服務或銀行所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法通知客戶有關銀行所認為適當的該宗已完成交易詳情。該等交易可包括但不限於轉賬至一個未登記的第三方賬戶,修訂個人資料及透過網上銀行開立賬戶。客戶須向銀行提供為了前述目的之有效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並須及時通知銀行有關該號碼或電郵地址的任何變更。客戶須審查及核實銀行所通知的交易詳情並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向銀行報告任何錯誤、分歧或遺漏。若客戶選擇不接收該通知,就銀行所認為適當的某些交易而言,客戶可能被限制使用網上銀行, 且客戶在網上進行該等交易前,可能被要求以銀行認為適當的方式登記第三方賬戶(例如在分行或透過郵遞)

 

7.             通知書及終局性的證據

7.1           (a)   除非銀行另行決定,否則銀行不會就根據網上銀行指示或電話銀

                        行指示執行的任何交易發出通知書。倘若銀行決定就某些通過網

                        上銀行指示或電話銀行指示執行的交易向客戶發出載有該等交易

                        的通知書,則該份通知書會於隨後的3個營業日內寄予通訊地址

                        或相關賬戶地址供客戶存檔。在這方面,銀行會應客戶要求,向

                        客戶提供有關銀行會發出通知書的交易種類(該種類或會不時被更

                        )的資料;

(b)       倘客戶在作出有關指示後的6個營業日內(通訊地址或相關賬戶地址如為香港以外,則11個營業日內)仍未有接獲銀行根據上文第7.1(a)條就該等交易決定發出的通知書,則客戶須向銀行提交未獲通知書之通知(按銀行接受的格式)。該份未獲通知書之通知必須在該等指示發出日後的8個營業日內(通訊地址或相關賬戶地址如為香港以外,則13個營業日內)確實送達銀行;

(c)        客戶有責任檢查及核對通知書的內容,並須於有關指示發出後的90天內,向銀行報備通知書內的任何錯誤或遺漏或分歧,否則儘管客戶在此期間未有機會核對有關交易的賬戶結單或存摺或其他紀錄(視情況而定),客戶亦被視作已確認通知書上之內容,除涉及明顯錯誤外;

(d)       客戶承認知悉不會就網上銀行或電話銀行定期收到獨立的賬戶結單,而客戶有責任核對通過網上銀行或(視情況而定)電話銀行敘做交易的賬戶的有關結單或存摺(視情況而定)內的交易紀錄。

7.2                   客戶承認知悉所有指示可予紀錄。任何指示及/或該等指示的執行的通知書、銀行賬簿及紀錄(有明顯錯誤者除外),在所有法院及在各方面均對客戶而言屬終局性的證據。

7.3                   銀行就由第三者提供及經網上銀行或電話銀行給予客戶的資訊、數據及其他資料概不負責。銀行亦不會就該資訊、數據及其他資料的正確及完整性作出保證或陳述。

 

8.             經指示執行交易之收益

8.1                   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否則透過指示完成的任何交易之應付客戶收益,只可以記入與客戶同名的賬戶或以客戶名義在銀行存放。

8.2                   如銀行接獲任何透過指示完成的交易收益的任何質疑、索償或爭議(無論有否充分理由),銀行可全權決定(但並無任何責任)拒絕准許或執行該等收益的任何提款及/或處理,直至有關交易的爭議或質疑獲得銀行滿意的澄清為止。

 

9.             透過網上銀行及電話銀行之交易之限制

9.1                   銀行可隨時及不時並毋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對執行所發的指示的交易金額、數量或貨幣方面訂立最高及/或最低每日總額及/或每宗交易限額,惟在銀行認為恰當的情況下,可豁免或修改任何指示的限制。

9.2                   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否則指示只限於同一客戶名下的不同的指定賬戶間所進行或執行的交易指示(財經消息之查詢除外)

9.3                   客戶謹此同意並承認,任何涉及不同賬戶間(不論屬客戶的或任何第三者的及不論為開立於銀行與否)付款的網上銀行或電話銀行安排,必須獲銀行批准才會被接納,而且該等安排必須符合銀行不時事先決定的每日轉賬或提款限額及程序。為免生疑問,若已就任何第三者名下的賬戶獲批了較低的每日最高限額,則以該限額(而非根據本第9.3條所訂定的限額)為準。

9.4                   客戶承認知悉,網上銀行及電話銀行乃以數字系統運作,若客戶向銀行發出的指示涉及不同賬戶之間的付款,銀行可按客戶透過電子輸入提供的賬戶號碼行事,而並無任何責任核對所提供的任何賬戶號碼是否與該賬戶的持有人的姓名相符。

9.5                   若客戶在銀行所認為適當的期間內未曾使用網上銀行轉賬至未登記的第三方賬戶,銀行可使該項服務無效或將該項服務的交易限額設定為零。

9A           流動技術的限制

9A.1                客戶承認知悉,流動通訊是一種嶄新及發展迅速的技術,而使用流動電話銀行服務可能涉及額外風險,並且未必如同使用其他銀行理財渠道般安全可靠。

9A.2                客戶進一步承認知悉,技術故障及網絡交通擠塞是常見的,並有非銀行所能合理控制而可能導致銀行未能或延遲執行指示的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因客戶使用的相關支援流動電話不足而引致的任何技術失真)。透過流動電話銀行傳送的指示、個人數據及資料須承受被第三方閱讀、截取、干擾或濫用的風險。客戶承認知悉,他在使用流動電話銀行服務之前應全面考慮與流動電話銀行有關的一切風險及仔細閱讀本條款。

 

10.           識別號碼、密碼及儀器設備

10.1                當收到銀行提供的識別號碼及/或任何儀器設備時,客戶或有關的被授權簽字人(當以適用的簽署安排簽署時)應確認收妥。在受制於銀行決定的情況下,客戶本身或透過任何被授權使用人可選擇與識別號碼或用戶名稱相關的網上銀行密碼及/(視情況而定)電話銀行密碼,或由銀行向客戶發出該()密碼。若屬後者,當收到相關密碼時客戶或有關的被授權簽字人(當以適用的簽署安排簽署時)應確認收妥,而客戶本人或透過任何被授權使用人可能需要先按銀行指定程序重選新密碼方可以以識別號碼或用戶名稱連同密碼及/或保安編碼使用網上銀行或(視情況而定)電話銀行。銀行可向客戶分發保安編碼器作雙重認證用途,而客戶或有關的被授權簽字人(當以適用的簽署安排簽署時)當收到該保安編碼器時應確認收妥。客戶應在分發日期後60天内在網上啓動保安編碼器;否則該保安編碼器可能自動失效。

10.2                若有關的被授權簽字人的簽署安排由多於一種模式的授權組成,則只有享有最高層次模式授權的被授權簽字人可有權代表客戶作出上文第10.1條的簽收。

10.3                客戶有責任正確使用儀器設備、開機密碼、識別號碼及密碼,並須採取合理的措施妥為保管及保密儀器設備(包括有關其使用的任何保安編碼、密碼或使用管制代碼)、開機密碼、識別號碼及密碼。客戶不得將保安編碼、開機密碼及密碼向任何人士披露,除向有關的被授權使用人外。客戶承諾確保被授權使用人同樣遵守上文所述有關儀器設備(包括有關其使用的任何保安編碼、密碼或使用管制代碼)、開機密碼、識別號碼、用戶名稱及密碼的正確使用及妥為保管及保密責任的要求,及當知悉或相信儀器設備(包括有關其使用的任何保安編碼、密碼或使用管制代碼)或開機密碼、或任何密碼被遺失或儀器設備(包括有關其使用的任何保安編碼、密碼或使用管制代碼)、開機密碼、識別號碼、用戶名稱或任何密碼實際或有可能被未經授權使用或披露,被授權使用人應立即通知客戶或代表客戶按下文第10.5 條通知銀行。

10.4                客戶承認知悉銀行對客戶或被授權使用人選擇或重新選擇的密碼並無紀錄。

10.5                若客戶知道或相信儀器設備(包括有關其使用的任何保安編碼、密碼或使用管制代碼) 或開機密碼或任何密碼被遺失,或實際或有可能被未經授權使用或披露儀器設備(包括有關其使用的任何保安編碼、密碼或使用管制代碼) 、開機密碼、識別號碼、用戶名稱或任何密碼,客戶本人或透過任何被授權使用人須在可能情況下儘快以書面或致電銀行不時指定用以報告此類事項的熱線電話通知銀行。在收到該報告後,如銀行真誠接受該報告為恰當及真實的,銀行有權採取其認為恰當的行動。

10.6                在附加於上文第10.5條的情況下,若發生任何密碼實際或有可能被未經授權使用或披露的情況,客戶應在可能情況下儘快透過網上銀行及/(視情況而定)電話銀行更改該密碼。

