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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本行」)为注册主事中介人,提供强积金服务,而有关的强积金计划是交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而非本行的产品;及对于本行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本行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交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与客户直接解决。
供款记录内,会显示指定强积金计划的最近一期供款记录。