10.7                若銀行提供的任何儀器設備被遺失或失靈,在客戶要求下銀行可全權決定及以其認為恰當的條款提供代替的儀器設備。在發出替代的儀器設備後,先前的儀器設備將自動變爲無效。若客戶尋回已被報失的儀器設備,除非及直至得到銀行的事先准許,否則客戶不可使用該被尋回的儀器設備。

10.8                客戶在此承認知悉被授權使用人有全權使用開機密碼或識別號碼、用戶名稱及密碼,可代表客戶全權操作網上銀行及/(視情況而定)電話銀行下的賬戶或使用網上銀行及/(視情況而定)電話銀行下的服務,亦進一步承認知悉有被授權使用人為自己的利益和目的誤用網上銀行及電話銀行的風險,及儀器設備、開機密碼、任何識別號碼、用戶名稱及/或任何密碼是有被未經授權的人使用或被用於未經准許用途的風險。客戶謹此進一步承認知悉在同意容許任何第三者作為被授權使用人時,已妥為及全面地考慮過有關的風險。

10.9                若銀行提供保安編碼器,客戶確認如果開機密碼連續六次輸入不正確,保安編碼器可能自動鎖上。在此情況下,客戶應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銀行並應依循所訂明的程序開啓保安編碼器並重設開機密碼。

10.10              若銀行提供保安編碼器,客戶確認透過網上銀行進行的交易可能因保安編碼器不相容於銀行系統而被拒納。在此情況下,保安編碼器可能需要進行同步化程序。在此情況下,客戶應盡快通知銀行並依循所訂明的程序使保安編碼器同步化。

10.11      銀行有權依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在其認爲必須或適當的任何時間,在無需通知亦無需給予任何理由情況下,取消對儀器設備、開機密碼、用戶名稱及密碼的使用及/或撤銷、限制或中止網上銀行服務(無論全部或部分)及/或終止網上服務。對於由此造成或與此相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銀行概不負責。

 

11.           銀行及客戶的責任

11.1        除非客戶作出欺詐、嚴重疏忽行為或無執行其按本附表三第10.310.5/10.6條內的責任,否則客戶毋須對因按任何指示進行的未經授權交易對其所引致的直接損失負責。

11.2                為免生疑問,如客戶作出欺詐、嚴重疏忽行為或無執行其按本附表三第10.310.5/10.6條的責任,客戶須對因此而產生的所有及任何損失負責。本第11.2條並不影響客戶在一般條款第7.2條所列出關於未經授權交易的追索權。

11.3                在受制於本條的條文的情況下,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銀行需就網上銀行及電話銀行對客戶負的責任只限於有關交易的金額或客戶所承受的直接損失,以較低者為準。銀行在任何情況下毋須對任何間接、特別或相應的損失或損毀負責。

11.4         若上文第11.1條與本附表三其他條文有抵觸,以前者為準。

 

12.           銀行提供的儀器設備的擁有權

12.1                由銀行提供的儀器設備於任何時候均屬銀行財物,客戶無論在甚麼原因下取消或終止網上銀行時須立即將該等儀器設備交回銀行。客戶不得更改、竄改、拆卸或以任何方式複製或修改儀器設備及除用於網上銀行服務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處理或利用儀器設備。

12.2                銀行所提供的儀器設備只供客戶或其被授權人(若客戶並非個人親自使用該等儀器設備)使用,並不得轉讓。

 

13.          被授權簽字人

13.1                在附加於及不影響一般條款第4條的情況下,任何網上銀行或(視情況而定)電話銀行的被授權簽字人有以下的權力及權限(由被授權簽字人按有關簽署安排行使)而銀行有權據此行事:

(a)        當儀器設備(網上銀行適用)被遺失或失靈或任何密碼被遺失時,(i)發出及簽署銀行指定用作申請補發儀器設備(若遺失的儀器設備是由銀行提供的)/或發出或重選新密碼的表格,(ii)發出及簽署任何該補發的儀器設備或新密碼的認收回條,及/(iii)指定任何一個該()被授權簽字人可重選新密碼。為免生疑問,本規定並不影響銀行是否向客戶補發儀器設備或提供新密碼的決定;

(b)       為接收交易提示短訊服務的目的,通知銀行有關流動電話號碼或電訊服務供應商的任何變動;

(c)        為接收交易提示電郵服務的目的,通知銀行有關電郵地址的任何變動;及

(d)       書面指示銀行取消網上銀行或(視情況而定)電話銀行或使其無效。

13.2                若任何網上銀行或(視情況而定)電話銀行的有關簽署安排由多於一種模式的授權組成,則只有享有最高層次模式授權的被授權簽字人可有權行使上文第13.1(a)條所列的權力。

 

14.          資料

銀行透過網上銀行及電話銀行所報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兌匯率、利率及證券的市價)僅供參考,及除非客戶在銀行指定時間內作出確認,否則資料對銀行並無約束力。

 

15.          費用及收費

15.1                銀行有權就向客戶提供網上銀行、流動電話銀行及電話銀行及/或處理指示而收取銀行不時公佈的任何收費表中所列載的費用。該等收費表將應客戶要求向其提供。客戶謹此授權銀行自相關結算賬戶中扣除該等費用。儘管上文規定,銀行亦有權決定向客戶於銀行開立的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扣除任何費用或收費。

15.2                銀行有權保留就銀行提供網上銀行、流動電話銀行或電話銀行及根據指示執行交易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所有盈利、回佣、佣金、費用、利益或其他得益(若有),以供銀行自行運用及受益。

 

16.           通知

16.1                在附加於一般條款第5條的情況下,任何須向客戶發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訊可以電子途徑發出。該等通知或通訊會以客戶為收件人並根據銀行最後的紀錄內的電子郵件地址寄給客戶,如客戶由多於一人組成,則寄往任何一個該等電子郵件地址。

16.2                為免生疑問,任何由客戶向銀行提交的通知或通訊將不會包含任何根據本條文所發出的指示,該等通知或通訊必須按一般條款第5條發出。

16.3                銀行保留權利以電子途徑於銀行網頁或銀行不時指定之其他途徑連續3個營業日張貼告示以通知客戶有關本條款之任何變更。告示會於銀行張貼該告示後的第4個營業日視為已妥善送達客戶。

 

17.          電子綜合結單及電子通知服務

17.1                電子綜合結單服務(電子綜合結單服務)是銀行在網上銀行項下所提供的服務,透過此服務,就銀行將不時發出綜合結單的所有或任何賬戶(電子綜合結單賬戶)而言,由銀行向客戶所不時發出的所有綜合結單(電子結單)均可以由被授權使用人在銀行的網站上瀏覽、下載及/或列印。客戶確認及同意,電子綜合結單服務申請一經銀行接納,除非客戶指定繼續收取實物綜合結單,或除非客戶在銀行的任何分行/辦事處或通過由銀行所指定的其他途徑申請終止電子綜合結單服務及恢復由銀行發出實物綜合結單,否則銀行不會就電子綜合結單賬戶發出及寄交實物綜合結單至綜合結單地址。

17.2                電子通知服務(電子通知服務)是銀行在網上銀行項下所提供的服務,透過此服務,就客戶不時為此服務指定的所有或任何賬戶(電子通知賬戶)而言,由銀行向客戶所不時發出的所有通知(不包括下文第17.5條提及的提示通知)、通知書、結單(不包括綜合結單)、確認書或其他通訊(電子通知)均可以由被授權使用人在銀行的網站上瀏覽、下載及/或列印。客戶確認及同意,電子通知服務申請一經銀行接納,除非客戶指定繼續收取該等通知、通知書、結單、確認書或其他通訊的實物文本,或除非客戶在銀行的任何分行/辦事處或通過由銀行所指定的其他途徑申請終止電子通知服務及恢復由銀行發出該等通知、通知書、結單、確認書或其他通訊的實物文本,否則銀行不會就電子通知賬戶發出及寄交該等通知、通知書、結單、確認書或其他通訊的實物文本至通訊地址或(視乎情況而定)賬戶地址。

17.3                儘管在本條款內有任何相反規定,每位被授權使用人均獲授權使用電子綜合結單服務及電子通知服務。客戶確認及同意,()被授權使用人可瀏覽電子綜合結單賬戶及電子通知賬戶的所有交易詳情及收取所有與該等賬戶有關的通知、通知書、結單、確認書或其他通訊,即使所有或任何電子綜合結單賬戶及電子通知賬戶並未被包括為可通過網上銀行使用的賬戶。

17.4                客戶只可在電子結單或電子通知登載於有關網頁後的12個月或銀行認為適當的其他期間內通過電子綜合結單服務及電子通知服務核對電子結單或電子通知。在上述期間後,電子結單或電子通知將會被銀行刪除,而實物文本將只有在客戶在銀行的任何分行/辦事處或通過由銀行所指定的其他途徑提出申請並且繳付費用後方可提供。

17.5                客戶應確保客戶 (a) 將會定期通過電子綜合結單服務及電子通知服務核對及瀏覽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及 (b) 將會在它//她認為有必要時,在銀行將電子結單或電子通知刪除之前下載及/或列印電子結單或電子通知以作記錄。在不影響前述各項的原則下,銀行可以(但並無責任)不時發送通知(提示通知)至客戶就本條款所指定的電郵地址,以提示客戶最近期的電子結單或電子通知已在銀行的網站上登載。為避免產生疑問,客戶始終有責任確保所有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在被銀行刪除之前均已通過電子綜合結單服務及電子通知服務予以存取,即使基於任何原因,客戶並未收到銀行所發出的提示通知。

 

18.           交易提示短訊服務

18.1                銀行可向客戶提供其不時決定的該等交易提示短訊服務(不論客戶是否已申請使用網上銀行或其他服務)。客戶同意在已向銀行登記或已為銀行知悉的流動電話號碼上透過短訊服務接收來自銀行的文字訊息。客戶應﹕

(a)        僅指定一個銀行將會透過短訊服務向其發送文字訊息的號碼;

(b)       在客戶自費的情況下採取一切必需的安排,以不時接收文字訊息,包括但不限於維持在客戶電訊服務供應商的流動電話及必需的服務,並且支付由電訊服務供應商就發送至流動電話的文字訊息所收取的一切費用。客戶承認知悉,對於因電訊服務供應商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而引致的任何損失,銀行概不負責;

(c)        立即通知銀行有關流動電話號碼或電訊服務供應商的任何變動;

(d)       承受與透過短訊服務將文字訊息發送予客戶相關的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故障風險、網絡交通擠塞風險及非銀行所能合理控制而可能導致銀行未能或延遲發送任何文字訊息的其他因素之風險,以及透過短訊服務傳送的資料被第三方閱讀、截取、損壞或濫用的風險;及

(e)        不准許任何其他人士接收或知悉文字訊息。

就某些服務而言,如果客戶擬享用該等服務,銀行可規定客戶須辦妥銀行所訂明的申請程序。

18.2                銀行可不時按其絕對酌情權,在無須事先通知或負上法律責任,並且無須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設定、更改、暫停、撤銷或取消交易提示短訊服務或其任何部份,或其適用範圍或任何細節。

18.3                客戶承認知悉,交易提示短訊服務乃由銀行所提供的服務,而如果交易提示短訊服務基於任何理由被暫停或取消,客戶不得針對銀行而提出任何申索,並且應使用其他途徑以取得本應會透過交易提示短訊服務提供的資料。

18.4                根據交易提示短訊服務所發送的任何資料僅供客戶參考,並且不得被接納作為與其有關交易的證據。客戶須負全責在以根據交易提示短訊服務所接收的資料為依據或按此行事之前,先核實該等資料。

 

19.           交易提示電郵服務

19.1                銀行可向客戶提供其不時決定的該等交易提示電郵服務(不論客戶是否已申請使用網上銀行或其他服務)。客戶同意在已向銀行登記或已為銀行知悉的電郵地址上透過電郵服務接收來自銀行的文字訊息。客戶應﹕

(a)        僅指定一個銀行將會透過電郵服務向其發送文字訊息的電郵地址;

(b)       客戶承認知悉,對於因互聯網供應商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而引致的任何損失,銀行概不負責;

(c)        立即通知銀行有關電郵地址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的任何變動;

(d)       承受與透過電郵服務將文字訊息發送予客戶相關的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故障風險、網絡交通擠塞風險及非銀行所能合理控制而可能導致銀行未能或延遲發送任何文字訊息的其他因素之風險,以及透過電郵服務傳送的資料被第三方閱讀、截取、損壞或濫用的風險;及

(e)        不准許任何其他人士接收或知悉文字訊息。

就某些服務而言,如果客戶擬享用該等服務,銀行可規定客戶須辦妥銀行所訂明的申請程序。

19.2                銀行可不時按其絕對酌情權,在無須事先通知或負上法律責任,並且無須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設定、更改、暫停、撤銷或取消交易提示電郵服務或其任何部份,或其適用範圍或任何細節。

19.3                客戶承認知悉,交易提示電郵服務乃由銀行所提供的服務,而如果交易提示電郵服務基於任何理由被暫停或取消,客戶不得針對銀行而提出任何申索,並且應使用其他途徑以取得本應會透過交易提示電郵服務提供的資料。

19.4                根據交易提示電郵服務所發送的任何資料僅供客戶參考,並且不得被接納作為與其有關交易的證據。客戶須負全責在以根據交易提示電郵服務所接收的資料為依據或按此行事之前,先核實該等資料。

 

20.          轉賬至第三者賬戶

客戶同意,有關透過網上銀行或電話銀行由任何賬戶轉賬(包括賬單付款)至第三者賬戶的所有指示,應受制於以下條款及條件(經銀行不時修訂)

(a)        在銀行收到指示後,將會從客戶的賬戶扣款。如客戶的賬戶內並無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額,銀行有權拒絕執行指示,在該情況下,銀行可收取慣常收費及可取消該指示。銀行 不須就在該等情況下銀行不能執行指示所引致的任何後果負上任何責任;

(b)       儘管客戶的賬戶內並無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額,銀行可按其絕對酌情權(但並無責任)執行指示,不須事先 書面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批准。客戶須負責由此導致的結欠或透支、預支或信貸(或其任何增加)及與此有關的所有利息及銀行劃一收費。該等欠款連同其利息須於銀行要求時償還。該利息由執行指示日期計至實際償還日期(不論是判決前或後)(包括首尾兩日),並以銀行不時就未獲授權透支公佈的利率及以銀行不時釐定的結息期複式計算;

(c)        收款銀行可將所收到資金於不同時間存入受款人賬戶,而銀行對轉賬資金於何時會實際存入受款人賬戶概不負責;

(d)       銀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負責追討支付予收款銀行的任何款項,而如任何收款銀行基於任何理由未能向受款人付款,銀行概不負責;

(e)        客戶承認知悉,將資金轉賬至第三者賬戶存在風險,例如可能會付款至未獲授權的第三方賬戶;

(f)        如果基於任何理由某筆款項未能透過銀行同業結算支付予收款銀行,則銀行不會支付該筆款項,而客戶的賬戶內的付款記項會相應地改為存款記項;

(g)       客戶的付款指示將不經核對,由銀行的自動化系統轉交收款銀行,按照其條款及慣例處理;

(h)       客戶承認知悉,透過網上銀行及電話銀行的通訊可能出現延誤、中斷、截取或錯誤。銀行對客戶付款的任何延誤或錯誤,或對任何未獲授權指示,或對誤將款項支付予其他人士,銀行概不負責;

(i)         銀行對支付款項所涉交易引致的任何問題概不負責。客戶須自行向有關商戶或供應商交涉;

(j)         除支付准許款項及其他准許用途外,客戶不得使用此服務作任何其他用途;

(k)       銀行有權就轉賬款項至第三者賬戶服務向客戶收取手續費及要求客戶償付一切由銀行合理地產生的合理費用及開支(若有)

 

21.          強積金資料

21.1                公司將定期更新強積金資料,但無須就延遲更新資料而造成的任何影響承擔任何責任。公司提供的強積金資料僅供參加之用,並不具約束力。所有資料均以公司的紀錄作為最終定論。

21.2                強積金服務是由公司提供;銀行只提供平台讓客戶透過網上銀行服務查詢客戶強積金的資料。銀行對該等強積金資料引致的任何申索或爭議概不負責;惟銀行會按適用之監管指引處理任何客戶之投訴。請亦參閱有關公司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

21.3                公司只會在法律上合法容許的地區及時段內提供強積金服務,有關資料不擬供置身或居住於限制銀行及/或公司發放該等資料地區的客戶使用。客戶必須遵守有關限制。

21.4                有關強積金服務的資料不擬提供專業意見並且不應以此作為依據,客戶在需要時應尋求適當之專業意見。

21.5                銀行及/或公司享有絕對權限可於任何時間並且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將所提供有關強積金服務之任何資料、產品及服務予以撤銷或修改。公司亦擁有最終決定權及絕對酌情權,決定任何人士是否合乎資格使用個別資料、產品及服務。

21.6                銀行的網頁中提及強積金服務的所有資料均屬推廣或作邀請要約之用而已,在任何情況下不構成公司或銀行向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士公開要約。再者,客戶可能隨時被拒絕取用資料及使用強積金服務,而不獲給予事先通知或提供理由。

 

22.          其他事項

公司的強積金服務條款以及銀行網上銀行網頁內所載的重要聲明均告適用。如此等條款之間有任何抵觸,應以本條款為準。

 

附表四 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的條款

1.        納入甲部的一般條款

1.1         本「綜合服務總條款」之甲部份所載的一般條款(「一般條款」)被納入為本附表四之不可分割部份,正如一般條款全文載於本附表一樣。如一般條款與本附表四所載條款有所抵觸,當以本附表四的條款為準。

1.2         本附表四內的「本條款」指本附表四明述的條款連同本附表四所收納的一般條款。

1.3         銀行向客戶提供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讓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快速支付系統由結算公司提供及運作。因此,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受結算公司不時就快速支付系統施加的規則、指引及程序規限。本條款規管銀行為客戶提供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及客戶使用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構成銀行提供的整體銀行服務的一部份。

1.4         當客戶要求銀行代客戶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中登記任何識別代號,或代客戶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或資金轉賬,客戶即被視為已接受本條款的條文並受其約束。除非客戶接受本條款的條文,客戶不應要求銀行代客戶登記任何識別代號或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亦不應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任何付款或資金轉賬。

1.5      在本條款,下列的詞語具下列定義:

賬戶綁定服務」指由結算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一部份的服務,讓參與者的客戶使用預設的識別代號(而非賬戶號碼)識別一項付款或資金轉賬指示的接收地,或其他有關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通訊的接收地。

跨境二維碼支付服務」指以外幣向收款方付款的二維碼服務。

預設賬戶」指客戶於銀行或任何其他參與者維持的賬戶,並設置該賬戶為預設賬戶,以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取付款或資金,或(如結算公司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指明或許可並在指明或許可的範圍內)支取付款或資金。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指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以電子方式設置的直接付款授權。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指由結算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一部份的服務,讓參與者的客戶設置直接付款授權。

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 指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產生的並與參與者的客戶賬戶關聯的獨有隨機號碼。

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指銀行向客戶不時提供的服務,讓客戶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及結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提供的賬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二維碼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及設施,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

結算公司」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 或 「快速支付系統」指由結算公司不時提供、管理及運作的快速支付系統及其相關設施及服務,用作(a)處理直接付款及存款、資金轉賬及其他付款交易;及(b)就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賬戶綁定服務交換及處理指示。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參與者」指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參與者,該參與者可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零售支付系統營運者、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或任何其他結算公司不時接納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參與者的人士。

識別代號」 指結算公司接納用作賬戶綁定服務登記的識別資料,以識別參與者的客戶賬戶,包括客戶的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

二維碼服務」指由銀行向客戶提供的二維碼及相關聯的付款及資金轉賬服務,其中包括跨境二維碼支付服務。

監管規定」指結算公司、銀行、任何其他參與者、彼等各自的聯繫公司或集團公司或客戶不時受規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法律、規例或法庭判令,或由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關 (包括稅務機關) 、結算或交收銀行、交易所、業界或自律監管團體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 發出的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 (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的範圍及使用條款

2.1         銀行向客戶提供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讓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及結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提供的賬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及設施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銀行有權不時制定或更改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的範圍及使用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的條款及程序。客戶須接受及遵守此等條款及程序方可使用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

2.2         銀行可透過其分行服務、電子銀行服務或銀行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途徑,向客戶提供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

2.3         銀行可提供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以銀行不時指定的幣種(包括港幣及人民幣)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

2.4         客戶須以銀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程序,方可讓銀行代客戶處理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或資金轉賬的指示。

2.5         所有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的付款或資金轉賬交易將按照銀行同業結算及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參與者及結算公司不時協議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安排)處理、結算及交收。

2.6         銀行保留權利,隨時暫停或終止部份或全部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而無需給予通知或理由。

 

3.        賬戶綁定服務 - 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

3.1.        客戶須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客戶的識別代號,方可經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使用賬戶綁定服務收取付款或資金轉賬。銀行有酌情權決定是否向客戶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就非個人客戶,銀行保留權利只容許客戶要求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

3.2         銀行可透過其流動電話銀行服務、任何連接到銀行系統的裝置或系統或銀行不時指定的其他途徑提供賬戶綁定服務。

3.3         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必須按照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及程序。客戶須以銀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登記程序,方可讓銀行代客戶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或任何相關紀錄。

3.4         倘客戶在任何時間為多個賬戶(不論該等賬戶於銀行或於其他參與者維持)登記相同的識別代號,客戶必須將其中一個賬戶(就每一項銀行可接受的幣種,如適用)設置為預設賬戶。當客戶指示銀行代客戶設置或更改預設賬戶,客戶即同意並授權銀行代客戶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發出要求取消當時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已登記的預設賬戶。如新預設賬戶並不是於銀行維持,銀行保留權利不接受或不處理客戶要求設置或更改新預設賬戶的要求。

3.5         倘客戶要求登記一個新的識別代號,銀行可以以客戶於銀行維持的賬戶設置為該新的識別代號的預設賬戶,代客戶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發出要求。倘客戶要求為一個客戶於銀行維持的賬戶登記現有的識別代號,銀行可以以該賬戶設置為該現有的識別代號的預設賬戶,代客戶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發出要求。

3.6         倘客戶於銀行維持的賬戶被終止,而該賬戶已被登記在某一個識別代號下,銀行保留權利在任何時間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作出通知及要求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移除或停止該賬戶與該識別代號有關之登記及/或移除或停止該識別代號之登記。

 

4.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客戶須以銀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程序,方可讓銀行代客戶處理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要求。指定程序可包括要求有關人士使用其各自的賬戶號碼或客戶識別號碼或代碼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為免生疑問,識別代號並非為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而設,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後,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如有任何更改,或終止識別代號,皆不會影響已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5.        客戶的責任

5.1      識別代號 及賬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

客戶只可為自己的賬戶登記客戶自己的識別代號,亦只可為自己的賬戶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客戶必須是每項識別代號及每個提供予銀行登記使用賬戶綁定服務及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賬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當客戶指示銀行代客戶登記任何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識別代號 或賬戶,即確認客戶為相關識別代號或賬戶之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這對於流動電話號碼至為重要,皆因流動電話號碼可被循環再用。

5.2      識別代號

任何客戶用作登記賬戶綁定服務的識別代號必須符合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要求。例如,結算公司可要求登記作識別代號的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必須與客戶於相關時間在銀行紀錄上登記的聯絡資料相同。客戶明白並同意,銀行、其他參與者及結算公司有權及可酌情無需通知及客戶同意,取消任何根據可用資料屬不正確或非最新的識別代號的登記。

5.3      正確資料

(a)     客戶須負全責確保向銀行所提供的所有資料一直維持準確和完整。銀行並不負責檢查或驗證客戶所提供的資料,對於因客戶所提供的任何資料不準確、有遺漏或不完整而導致的損失或損害,銀行概不負責。

(b)     在不影響上文第5.3(a)條的一般性原則下,客戶須確保所有客戶就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或任何相關紀錄)或就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提供的資料均為正確、完整、最新的且並無誤導。客戶須於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以銀行指定的形式或方法通知銀行任何對資料的更改或更新。

(c)      在發出每項付款或資金轉賬指示時,客戶須對使用正確及最新的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負全責。客戶須就不正確或過時的識別代號或相關紀錄導致銀行及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作出任何不正確的付款或轉賬負全責並確保銀行不致有損失。

5.4      適時更新

客戶有完全責任向銀行適時發出指示及提供資料變動或更新,以更改客戶的識別代號 (或相關紀錄)或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包括但不限於更改客戶的預設賬戶,或終止任何識別代號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客戶承認,為確保有效地執行付款及資金轉賬指示及避免因不正確或過時的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相關紀錄而導致不正確的付款或轉賬,備存客戶最新的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及所有相關紀錄至為重要。

5.5      更改預設賬戶

倘客戶或相關參與者因任何原因終止作為預設賬戶的賬戶(包括該賬戶被暫停或終止),結算公司的系統會自動按賬戶綁定服務下與相同識別代號相聯的最新登記紀錄指派預設賬戶。客戶如欲設置另一賬戶作為預設賬戶,客戶須透過維持該賬戶的參與者更改登記。

5.6      客戶受交易約束

(a)     就任何付款或資金轉賬,當客戶向銀行發出指示,該指示及按其進行的交易即屬最終及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b)     就登記識別代號或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而言,當客戶向銀行發出指示,該指示即屬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客戶可按照銀行不時指定的程序及要求更改或取消任何識別代號或已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5.7      負責任地使用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

客戶必須以負責任的方式使用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尤其需要遵守下列責任:

(a)    客戶必須遵守所有規管客戶使用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的監管規定,包括就收集、使用及處理任何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方面遵守保障資料私隱的監管規定。客戶不得使用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作任何不合法用途或非由結算公司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授權或預期的用途。

(b)   凡向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取客戶付款或資金轉賬的收款人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交易對方發出會被顯示的備註或訊息,客戶須遮蓋該等收款人或交易對方的名字或其他資料,以防止任何個人資料或機密資料被未經授權展示或披露。

(c)   倘銀行向客戶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客戶不應為了獲取心儀號碼或數值作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而重複取消登記及重發申請。

5.8      其他有關付款及資金轉賬的責任

(a)    在發出付款或交易的指示時,客戶同意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以保障客戶自身的利益、資金及資產免受欺詐或其他非法活動的損害。客戶每次均有責任查證收款人實屬可靠並且交易實屬真確,以及作出明智的判斷。為協助客戶對欺詐、詐騙和欺騙活動保持警惕,銀行將根據從快速支付系統或香港警務處不時接收到的風險警告、訊息及指標發出風險警示。

(b)   銀行將按本條款、一般條款及其他適用條款下的適用條款處理客戶就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的任何指示。客戶須遵守其他有關付款、資金轉賬及直接付款授權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在相關帳戶存有足夠資金用作不時結清付款及資金轉賬指示。

5.9      客戶須就授權人士負責

當客戶授權其他人士向銀行發出有關使用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的指示或要求(不論客戶為個人、公司、法團、獨資經營或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團性質的組織):

(a)  客戶須為每名獲客戶授權的人士的所有作為及不作為負責;

(b)  任何銀行收到並真誠相信乃由客戶或任何獲客戶授權的人士發出的指示或要求,均屬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及

(c)  客戶有責任確保每名獲客戶授權的人士均會遵守本條款就其代客戶行事適用的條款。

5.10    客戶須負責所有收費

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按銀行或任何其他參與者不時規定的費率收費,客戶須負責支付該等收費。

 

6.        銀行的責任及責任限制

6.1         銀行會按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及程序,處理及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提交客戶的指示及要求。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有權按其認為適當的次序或方法處理及執行客戶的指示及要求。銀行無法控制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及其他有關參與者的運作或其執行客戶的指示或要求的時間。當銀行從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透過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收到涉及客戶任何的識別代號(或相關紀錄)或其他有關快速支付系統事項的狀況更新通知,銀行會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及時間通知客戶。當銀行從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透過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收到涉及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事項的狀況更新通知,銀行可能會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及時間通知客戶。

6.2      在不減低上文第6.1條或一般條款或其他適用條款的影響下:

(a)  銀行無須負責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有關或因使用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或有關或因處理或執行客戶就有關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或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指示或要求,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並直接且完全由於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

(b)  為求清晰,銀行無須負責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有關下列一項或多項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

(i)       客戶未遵守有關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的責任;

(ii)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快速支付系統的任何功能產生或引致的,或銀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況引致的延誤、無法使用、中斷、故障或錯誤,包括銀行從快速支付系統或香港警務處接收到有關懷疑欺詐、詐騙或欺騙的風險警告、訊息及指標的任何延誤或錯誤;

(iii)     任何人就在客戶與任何其他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擬進行交易中透過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進行付款所作出的任何陳述、保證、許諾或承諾,或任何人與此相關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iv)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任何其他參與者就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的提供或使用所作出的任何陳述、保證或聲明;及

(v)      與客戶和收款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客戶進行的資金轉賬相關的任何欺詐、非法、未經授權或犯罪活動,不論收款人是否已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登記,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聲稱由客戶發出的通訊中的欺詐性超連結。

(c)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附帶、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不論是否可預見或可能招致),銀行、銀行的關聯公司或集團公司、銀行的特許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員、僱員或代理均無須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6.3         在不影響本條款任何其他條文的情況下,銀行保留權利:(a)可全權酌情決定不接受或以其他方式拒絕客戶就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發出的任何指示;及(b)可全權酌情決定延遲處理或不處理客戶就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發出的任何指示,包括:

(i)       如銀行認為:

(1)   向銀行提供的有關資料不完整、不準確或不夠清晰;

(2)   有關賬戶資金不足以結算相關付款或資金轉賬指示;

(3)   (銀行合理認為)處理相關付款或資金轉賬指示可能會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或規例;或

(ii)      基於保安理由,包括(銀行合理認為)銀行的欺詐預防及風險措施或標準未獲完成、滿足或符合。

6.4         對於客戶或任何人因銀行不接受、拒絕、延遲處理或不處理客戶就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發出的任何指示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銀行概不負責。

6.5      客戶確認知悉及同意:(i)結算公司有權酌情決定以結算公司認為適當的

       順序或方式處理和執行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和要求;及(ii)銀行對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和執行客戶指示或要求的時間並無控制權。

6.6    客戶的確認及彌償

(a)   在不減低客戶在一般條款及其他適用條款下提供的任何彌償或銀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影響下,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銀行提供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或客戶使用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賠償、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以全面彌償基準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客戶須作出彌償並使銀行及銀行每名人員、僱員及代理免受損失。

(b)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賠償、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且直接及完全因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上述彌償在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終止後繼續有效。

 

7.        收集及使用客戶資料

7.1         為了使用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客戶可能需要不時向銀行提供有關下列一名或多名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a)  客戶;

(b)   客戶付款或資金轉賬的收款人,或客戶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交易對方;及

(c)    如客戶為公司、法團、獨資經營或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團性質的組織,客戶的任何董事、人員、僱員、獲授權人士及代表。

銀行不時就有關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獲提供或由銀行編制的個人資料及資訊統稱為「客戶資料」。

7.2         客戶同意(及如適用,客戶代表客戶的每名董事、人員、僱員、獲授權人士及代表同意)銀行可為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的用途收集、使用、處理、保留或轉移任何客戶資料。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多項:

(a)  向客戶提供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維持及運作快速支付服務(轉數

    )

(b)  處理及執行客戶不時有關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的指示及要求;

(c)  披露或轉移客戶資料予結算公司及其他參與者,供彼等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使用;

(d)  按需遵守的監管規定而作出披露;及

(e)  任何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7.3         客戶明白及同意客戶資料可能被結算公司、銀行或其他參與者再披露或轉移予其客戶及任何其他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第三者,作為提供及運作賬戶綁定服務及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之用。

7.4         倘客戶資料包括客戶以外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任何於上述第7.1(b)條 或 第7.1(c) 條指明的人士),客戶確認客戶會取得並已取得該人士同意,就結算公司、銀行及其他參與者按本條款指明的用途使用(包括披露或轉移)其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8.        二維碼服務

8.1         本第8條,連同現有條款及適用於客戶透過其使用二維碼服務的流動應用程式(「二維碼應用程式」)的任何其他條款及細則,均適用於二維碼服務的使用。

8.2      使用二維碼服務及客戶的責任

(a)  二維碼服務讓客戶掃描由銀行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維碼,從而自動收集付款或資金轉帳資料,而無須人手輸入資料。由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維碼,必須符合結算公司指定的規格及標準方能獲接納。在確認任何付款或資金轉帳指示之前,客戶須負全責確保收集得來的資料是準確及完整。就該等付款或資金轉帳資料所含的任何錯誤,銀行概不負責。

(b)  二維碼服務可在銀行不時支援及指定的操作系統的流動裝置上使用。

(c)  二維碼服務的更新版本可透過提供二維碼應用程式的應用程式商店定期推出。某些裝置會自動下載更新版本。如使用其他裝置,客戶須自行下載更新版本。視乎更新版本,客戶可能在下載更新版本前無法使用二維碼服務。客戶須負全責確保已於客戶的流動裝置下載最新版本,以使用二維碼服務。

(d)  銀行只向銀行客戶提供二維碼服務。倘銀行發現客戶不符合使用二維碼服務的資格,銀行有權取消二維碼應用程式內客戶的帳戶及/或禁止客戶取用二維碼服務。

(e)  銀行無意於其法律或規例不容許使用二維碼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二維碼服務,亦無意於銀行未獲發牌或授權在其境内提供二維碼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二維碼服務。

(f)  客戶必須遵守規管客戶下載二維碼應用程式,或存取或使用二維碼應用程式或二維碼服務的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

8.3      保安

(a)  客戶不得在流動裝置或操作系統供應商支援或保修的配置範圍以外或經修改的任何裝置或操作系統上使用二維碼服務。該等裝置包括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是指未經客戶的流動服務供應商及電話製造商批准而自行解除其所設限制的裝置。在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户權限)的裝置上使用二維碼服務,可能導致保安受損及欺詐交易。在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户權限)的裝置上使用二維碼服務,客戶須自行承擔全部風險,就客戶因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任何其他後果,銀行概不負責。

(b)  客戶須就在使用二維碼服務過程中由客戶或獲客戶授權的任何人士發出的指示或要求負全責。

(c)  客戶須負全責確保客戶的流動裝置所顯示或儲存的資料受妥善保管。

(d)  如客戶知道或懷疑有任何其他人士知悉客戶的保安資料,或曾使

    用或企圖使用客戶的保安資料,或如客戶的流動裝置遺失或被竊,客戶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銀行。

8.4      銀行的責任及責任限制

(a)   銀行會用商業上合理努力提供二維碼服務,但如未能提供二維碼服務,銀行概不負責。

(b)   銀行不能保證在使用二維碼服務時病毒或其他污染或破壞性數據不被傳送,或客戶的流動裝置不被損害。銀行對客戶使用二維碼服務所招致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除非所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並直接且完全由銀行或銀行職員、僱員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蓄意失職所致。

(c)  客戶明白及同意:

(i)  客戶自行承擔使用二維碼服務的風險。在法律容許的最大範圍內,銀行明確卸棄所有不論種類的明示或暗示保證及條件。

(ii)  客戶透過使用二維碼服務下載或獲取任何材料或資料屬個人決定並須自行承擔風險。任何因下載、獲取或使用該等材料或資料而對客戶的電腦或其他裝置造成任何損害或造成資料損失,概由客戶負責。

(d)  為免生疑問,上文無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合法地排除或限制的條件、保證、權利或責任。

8.5     跨境二維碼支付服務

(a)   本第8.5條適用於跨境二維碼支付服務的使用。跨境二維碼支付服務令客戶得以透過使用二維碼服務以外幣向收款方付款。

(b)   就跨境二維碼支付服務而言,除第8.1條至第8.4條中適用於二維碼服務的條款外,客戶同意並承認:

(i)  客戶須開通使用跨境二維碼支付服務,並提供銀行不時要求其提供的所有資料和文件,方可使用跨境二維碼服務。客戶承諾按要求提供準確、完整且最新的資料和文件。銀行可考量客戶提交的資料和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並自行酌情決定客戶是否有資格使用跨境二維碼支付服務。

(ii)  當客戶掃描二維碼使用跨境二維碼支付服務時,二維碼可能已設定預設外幣付款金額,或客戶可能須輸入外幣付款金額。付款金額被確定後(無論按照預設金額或客戶自行輸入金額),銀行將報出外幣兌港幣匯率,該匯率將於相關頁面告知客戶的時段內保持不變。客戶在規定時段內確認銀行報出的匯率,即為授權銀行從客戶的帳戶中扣除相應港幣款項,並將該筆款項轉入交收銀行。客戶進一步授權相關交收銀行將該筆港幣款項兌換為外幣,並將該筆外幣款項轉至收款方。

(iii)  如銀行有要求,客戶須透過認證或其他驗證程式確認客戶就跨境二維碼支付服務發出的指示。

(iv)  當客戶就跨境二維碼支付服務向銀行發出交易指示,該指示及按其進行的交易即屬最終及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部分情況下(如輸入有誤,系統問題或出現其他不可預見的情形),客戶就跨境二維碼支付服務發出的指示可能遭銀行拒絕或無法完成。在此情況下,銀行將告知客戶,並將港幣款項退回客戶的帳戶。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可能因匯率波動而產生收益或蒙受損失。

(v)  客戶承認,當跨境二維碼支付服務相關交易完成後,客戶和/或相關收款方不得透過快速支付服務(轉數快)提出部分款項或全額退款。

(vi) 銀行有權對跨境二維碼支付服務設定每日限額,並隨時自行絕對酌情調整上述每日限額。凡客戶指示超過適用每日限額的,或銀行懷疑某項交易會令銀行面臨無法接受的金融或安全風險,或銀行懷疑某項交易是未經授權的、欺詐性的、可疑的、非法的或違反本條款的,或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銀行可自行酌情延遲、暫停或拒絕接受相關指示。

(vii)  銀行有權對跨境二維碼支付服務設置每日限額,並可不時按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調整上述每日限額。如客戶作出的任何指示超出適用限額,或銀行懷疑相關交易可能導致銀行面臨其無法接受的金融或保安風險,或相關交易可能未經授權、存在欺詐、有可疑、不合法、違反本條款或存在其他異常情況,銀行可按其獨有酌情權延遲、暫停或拒絕處理該項指示。

(viii) 客戶承認,跨境二維碼支付服務均受制於快速支付系統的結算公司,跨境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機構及香港和其他司法管轄區內的相關外幣兌換政策及其他限制和監管所作的修改、改動、改進或調整。上述要求可能不時更改,毋須提前通知。銀行無須負責客戶或其他任何人有關或因上述修改、改動、改進或調整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

 

附表五 SWIFT GPI服務條款及細則

1.                         納入甲部的一般條款

1.1                   本「綜合服務總條款」之甲部分所載的一般條款(一般條款)被納入為本附表五之不可分割部分,正如一般條款全文載於本附表一樣。如一般條款與本附表五所載條款有所抵觸,當以本附表五的條款為準。

1.2           本附表五內的「本條款」指本附表五明述的條款連同本附表五所收納的一般條款。

1.3           本條款適用於銀行提供的就第3條所定義的SWIFT GPI服務。

 

2.                         定義及釋義

除非文義另有界定者,否則本條款及細則中使用的詞語具有銀行「綜合服務總條款」中所賦予的涵義。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a)        SWIFT」指環球銀行金融電訊協會(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ociété Coopérative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一家比利時的有限責任合作協會。

(b)       SWIFT GPI服務」指第3條所定義的本行SWIFT GPI服務。

(c)        SWIFT追蹤數據庫」指SWIFT託管及保存的數據庫,提供有關付款交易狀態的訊息。

(d)       第三方銀行」指銀行以外任何銀行(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成立)。

 

3.                         SWIFT GPI服務範圍

在遵守本條款及細則所載條款的前提下,並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和法規,銀行可透過銀行的網上銀行或銀行不時指定的其他渠道向客戶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訊息,讓客戶能夠追蹤其付款的狀態,惟須受銀行不時指定的該等限制及制約的規限(「SWIFT GPI服務」)。

 

4.                         客戶確認

客戶同意並確認:

(a)        銀行獲妥為授權將有關客戶付款的訊息上傳至SWIFT追蹤數據庫(可供第三方銀行存取);

(b)       銀行獲妥為授權可從SWIFT追蹤數據庫接收有關客戶付款的訊息(包括由第三方銀行上傳的訊息及數據);

(c)        銀行透過SWIFT GPI服務向客戶提供或以其他方式供存取的所有訊息(包括從SWIFT追蹤數據庫獲得的任何訊息)均按「原樣」提供,而銀行並無義務核實該等訊息的準確性;

(d)       自有關客戶付款的訊息被上傳或以其他方式可供在SWIFT追蹤數據庫存取後,銀行將盡力在切實合理可行情況或銀行不時全權指定的一段期間內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有關客戶付款的訊息;

(e)        客戶須就核對銀行透過 SWIFT GPI服務向客戶提供或以其他方式供存取有關客戶付款訊息的準確性負全責,而銀行概無責任核實該等訊息的任何錯誤或誤差;

(f)        銀行向客戶提供SWIFT GPI服務並不會構成銀行與任何第三方銀行建立任何關係;及

(g)       銀行通過電子方式(例如銀行的網上銀行)向客戶提供SWIFT GPI服務須受延誤、中斷或故障所規限。

 

5.             責任限制及彌償

5.1           銀行的責任

(a)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因銀行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所致,否則銀行不會就以下事項承擔任何責任:

(i)    銀行透過SWIFT GPI服務向客戶提供或以其他方式供存取的任何訊息的準確性或完整性;

(ii)   SWIFT或任何第三方銀行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iii)  因銀行提供SWIFT GPI服務,而傳送有關該等服務的訊息時所出現的任何延遲、中斷、暫停、攔截、遺失或其他失誤情況,如該等情況為銀行合理控制範圍以外者,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網絡故障、系統故障或第三方供應商的任何行為或遺漏、設備故障、任何政府頒令、可能對通訊網絡有不利影響的病毒或其他破壞性或擾亂性特徵的存在;

(iv)  任何源自或經由各裝置、設備、電訊公司、中介按有關SWIFT GPI服務傳遞銀行及客戶之資料之披露或洩露;及

(v)   任何銀行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行為或情況。

(b)       在任何情況下,銀行均不會對客戶承擔任何間接、特殊、後果性或其他損失或損害的責任。

5.2           彌償

(a)        客戶同意,除銀行、其職員或高級行政人員因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而招致的任何直接損失或損害外,客戶將就與銀行提供的SWIFT GPI服務或本條款及細則有關的任何申索、訴訟、法律程序、損失、損害賠償或支出(無論內容及原因爲何)彌償銀行、其職員或高級行政人員,並確保銀行、其職員或高級行政人員免於承擔上述責任。

(b)       在不限制第5.2(a)條的一般性的情況下,客戶應就客戶的任何違約行為所引致及/或在銀行行使或執行其權利時產生的任何索賠、責任、損失或成本(包括向客戶收回款項或獲取銀行認為屬必要的任何建議)而應銀行要求作出賠償。

 

 

附表六 交銀智易通服務條款

1.                         納入甲部的一般條款

1.1                     本「綜合服務總條款」之甲部份所載的一般條款(一般條款)被納入為本附表六之不可分割部份,正如一般條款全文載於本附表一樣。若一般條款與本附表六所載條款就交銀智易通服務(按以下定義)有所抵觸,當以本附表六的條款為準。

1.2                     本附表六內的「本條款」指本附表六明述的條款連同本附表六所收納的一般條款。

1.3                     本條款列出銀行同意就有關交銀智易通服務(按以下定義)而開立、維持及提供予客戶(按以下定義)銀行賬戶及銀行服務的條款及條件。

1.4                     在本條款中:

自動櫃員機卡」指銀行應客戶申請向客戶發予可使用銀行提供予客戶自動櫃員機服務的任何卡;

自動櫃員機卡密碼」就某特定的自動櫃員機卡而言,指由銀行指定及/或經客戶自行選定或重選可憑之供客戶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的任何辨明號碼或代碼;

自動櫃員機服務」指綜合服務總條款之附表二內定義的自動櫃員機服務;

該卡」指銀行向客戶發予可使用交銀智易通服務的任何卡(包括銀行已同意或准許客戶使用為該卡的自動櫃員機卡)

該卡密碼」就某該卡而言,指由銀行指定及/或經客戶自行選定或重選可憑之供客戶透過有關該卡使用交銀智易通服務的任何辨明號碼或代碼;

客戶」指(a)使用交銀智易通服務的人士;及/(b)銀行已准許其使用交銀智易通服務的人士;及/(c)銀行在交銀智易通服務下已為其開立或維持賬戶或設立或提供服務的人士;

綜合服務總條款」指本綜合服務總條款包括其附表(可由銀行不時修改、補充或替代)

指示」指使用該卡所發出的任何指示、確認、授權、同意或協議;

基本賬戶」指綜合服務總條款之附表二內定義的基本賬戶;

交銀智易通」指銀行不時指定或同意使用於有關交銀智易通服務(包括提供任何交銀智易通服務)的自動操作之櫃員機,而交銀智易通可包含多於一部機件或器材及可能有攝影、掃描及/或印刷之功能;

交銀智易通服務」就某一客戶而言,指由銀行透過交銀智易通或與其有關而提供的任何服務,而透過該服務,在受制於銀行不時酌情制定的要求、限制及條件下:

(a)        客戶可在銀行開立賬戶及/或運作任何已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b)       銀行可提供服務予客戶;

(c)        客戶可向銀行作出查詢及/或與銀行通訊;

(d)       銀行可向客戶提供資訊;

(e)        客戶可向銀行發出指示及/或與銀行或透過銀行訂立協議;及

(f)        客戶可訂立或進行任何銀行容許或同意之交易;及

提款賬戶」就某一在交銀智易通服務下作出的轉賬或試圖轉賬而言,指客戶在銀行開立而客戶指示銀行從其作出款項轉賬的任何銀行賬戶。

1.5                     除另有規定,在本條款中述及:

(a)        某條或附表是指本條款內的該條或附表;

(b)       表示單數的字詞亦包括複數,反之亦然,及表示某性別意思的字詞亦包括所有性別在內;及

(c)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所述事項。

 

2.             其他適用條款

2.1                   客戶確定其同意受綜合服務總條款所約束。若綜合服務總條款與本條款就交銀智易通服務、該卡或該卡密碼有所抵觸,以本條款為準。

2.2           在不影響第2.1條的情況下,在或按交銀智易通服務下由銀行提供的賬戶或服務可能受制適用於該賬戶或服務的其他條款。若適用於有關賬戶或服務的其他條款與本條款就交銀智易通服務有所抵觸,以本條款為準。

 

3.             使用交銀智易通服務

3.1                   若新客戶欲使用交銀智易通服務,客戶須經交銀智易通或其他銀行同意的方式遵守由銀行決定之程序及提供由銀行決定之文件及資料。在不限制前述事項下,客戶可能會被要求:

(a)        經交銀智易通提供其身份證明文件及地址證明予銀行,及容許交銀智易通掃描其身份證明文件及地址證明用作核實及紀錄用途;

(b)       容許交銀智易通攝取其相片及/或容許銀行經交銀智易通對其身份進行生物識別認證;及

(c)        提供其簽字式樣(包括電子簽字式樣) ,以用於操作其於銀行開立的賬戶。

3.2                   客戶確認知悉及同意就作為發出該卡之用途,銀行可能會經交銀智易通向其提供一張便條。該便條上可能會載有某些資料或密碼,而透過使用該等資料或密碼銀行可能會從交銀智易通發出一張該卡。客戶須保管該便條、資料及密碼及對它們保密,及不可將該便條、資料或密碼透露予任何其他第三者。

3.3           客戶確認知悉及同意銀行可能會作為核實身份及/或收取該卡之用途,向由客戶提供之手提電話號碼發送一次性密碼。客戶須保管該等一次性密碼及對其保密,及不可將其透露予任何其他第三者。

3.4           在交銀智易通服務下,銀行可酌情決定為客戶開立新賬戶及/或提供新服務。此可包括:

(a)        多幣種儲蓄賬戶;

(b)       活期賬戶;

(c)        電話銀行服務;

(d)       網上銀行服務(客戶可能須要先啟動該服務)

(e)        就活期賬戶發出支票薄;及/

(f)        任何其他賬戶及服務。

該等新賬戶及新服務之操作及使用須符合由銀行不時酌情決定的要求、限制及條件。

 

4.                         該卡及該卡密碼

4.1                   在交銀智易通服務下,銀行可經交銀智易通或其他由銀行酌情決定之途徑向客戶發出一張該卡。

4.2           在受制於銀行不時酌情決定之要求、限制及條件的情況下,該卡是一張可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的自動櫃員機卡,而有關適用於自動櫃員機卡及自動櫃員機卡密碼之條款(包括綜合服務總條款內之適用條款)將適用於該卡及該卡密碼。為免生疑問:

(a)        作為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之用途,該卡之該卡密碼亦會是其自動櫃員機卡密碼;及

(b)       作為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之用途,該卡之基本賬戶將會是由銀行設定之一個客戶的賬戶,除非客戶另行設定而銀行同意。

4.3           該卡只供客戶使用,並不得轉讓。

4.4                   銀行對任何該卡的不能使用或失靈或所引起的任何延誤概不負責。若任何該卡非因客戶的錯誤使用而損壞或失靈,在符合銀行指定的條款後,銀行可向客戶發出全新或補發該卡。

4.5           涉及使用任何該卡的交易若因任何原因未能兌付或進行,或若交銀智易通或提供交銀智易通服務的終端機或儀器設備有任何失靈及/或不能使用,而有關於該失靈或不能使用的信息或通知已顯示出來,則銀行對由此引起的任何後果概不負責。

4.6           在不影響銀行拒絕接受任何指示的權利的情況下,所有指示一經透過該卡及相關該卡密碼發出後,即屬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終局性約束力,不管該等指示是由客戶自己發出或由被授權使用人代其發出或由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有否被授權)發出。在受制於第8.1條的情況下,客戶須就該等指示執行的所有交易及因而產生的所有責任負責。

4.7           任何由銀行所發的該卡於任何時候均屬銀行財物,無論在甚麼原因下取消或終止使用該卡或交銀智易通服務時,客戶須立即將其該卡交回銀行。

4.8           銀行保留於任何時侯可全權決定給予客戶不少於30天事先書面通知而取消或終止使用任何該卡的權利。

 

5.             正確使用該卡及該卡密碼的責任

5.1           客戶須對任何該卡及相關該卡密碼的正確使用負責,客戶並須採取合理措施保管該卡及將該卡密碼保密,並且不可容許任何未被授權人士使用該卡或該卡密碼或披露該卡密碼予任何其他人士。

5.2           客戶不得使用或容許使用該卡及/或相關該卡密碼進行任何非法活動或違法或法律禁止的任何安排。

5.3           客戶承認知悉銀行對客戶選擇或重新選擇的任何該卡密碼並無紀錄。

5.4           若客戶知道或相信任何該卡被遺失或被盜,或相關的該卡密碼已被遺失或實際或有可能被未經授權使用或披露,客戶須在可能情況下儘快以書面或致電銀行不時指定用以報告此類事項的熱線電話通知銀行。在收到該報告後,不論是以書面或電話作出,若銀行真誠接受該報告為正確及真實的,銀行有權採取其認為恰當的行動。

5.5           在附加於上文第5.4條的情況下,若發生該卡密碼實際或有可能被未經授權使用或披露的情況,客戶應在可能情況下儘快在就近交銀智易通更改該卡密碼。

5.6           若遺失該卡,在客戶要求下銀行可全權決定及以其認為恰當的條款發出一張自動櫃員機卡代替該遺失的該卡。若客戶尋回已被報失的該卡,除非及直至得到銀行的事先准許,否則客戶不可使用被尋回的該卡。

5.7           客戶在此承認知悉該卡密碼及/或相關的該卡是有被未被授權人士使用或被用作未經授權目的的風險並同意對所有或任何因此而產生的損失負責,第8.1條內述及的損失及/或因一般條款第7.2條所列出關於未經授權的交易所引致的損失除外。

5.8           客戶確認銀行已經忠告客戶:

(a)        客戶不應讓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其該卡及該卡密碼;

(b)       客戶絕對不可在該卡上或任何其他經常與該卡放在一起或放在該卡附近的物件上,寫上該卡密碼;

(c)        客戶不應直接寫下或記下該卡密碼,而不加掩藏;

(d)       客戶不宜使用容易讓人取得的個人資料,如電話號碼或出生日期作為該卡密碼;

(e)        客戶不應以該卡密碼接駁其他服務(如接連互聯網或其他網址);

(f)        客戶應查閱銀行不時就交銀智易通服務提供的保安建議;及

(g)       若客戶未能遵守或履行上文第5.15.25.45.55.8 (a)(e)條所載的保障措施或責任而引致任何損失,客戶將有可能要承擔第8.3條所載的所有損失。

 

6.                         使用自動櫃員機卡作為該卡

6.1                      在受制於銀行的同意及銀行不時酌情決定之要求、限制及條件的情況下,客戶可使用銀行發給客戶之自動櫃員機卡作為其該卡,按及受制於本條款使用交銀智易通服務。

6.2           為免生疑問,若銀行容許客戶使用其自動櫃員機卡作為該卡使用交銀智易通服務,就使用交銀智易通服務而言,該自動櫃員機卡之自動櫃員機卡密碼亦是該自動櫃員機卡之該卡密碼。

 

7.                         交銀智易通服務之範圍

7.1           銀行可不時酌情決定交銀智易通服務下銀行可提供之賬戶、服務、功能及交易的範圍及種類,及有關交銀智易通服務之適用限制、條件、交易限額、適用最後交易時間、適用收費及其他事項。在不限制前述條文下,銀行可能透過交銀智易通在交銀智易通服務下提供以下賬戶、服務、功能及交易予客戶:

(a)        開立及維持賬戶(包括新開賬戶及現有賬戶)

(b)       查詢賬戶及交易之情況(包括賬戶細節及餘額)

(c)        資金轉賬及匯款(包括透過其他銀行轉至第三者的資金轉賬及匯款)

(d)       客戶在銀行紀錄內的資訊的維護及改變;

(e)        與銀行敘做新的定期存款及修改與其有關之指示;及

(f)        從銀行購買禮券或其他類似文件。

7.2                   客戶須在使用交銀智易通服務時遵守由銀行不時提供或決定與交銀智易通服務有關的操作政策、程序、指引及要求。

7.3           就通過交銀智易通服務從提款賬戶轉出款項及所有該等轉賬指示而言,下列規定將適用:

(a)        客戶承認知悉把款項轉賬至第三者賬戶所涉及的風險,例如可能會付款至未獲授權的第三方賬戶。若客戶因該等轉賬而遭受任何損失,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客戶都不會令銀行因提供轉賬服務而使該等轉賬交易完成而負上任何責任;

(b)       當銀行收到指示把款項由提款賬戶轉出至一個收款賬戶,銀行將即時於提款賬戶扣除該款項。客戶謹此同意由轉賬服務的服務供應商向銀行發出的通知為客戶轉賬指示的終局性的證據,而任何因該轉賬導致的款項扣除將對客戶具約束力;

(c)        當提款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或(視情況而定)預先安排的信貸額以進行轉賬指示,銀行可(但並沒有責任)拒絕該等指示或拒絕執行該等指示,在該情況下,銀行可收取慣常收費及可取消該等指示。銀行不須就在該等情況下銀行不能執行或延遲執行該等指示所引致的任何後果負上任何責任及不須為客戶因而遭受的任何損失負上任何責任;

(d)       儘管提款賬戶內並無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額,銀行可按其絕對酌情權(但並無責任)執行指示,不須事先書面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批准。客戶須負責由此導致的結欠或透支、預支或信貸(或其任何增加)及與此有關的所有利息及銀行劃一收費。該等欠款連同其利息須於銀行要求時償還。該利息由執行指示日期計至實際償還日期(不論是判決前或後)(包括首尾兩日),並以銀行不時就未獲授權透支公佈的利率及以銀行不時釐定的結息期複式計算;

(e)        儘管銀行已進行轉賬指示並因此從提款賬戶中扣除款項,但這並不代表收款銀行會立即把相應金額記入收款賬戶。該等金額只會根據收款銀行當時慣例於不同時間記入賬戶,銀行不須對轉賬資金於何時會實際存入受款人賬戶負責及不須為客戶因收款銀行未能或延遲將金額記入收款賬戶而遭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f)        客戶的付款指示將不經核對,由銀行的自動化系統轉交收款銀行,按照其條款及慣例處理;

(g)       若收款銀行未能或延遲將金額記入收款賬戶,銀行不會負責及在任何情況下銀行都不會負責對收款銀行採取任何要求取回已轉賬到收款銀行或收款賬戶的款項的行動。雖然提款賬戶已被扣除款項,但若收款銀行於收到客戶的款項前未能完成銀行同業間的結算,則該等款項將不會付予收款銀行,而提款賬戶的扣除款項紀錄亦將於適當時候撤銷。此外,如果基於任何理由某筆款項未能透過銀行同業結算支付予收款銀行,則銀行不會支付該筆款項,而提款賬戶內的付款記項會相應地改為存款記項;

(h)       客戶承認知悉,透過交銀智易通服務傳送的通訊可能出現延誤、中斷、截取或錯誤。銀行對客戶付款的任何延誤或錯誤,或對任何未獲授權指示,或對誤將款項支付予其他人士,銀行概不負責;

(i)         銀行對支付款項所涉交易引致的任何問題概不負責。客戶須自行向有關商戶或供應商交涉;

(j)         除支付准許款項及其他准許用途外,客戶不得使用此服務作任何其他用途;及

(k)       銀行有權就轉賬款項至第三者賬戶服務向客戶收取手續費及要求客戶償付一切由銀行合理地產生的合理費用及開支(若有)

7.4                   書面通知、結單及報告可能會被容許由交銀智易通列印出來,其格式及內容由銀行酌情決定。

7.5           客戶如透過交銀智易通服務以港元以外的任何貨幣進行交易,銀行可毋須徵詢客戶或取得其同意的情況下,把該交易貨幣兌換為港元,兌匯率於交易進行時由銀行絕對釐定。

7.6           銀行可就任何該卡的使用及/或補發及/或涉及使用該卡或交銀智易通服務的任何交易收取費用/收費,有關費用按銀行不時公佈的任何收費表收取銀行有權在任何客戶賬戶扣除該等費用及收費。

7.7           銀行可酌情在任何時間增加、修改、限制、暫停或終止交銀智易通服務。

 

8.                         損失的責任及彌償

8.1           在受制於第8.28.3條的情況下,銀行將承擔因以下情況而引起的全部損失:

(a)        在發出任何該卡後但客戶未收到該卡前,該卡被誤用,惟客戶須遵守其在第3.23.3條下的義務;

(b)       按第5.4條銀行收到有關該卡或相關該卡密碼被遺失、被盜或被透露予未被授權的人的通知後而產生的所有未經客戶授權的交易,惟客戶須並未作出欺詐、嚴重疏忽行為及並未無履行其在第5.15.25.45.5條內的責任;

(c)        若終端機或其他系統發生故障,引致客戶直接蒙受損失,惟若有關故障是明顯的,或已被顯示故障的信息或通知所告知則除外;及

(d)       交易是以偽造的卡進行的。

8.2                   就在本條款下提供的服務,銀行對客戶的責任只限於錯誤地從客戶的賬戶中扣除的金額及其任何利息。

8.3           除第8.1條內述及及/或因一般條款第7.2條所列出關於未經授權的交易所引致的損失外,銀行毋須對因任何指示致使客戶或任何人蒙受的損失或損毀負責,不論該指示是否由客戶發出或授權的。特別是(但不限於)如客戶作出欺詐、嚴重疏忽行為或無履行其按第5.15.25.45.5 內的責任,客戶須對所有損失負責。

8.4           在受制於第8.1條的情況下,對銀行在任何時間因本條款或與本條款有關而可能合理地引致銀行承擔或蒙受任何及所有的申索、要求、責任、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除因銀行嚴重疏忽或蓄意過失而引致銀行承擔或蒙受的外),客戶須作出彌償並使銀行免受損失。

 

 

 

2023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